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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草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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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洋怕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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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营方面涉及的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但二者又在确认方面、实际出发点以及计量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在企业当中会计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阶段中,需要更清晰的认识到二者之间的差异以及联系,使得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1 企业运行中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具体关系分析1.1 会计准则是税收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石之一从税法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税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高度规范性的制度,来实现国家以及企业的具体分配方式能更加的合理化,让分配方式更加的科学化、合理化,也能通过将税法落实到当代社会发展中而让国家财政收入分配更加的科学化,让税收能为国家宏观方面的调控服务,让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情况更加的稳定、高效。而在税收制度落实阶段中,企业运营中需要上交的税款是否能准确、及时的被纳入国库中,则需要依靠企业当中会计核算工作,一旦会计核算工作出现了问题,那么也就会导致税收工作受到影响。而在企业运行中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时候,需要工作人员执行会计准则,使税收工作有良好的落实效果,也能让税法的目标更好的实现。因此税收工作实际开展的阶段中,需要以会计准则为基础,而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税收工作的执行质量,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着影响。1.2 税法对于会计准则制定有着影响在税法实行的阶段中,其具有固定性强、强制定强已经无偿性的特点,也就是在税法执行的阶段中需要纳税主体能严格的执行税法的各项要求,不允许纳税主体在纳税的过程中出任何形式的调。而企业运行阶段中的会计准则有着灵活性强、可调整的特点。并在企业当中财务工作人员在落实会计准则的时候,其工作的关键点之一就是帮助企业完成税务方面缴纳工作,并且当代财务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阶段中,为了能让企业降低在纳税方面的资金总量,通常在开展工作的时候还会采取合理避税方式,让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因此从财务工作人员实际工作内容以及会计准则特点来看,会计准则内容制定工作往往会受到税法内容的影响,一旦税法内容出现了调整,那么会计准则的相应内容也就会进行调整。尤其在会计准则当中关于税收缴纳方面,会计准则必须要依照税法的内容进行规定以及调整,不能出现和税法相违背的情况,这也说明税法对于会计准则有着客观上的影响,需要保证会计准则具体内容和税法内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1.3 会计准则以及税法的具体服务对象存在内在同一性财务工作人员运用会计准则开展工作的阶段中主要的服务对象是相应的企业,需要企业当中财务工作人员能依靠自身工作的开展,对企业资产进行严格管理,不但要保证企业资产有良好的保值效果,更需要在企业资产能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企业通过会计准则的落实,也就能让企业利益以及效益实现最大化,而企业的不断发展也就相当于扩大了社会税源,让社会整体均有了更为良好的发展。2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根本原因分析2.1 会计准则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会计准则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中,规定要遵循诸如客观性、相关性等八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尤其重视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因此,会计准则对收入依据其经济实质予以确认,对成本费用依据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予以确认。而税法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法的客观性、严肃性的国家调控途径之一,其计税依据必须是客观的、唯一的,因此,它不能带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对费用的扣除要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税法虽然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是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反避税原则等,在诸如谨慎性原则等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与其有所背离。2.2 会计准则与税法确认与计量的标准不同虽然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确认的基础,但是两者的标准不同。会计准则对收入、利得与费用、损失的判断标准对等,收入确认已收、应收,费用确认已付、应付,而且会计准则的确认还需遵循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原则等修订性原则。对资产和负债采取双重确认标准,即既要符合它们的定义,又要符合它们的确认条件,这样才能确认相关资产与负债。而税法对收入、利得与费用、损失的判断标准不对等,收入侧重已收、应收,费用侧重实际支付。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合理标准更多地依赖于合法性与确定性。因此,支出是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收入以合同约定为标准。同时,税法对权责发生制还需通过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来修订;而会计准则就不再以此原则作为确认费用与资产的判断标准,它是以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作为判断资本化的标准,即能够资本化的支出就属于资产,不能资本化的支出就属于费用。会计准则规定了五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各种计量属性的适用对象取决于交易事项的经济特征。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要求适度、谨慎地使用,体现在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租赁等少数具体会计准则中。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外,其他计量属性在运用中均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存在着不确定性。而税法则出于减少不确定性,在计量中主要使用于两种计量属性,即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2.3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会计准则是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对财务报告编制主体即经营者会计行为的规范。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的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约束财务报告编制主体向投资者、债权人等说实话,提供有用的信息,使投资者能根据财务报告的分析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税法是从国家的利益出发,对纳税主体的涉税行为进行规范。3 结束语会计准则以及税法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两个关键性基础,在市场经济体系向前发展的阶段中需要会计准则以及税法能不断完善,通过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互协调来达到平衡的状态。而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在实际实行中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需要工作人员能充分的认识到这种内在联系,让会计准则和税法均能发挥更好的效果,真正达到推动是社会高速发展的目标。

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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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次元2015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发展中需要面临的重要课题。世界上主要的税会关系模式主要分为以英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分离模式,和以法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统一模式。 虽然税会关系是现代经济学问题,但是会计和税收本身却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基础和法律结构、社会形态和经济情况等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演变,现代税会关系的形成就是在这些因素共同影响下逐渐形成的。统一模式的税会关系在遏制财务欺诈、确保核算信息可靠性等方面更加有效;而分离模式下的会计核算信息更有助于投资决策的制定,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加具有优势。不同的税会关系模式具有不同的适用性。税会关系模式的发展可以借鉴其他国经验,但更重要的是充分了解本国现实情况和面临的问题,制定基于本国国情的税会关系改革方向。 我国实施现代企业会计制度以来,主要参照了美国的会计制度和税会关系模式,采用了税会分离的模式,并且分离的程度不断扩大。而我国的现实国情却与美国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现行的税会关系模式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税会关系依据本国国情的主要特点。过度分离的税会关系也导致了如谨慎性原则的滥用和纳税申报调整过度复杂等诸多问题。 决定税会关系模式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其核算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质量的要求。