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丽芙小熊
会计工作交接的相关规定: 交接原因: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监交: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要求: ①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后续要求: 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点流殇
一、交接的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对交接工作的规定是高度概括的,如“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交接人要逐项核对点收。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及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再如“移交清册,应当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那么,到底什么样的交接才是完整的呢?比如往来会计如何交接?资产会计如何交接?我就以参与监交的两个下属单位会计之间的工作交接过程为例吧。 交接背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组织结构,公司对下属两个职能交叉、重复较多的核算单位进行合并。(为了方便,合并单位简称为A单位,合并单位的会计简称为小A;被合并单位简称为B单位,被合并单位的会计简称为小B) 交接过程:公司安排人力资源、生产管理、经营考核、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各职能部门进行各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监交。由于牵涉到资产移交、往来账项移交事项,财务上派出存货管理岗、固定资产管理岗、往来管理岗的三名人员到交接现场进行监交。去了三次,都没有完成交接。去的三个人回来后,在议论小A和小A的领导,怀疑他们是不是存心刁难小B和小B的领导。后来几经反复,领导又亲自带队,我有幸参与了监交的过程,从而产生了新的感悟。从移交清单上看,小B做得并无不妥,交接的科目余额都和总公司财务上核对过,并有相关经管人员的签字确认。小A和小A领导的意见是,B单位应该交接的更清楚一些,比如,应收账款——××单位,不仅要提供余额,还应提供形成时间、经办人姓名、款项性质、款项未收回的原因等,以便下一步A单位接手后,能确保最终收回该款项。再如,存货资产交接,不仅要有余额,还应按是否积压呆滞物资进行分类,并提供每项物资的库龄,积压呆滞的原因等,以便A单位今后的管理需要。固定资产交接也提出了与存货资产类似的要求。否则,A单位不签字接收。 我的思考:1、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A单位的要求并不过分。2、从交接中可以看出,A单位的财务管理意识要强于B单位。3、功夫在平时,交接真的可以做得再尽善尽美! 二、交接的责任 关于交接工作的责任划分,观点众多。大体上能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交接后的会计责任全部由接收人承担,另一类是移交人仍对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我的看法是:一般情况下,责任的划分必须是移交人仍对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情况的多样化,责任的划分就不是那么泾渭分明了。我举个例子,还是现身说法吧!8年前,部门的老Y因为犯错误被公司辞退,我接手她负责的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工作,让人感到奇葩的是,该类业务已经运行了5年,共有10多家往来单位,金额高达上千万元,她竟然没有按单位、按类别进行明细管理,只有一个总账科目和余额。我真不知道她是如何管理的,如何对账的。就以这件事为例,如何判定责任呢?也许我刚接手时,要追责责任,我可以摆事实、说情况,大家都知道是她的责任。关键问题是几年后,假如我要把该项工作移交时,我能像个祥林嫂似的再把“冤情”陈述一遍吗?领导有可能一句话就撂过来了:“这都几年了,你不会把账建起来吗?”我抱着“既然让我管,我就要管好,干好”的想法,也为了让我的“假想中的下一任”更轻松一些,于是我又去档案室查会计凭证,找原始单据,总算给这明细补齐了。然后又将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汇总了一下,向领导进行了汇报,终于引起了重视,组织业务部门开会,并以我为主,起草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从这件事情上可以看出,有些交接事项,特别是连续性的事项,交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责任判定是很难的,继任者很容易背黑锅。 三、交接中的细节总结 (1)如果你是工作接收人,一定要注意工作交接时,不要手忙脚乱,要掌握工作交接的主动权,交接不清楚,不能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即便是遇到领导让你签的情况。当我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不久,就经历过一次让我至今难忘的工作交接。当时财务部负责往来管理的一位老大姐(为了方便,以下简称为Y姐)被领导调整到审计部门工作,我被安排接手Y姐的工作。在交接时,Y姐以马上要去审计部报到为由,让我先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我没同意,她转身去了领导办公室,领导过来跟我说:“先签字,Y姐还在咱们单位,有啥慢慢对。”因为初入职场,毕竟经验不足,我先签了字,事后证明这样做有多惊险。后来我在核对时,竟然发现她有一个往来科目的明细账金额有误。为了找到错误的原因和及时进行账务调整,我在忙完日常的工作之后加班加点核对,才从3年前的凭证中发现账务处理错误。从这件事情上我吸取了教训:办理交接工作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不能马虎大意。 (2)如果你是工作移交人,为了划清责任,也要谨慎再谨慎。我在工作调动时,把自己的工作移交给下任(为了方便,以下简称为小F)时,写了很详细的移交清单。比如移交我所保管的重大合同时,清单内容包括重大合同的名称、合同编号、主要内容概述、页数、截至交接日期的执行进度。当时我移交时,按照清单一项一项把合同原件交给下任。可是,在我到新单位工作的第一个月,我接到了原来的上司的电话,他说现在需要查阅一份合同,可我的继任者,也就是小F说这份合同没移交,让我回忆一下是不是漏交了。我提醒老上司,查查当时的移交清单,我肯定是交了。后来老上司专门打电话过来说清单上有,已经找到他需要的合同,是小F马虎了,不好意思之类。从这件事情上我总结了经验:把工作交接清楚,对自己也是一种保护。试想如果当时我交接的不详细,小F一口咬定是我没交给他,那么我真是苦无对证,有损于本人良好的职业信誉和形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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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除《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之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雹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后,移交人与接交人的会计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那么他就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也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交接而推卸责任;如果所发现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不在原移交人员的经办期间发生,而是在其后,则不应有原移交人员承担责任,而应有接管人员承担责任。 会计交接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这不仅涉及到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而且关系到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不得敷衍了事,马虎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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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会计交接注意事项: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帐要相核对.个人帐要核对.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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