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野妹渣
因为会计和出纳的学习,工作性质不一样出纳跟会计的关系说简单也挺简单的,从简单的说,就是一个管现金一个管账目,说复杂也够复杂的,有很多单位有时候分工不清,出纳也干会计的活,会计也干出纳的活,尤其在一些小的单位,财务不规范,会计经常兼着干一些出纳的活,虽然但这不符合规定,但这些很小的单位基本没有专职的出纳,不是老板就是老板自己或者老板的亲戚干,有时候他们忙不过来的时候,会计只能帮着干。在一些稍微正规的单位,基本都设有专职的出纳,如果会计跟出纳配合不默契,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不少麻烦,而且很容易给两个人造成矛盾。前几年我在以前的工作单位,有一个月公司公司的现金跟账目对不上了,差几十块钱,出纳认为我偷偷报销把钱支走了,那段时间弄的两个人关系十分紧张。最好我们把所有的账面仔细核对,找了出来,就因为这件事,在以后的时间里弄的两个人也好像没以前关系那么好了,我离开那个单位的时候,我们的关系也没改善多少。会计跟出纳关系紧张,大部分都是这个原因,那就是牵涉到钱,一旦公司的钱短了,会计跟出纳之间往往互相埋怨,而不是想着如何解决问题。碰到这样的情况的时候,会计跟出纳要互相配合,找出原因,而不是互相猜疑或埋怨。在日常工作中,还有一些会计老是担心出纳跟着自己学记账,所以在工作中处处防着出纳,老是害怕会计偷学,抢了自己的饭碗,其实在一个单位,会计与出纳直接互相多学习,比如会计平时有什么事情,忙不过来,可以让出纳帮着一起干,如果出纳忙不过来,可以让会计帮着一起干。以前我认识一个大姐,她在单位工作的同时,也在外面给好几家企业记账,大姐就跟单位的出纳想处的很好,平时自己忙不过来的,她就让出纳帮着处理一些自己单位的事情。现在有很多会计都在外面有兼职的工作,跟出纳搞好关系帮着处理一些记账问题,何乐而不为呢?
慕容诗月
企业经营要保障自有资金的安全:1、会计人员负责做帐,并保管财务章(还有些公司财务主管保管私章);2、出纳人员负责现金、银行票据等业务;如果两个岗位不相互制约是很可怕的。这样相关人员可以做假账,同时用财务章/私章制有效的支票,领取公司资金,然后离开公司。由于和日常业务相同,银行也不会有任何疑问;同时在领导查帐时,核对资金也很难发现问题。等发现问题时,恐怕早人去楼空。
卡卡7031
相同点:出纳与会计都属于企业的财务人员。不同点:分工不同,工作内容有异1、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账务记录,要求根据每笔现金、银行业务登记相关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 2、会计工作会计工作也有很多明细分类,一般分为记账会计、税务会计、材料会计、成本会计等。当然不能说哪个好哪个不好,大家只是工作内容不同而已,但如果你想在财务这个行业做得更好,当然应该所有的财务内容都接触一下,做的越来懂得就更多,当然以后的发展机会也更多点。
满堂红李娜
相信小伙伴们都知道,一般企业财务都是至少两个人(会计外包的不算哈):出纳一个人,会计一个人,两个人一个管钱一个管账。出纳每天看的都是人家的钱肯定会有人疑问,为什么不让一个人兼任会计和出纳,这样不是省了人工了吗?那出纳可以兼任账目的登记工作吗?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大部分企业也是这么执行的。当然也有小部分企业没有这样执行,造成的后果很严重。前段时间法院就宣判了一个5旬女会计,在利用自己是会计兼任出纳的时候偷偷将公司账户上的30万元转账至本人银行账户。虽然最后被查出追回钱款,但是也是给所有人都敲响一个警钟:出纳和会计不能兼任,必须分开并相互制约。
月球的球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是不可以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方面的工作。
《会计法》的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部应当建立相关稽核制度。从事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扩展资料: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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