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elleyi
近年来,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成为当前讨论与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不少同志主张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建立与财务会计相独立的税务会计。所持的理由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法律依据、核算原则不同,收入与费用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相一致,由此会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重大差异,认为借鉴美国等国的经验建立核算这种差异的专门的理论和方法,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是一种必然要求。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关键在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两者的差异程度及其可协调性。我们认为,从我国的税收制度、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看,并不存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现实必要性。要讨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问题,首先应明确税务会计的定义。但目前,见诸于书刊的关于税务会计的定义众说不一,甚至是含混不清的。有的认为税务会计即是所得税纳税的会计处理;有的则认为,通常意义上的纳税的会计处理不是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用专门的理论和方法来处理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差异的一个会计分支。有的认为,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有的则认为税务会计的内涵大于所得税会计,它还应包括流转税会计。之所以有种种内涵不十分明确的说法,源出于来自美国等国家的税务会计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而我国一些学者所讲的税务会计基本上都是从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的所得税会计演变过来的。因此,我们的讨论,是把税务会计定义为,以对所得税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差异为核算对象,建立专门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形成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这一观点为前提的。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以下简称“分离论”)的理由之一是,税收目标与会计目标不同。认为财务会计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能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税务会计的目标是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两者目标不同,必然使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发生重大差异,并且认为力图缩小两者差异的努力,是不可能成功的。从以上的论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分离论”是以会计目标和税收目标的不可协调性为假定条件的。其实这一假定条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世界各国在处理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方面有多种模式,如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由于会计准则(或制度)的法制化,政府一般要求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制定应满足所得税应税所得计算的要求,使税法要求与会计核算趋于基本一致。因而在这些国家里,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比较小,这些国家的会计学者也很少论及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问题。但在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情况则大不一样,这些国家里,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会计准则,强调会计的客观性、公允性,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也有很大的自由度,并不与税法要求主动协调,使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并使这种差异的核算变得相当复杂,所以这些国家的学者也就提出了建立税务会计的问题。从各国实践看,在处理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的关系上,既存在相互协调的模式,也存在不相协调的模式。在中国,会计准则是由政府制定的,会计与税法之间更有着充分的可协调性。这样,一个尖锐的问题就提到我们面前来了:为什么法国、日本、德国可以做到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比较小,而我们两者之间的差异本来就很小,为什么必须扩大两者的差异,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呢!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第二个理由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主要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后者则是国家税法。两者因其法律依据不同,故其收入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者的重大差异。为分别核算和反映这种差异,税务会计应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这一论据是与上述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不同的论据相联系的。注意两者之间的协调,差异就小;互不协调差异就大,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取决于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程度。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差异有两类:一类是永久性差异;一类是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由计算一定期间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内容(口径)不同而发生的,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差异。由于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并不涉及深奥的理论和复杂的会计方法,因而一般并不作为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理由,尽管它属于税务会计的一项内容。时间性差异是由一定期间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所包含项目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差异。时间性差异的核算涉及一定的理论和复杂的会计方法。正是由于税务会计实际上主要是研究核算时间性差异的理论和方法,因而,税务会计是否要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最终取决于时间性差异的程度和时间性差异是否具有可控性。时间性差异尽管可以列举许多条,但在我国实际上主要是折旧,以及长期合同的收益计算等几个问题。我们认为,对这些问题是应当而且也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财务政策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协调予以控制的。以折旧为例,我国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了一些行业可以实行快速折旧,而税收法规认可财务制度的规定,在这里财务政策与税收政策是统一的,都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为目标,因此在折旧问题上也就不存在什么时间性差异的问题了。税法在许多方面认可财务制度,也是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和适合我国会计人员工作习惯的,也是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明智之举。税收法规认可财务制度,不是税法跟财务制度走,而是法规体系中高一层次的法规(国务院颁发的税收条例)对低一层次的法规(由财政部长令发布的“两则”)的认可和肯定,是税收政策与财务政策之间协调的一种正常而又重要的方式。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作为同一层次的法规,同样存在着可协调性,如果把这种同一层次法规之间协调,看成是一种谁跟谁走、谁服从谁的关系,那就必然会走到互不协调、相互排斥的路子上去,由此会带来种种不必要的矛盾。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指出的是,“分离论”在论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问题时,总是回避了我国现实存在的财务制度体系。或许认为在1993年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后,建立起来的由《企业财务通则》、行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成的新财务制度体系是多此一举,本不该存在;或者认为这是一种过渡,最终会被税法和会计准则所替代,而置于视野之外。但这种研究问题的方法本身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是以外国不存在财务制度体系作为研究前提的。其实,在美国等国也不是没有财务政策,只是分别在税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作出规定,只是没有形成象中国这样完整的财务制度体系。而且就我们的判断,或许正是由于他们没有形成完备的财务制度体系,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规范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而使所得税法的规定十分复杂,甚至复杂到要请注册会计师、律师才能准确计算应税所得的地步。在中国则由于有了完备的财务制度体系,并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相协调,许多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得以事先处理,使会计与税收的核算依据趋于接近,而不是拉大差异,使所得税法规有可能做到简明、易懂、方便纳税和征管。 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第三个理由是,财务会计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征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税法与财务会计在核算原则上确实存在上述差别。但问题在于,税法的反对估计,不允许有不确定性的核算原则,在复杂的经济情况下也存在着灵活性,即可协调性,核算原则的可变动性。以美国对长期合同收益的会计处理为例,在1989年前,允许纳税人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工合同法之间进行选择,列报纳税所得。完工百分比法要求纳税人每年根据估计合同完工百分比确认一部分合同收益进行纳税。完工合同法则在合同完工且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益。因此,纳税人通常选用完工合同法从而递延确认收入,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纳税人会以合同未完工为名递延多年。