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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账务处理程序1、期末,根据经营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已完工作量审核凭单”,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2、期末,根据应收的总包管理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根据应代扣的税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根据应扣回的预付款或备料款,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3、以材料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时,根据物资部门出具的经分包单位签认的“总包供料结算凭单”,借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科目;根据材料账面价值,贷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应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科目。4、期末,把已归集的制造费用按照分包合同总价占总承包合同总价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公式为:应计入当期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当期制造费用余额×(分包合同总价/总包合同总价)。根据上式计算得到的“应计入分包成本的制造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分包成本”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科目。5、缴纳代扣代缴的税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分包单位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向分包单位转交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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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总包工程1000万,分包出去800万:
(1)按总包工程合同规定,应由总包方直接对建设方开具工程全款1000万总的发票,同时确认收入。总包按合同收款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2)支付分包方合同款800万,由分包方按分包款给总包公司开具发票800万。支付分包合同款并代扣营业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银行存款 800-800*3.43%=772.56
应交税费-代扣营业税费 27.44
扩展资料:
包工程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然而,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leemary6401
总承包商收到预付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发包方应付分包方款项记入成本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分包单位工程完工结算时,总承包商记入收入 借;预收账款—发包方 贷:工程结算收入分包方提供结算发票,结算借: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贷:银行存款结转工程成本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工程施工税金核算 提取时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结转税金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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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然而,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再者,按第一种作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作法的进行账务处理。例:乙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丁公司承建。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乙公司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0000 贷:原材料等 55000000 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删除了总包扣缴分包营业税条款,此步骤可忽略)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③缴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④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0000贷:应付账款 20000000⑤支付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 19400000贷:银行存款 19400000⑥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0⑦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借:工程结算 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0000 ——合同毛利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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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学习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分包工程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然而,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作法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第二种作法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比较而言,第一种作法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第二种作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与费用;再者,按第一种作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作法的进行账务处理。例:乙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分包给丁公司承建。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①乙公司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5000000 贷:原材料等 55000000 收到甲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借: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工程结算 80000000 ②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删除了总包扣缴分包营业税条款,此步骤可忽略)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3%=60(万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 6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③缴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④分包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00000贷:应付账款 20000000⑤支付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 19400000贷:银行存款 19400000⑥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00⑦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借:工程结算 80000000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5000000 ——合同毛利 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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