在我国当前情况下,会计核算信息的对象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是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这类企业和公司的会计核算信息的使用者一般为股权人和潜在投资者,主要是为投资等经济活动服务,强调信息的决策有用性。针对这类企业的税会关系改革应以主要保持税会分离,同时促进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为主导。其二,对数量更多的中小企业以及国有企业来说,其会计核算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纳税申报,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税务部门等国家机关,其对核算信息的要求以可靠性为主。所以在我国税会关系改革的大方向上应该强调以税会统一为主,对部分企业和部分领域适度采用分离模式。 税务会计是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由财务会计分离出的一种特殊会计形式。税务会计独立于财务会计却又依赖于财务会计,是我国税会关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的税务会计有助于减轻中小企业财务会计的税务核算负担,使税务核算更加专业、准确。对于大型上市企业来说,专业税务会计人员和税务核算服务是提高企业会计效率的有效途径。专业的税务会计团队的形成也更加有利于我国会计制度的国际接轨。 本文从我国现行税会关系的特点和其所引起的问题着手,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根据对不同税会关系模式的优缺点对比,研究不同税会关系中适用于我国的部分特点。本文对我国税会关系改革提出了“融合”模式、专职税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类管理等改革建议,突出税会关系发展的多元性和前瞻性,利用并融合不同税会关系模式中的特点,使我国税会关系的改革更加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开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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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男人的世界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以下简称“会、税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即税收制度对一国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法国、德国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类是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分离模式,即会计制度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人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及其演变历程在我国,“会、税”关系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目前在我国会计理论界比较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简称“统一论”;第二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协调,简称“协调论”;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简称“分离论”或“独立论”。实务中,我国“会、税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统一到分离再到协调的过程。1993年以前基本上是税法决定会计,采用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统一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1994年现行税制的确立,使得我国企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首次出现了明显差异,拉开了会计和税法相分离的序幕。1999年初,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东北药事件,随后财政部颁发了16号文件,规定国家财务和税收不能干预企业的会计核算。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至此,我国的“会、税关系”处于协调模式下,既坚持分离,同时又尽量协调分离所造成的差异。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分析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仍处于协调模式下,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反之,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而税法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二)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照合并科目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应税合并,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企业发生免税合并,按账面价值确认计税成本。(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税法规定公允价值变动属未实现损益,待损益实现时再纳税或抵税。(四)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准则规定,在期末,应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低于部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根据应收账款账面余额0.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在税前扣除。(五)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直线法,并规定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六)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资本化。税法规定研究阶段发生支出可全额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加扣50%。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七)分期销售商品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税法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计税收入。(八)借款费用会计准则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九)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宣传费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全额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部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广告费在税前可允许扣除的比例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超过部分,准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对新企业所得税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关系的思考会计准则制订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忽视了税收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即明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同时,应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地被征收,以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由于税收的征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会不自愿纳税甚至会想办法偷逃税款,因此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法规时,会减少纳税人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以免纳税人少计收益、多计费用。因此,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的矛盾加剧了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同时,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新会计准则不仅注重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等起修正作用原则的运用,而且还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意味着会计人员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准则扩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公允价值的运用、商业实质的确定都离不开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企业所得税法具有法的严肃性,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同时为了便于税收征管,尽量避免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因为主观判断不同而产生争议,企业所得税法对涉税事项的确定更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形式。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会税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之间差异过大,因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而增加的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设置不同的账簿,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各自独立的会计环境。因此,现阶段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适度分离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周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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