考虑到递延的机会及潜在的弊端,美国国会采用各种措施,缓慢却又是坚决地限制使用完工合同法,终于在1989年,停止使用完工合同法。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研究项目ED32,即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中,对确认建筑合同的收入和净收益,也建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如达不到确认利润的条件,则确认与成本有关的收入,并建议删去全部完工法。这个例子说明,虽然完工合同法没有估计和半点不确定性,却可在税法中不允许采用;完工百分法,虽有估计成份,却在税法中强制采用。可见,所谓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并不是绝对的,还是可以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的。我国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虽然很小,但毕竟存在。问题是扩大这种差异,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路子?还是进一步搞好财务政策、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努力缩小这种差异?有的主张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同志认为,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原本属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内容,认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最终要替代财务制度。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来自西方国家没有财务制度的现实,但其所得税制度过于复杂的弊端却被忽视了。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财务规范有其历史的发展过程,并形成了一定的惯例,是不宜照抄照搬的。对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作了初步的分析。不考虑我们自己的传统和习惯,只能把问题搞得复杂化,甚至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其实,问题不在于由谁作出规定,重要的是财务政策与税收政策必须保持一致性。我们过去财务制度中的问题是统的过多、管的过死。经过十几年的改革,特别是《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应当说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在今后,重要的是在进一步的改革中搞好三者的协调,保持三者政策上的一致性,切忌出现各搞各的、互不协调的情况。在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处理上,力求控制时间性差异,决不应人为扩大这种差异。如有的主张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同志提出,应由税收法规作出统一的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规定,并且应当是没有弹性的价值标准。这种观点只能是把问题搞得复杂化,把应税所得额的调整搞得十分繁琐,而对税收本身并无实际益处。这种主张,无异是把分离变成目的,为分离而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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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分别核算”与“核算清楚”“核算健全”不同,“分别核算”要求的是一个经过和程序,只要一个保证;而“核算清楚”“核算健全”不仅仅要求的是经过和程序,还要一个结果。所以它们规范目的和着重点也是不同的。 “分别核算”和“不能分别核算”是相对应的,是指一个会计主体对发生不同的多项“业务”是否能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所谓“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分别核算”不同于“分开核算”,“分别核算”是把多项“业务”客观合理分类区别地进行会计核算;而“分开核算”是将一项“业务”主观强行分离拆开地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分开核算”行为是会计上不允许的,自然税收上也不提“分开核算”了。 由于“分别核算”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一项“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能够向投资者如实反映企业各项业务创造价值的会计信息,满足了投资者决策有用的需要。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是否进行会计准确核算并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一个标志。 依据会计核算原则规定,企业可以将多项“业务”按不同性质或者种类进行合并分类简化为若干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而税法上要求企业应当按照适用不同税种和税率进行合并分类核算。也就是要求企业必须选择符合税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合并分类核算。 税法上强调“分别核算”是基于企业是否认真执行能够保障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程序。也是企业是否对税务机关体现最基本的诚信。否则无法保证应纳税额的准确计算,就不能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甚至给予从高税率征收的惩罚。 即使企业使用“分开核算”将一项“业务”拆分也改变不了属于一个整体的性质,仍然会被税法以实质重于形式还原为适用的税率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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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与管理分离的意思如下:
财务与会计的分离是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加强自身内部各方面的管理水平。
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必然要求分设财务和会计机构。财务管理从会计核算中独立出来,参与企业筹资决策、决策和股利分配决策等重大理财活动,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分离,有其理论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加强,但离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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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中吧,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是一种新的会计核算模式。
所谓“适度分离”,是指适度分离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功能,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功能,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实现“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
所谓“相互衔接”,是指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和相关财务会计要素相互协调,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相互补充,共同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
扩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推进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在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增强政府财务会计功能,夯实政府财务报告核算基础,为中长期财政发展、宏观调控和政府信用评级服务。
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反映本部门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财政部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反映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参考资料:西安晚报——积极推进政府会计改革 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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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表现在:
一、所谓“适度分离”,是指适度分离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功能,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功能,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双功能”,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通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个要素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通过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要素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三、“双基础”,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双报告”,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
五、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进行 “平行记账” 。即,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也需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六、净资产要素与预算结余要素保持衔接。即净资产项目中“限定性净资产”等于预算结余项目中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基金”四者之和,反映单位具有限定用途的资金金额。
七、财务报表与决算报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即通过编制“预算结余与净资产变动差异调节表”,反映本期预算结余(即本期预算收入减去预算支出的净额)与本期盈余(即本期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和本期其他净资产变动数之间的调整过程,从而揭示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内在联系。
扩展资料
1、所谓适度分离,通读之后发现其实是完全分离,根本两个体系就是各说各话、各算各账,啥关系都没有,双平行记账很多情况下都是重复记账,倒是有很多地方造成很多差异。
2、所谓相互衔接,其实就完全没有什么衔接可言,通篇看到的只有一个本期预算结余与本期盈余差异调节表是这两个核算体系之间有关联的东西。至于那个平行记账,凭证上实际上关系不是太大。还是各算各的凭证。
3、平行记账,两个核算体系核算方式不一样,财务的权责发生制与预算的收付实现制,两遍记录同一事项交叉的地方需要平行记账,很多与款项收付无关的事,只有财务会计记账没有预算啥事。改革也确实确立了以更加科学的财务会计为记账实际依据,实实在在的说就是增加了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会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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