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小没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含审计调查,下同)是农业系统各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的专项资金或特定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以促进加强宏观管理,为部门领导决策服务。农业专项资金审计主要对农业系统(包括农业、畜牧、农垦、水产、农机、乡镇企业,下同)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管理使用的国家安排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专项拨款,科研、教育、推广等各种专项资金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监督。第三条农业系统专项资金审计实行分级组织实施的办法。国家安排由农业部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农业部统一部署,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安排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由地方政府财政计委等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省、地(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分别组织实施。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部所属系统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具有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双重职能。省(区、市)各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业部下达的审计任务,组织实施审计监督工作,同时可根据各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安排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第五条农业专项资金审计坚持突出重点和加大监督力度的原则,对资金数额大、使用涉及面宽的专项资金要列为监督重点,进行经常性审计;对领导与群众关注、关系全行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进行重点审计;对投资较多、工程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要加强监督和进行后续(跟踪)审计。第六条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审计要加强领导、督促和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人员组合符合审计工作需要。第七条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国家计划内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包括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二)项目资金投向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转移、损失浪费等问题。(三)建设项目计划(协议)执行与完成情况,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有无超计划、超标准、超面积、超预算、随意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报表是否齐全、合规、真实、准确。(五)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情况。第八条农业专项资金审计要统一审计项目、统一审计内容、统一审计方法、统一审计指标。审计方式一般为就地审计。第九条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程序。(一)全国农业系统的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由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署批准,农业部下达审计任务。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拟定本部门专项资金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培训审计人员,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监督工作。(二)听取被审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审查账目、凭证、报表、实物,进行实地察看及进行必要的审计调查取证。(三)被审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账目、文件、资料,接受查询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五)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反映专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审计处理意见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审计报告须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审计,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根据需要进行抽审,在审计项目完成后根据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审计报告写出综合审计报告,报农业部领导审定后印发各省有关农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审计,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六)被审单位必须执行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负责专项资金审计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领导应及时进行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复审的决定。(七)审计机构要对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单位,在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对其实施后续(跟踪)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并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八)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结束,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s791144868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颖的时光
1、清产核资(10月15日至11月底)。做好村(组)资产及有关账务的清理工作,通过全面清点票据、有价证券、货币资金等财务资料,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重点抓好出纳库存盘查、固定资产清理,确保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以自查自报形式如实填报,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期5天),接受村民监督。2、账务移交。编制移交清单,实行委托代理。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3、会计电算化。由区政府统一购置主要的办公设备和软件,实现会计电算化。4、定期报账。账务移交后,村级(经济联合社)按月报账,组级经济合作社)按季报账。各村(组)每月(季)第二个工作日内向本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报账。报账前,各村(组)必须完成上月(季)的现金、银行存款出纳记账工作,填写财务收支月(季)度报账表,交村(组)民主理财小组复核并签名后,由出纳(报账员)将上月(季)收支单据和库存现金等送到镇会计服务中心办理报账和清点手续。各村(组)可将出纳月(季)度结算起止时间设定为上月(季末月)26日至当月(季末月)25日。组级报账由村级报账员(出纳员)收集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后,统一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组级报账管理纳入各村报账员(出纳员)工作职责,由其所属村民委员会考核管理。村组两级报账管理纳入各镇驻村(挂片)干部主要工作职责,由各镇人民政府考核管理。各镇驻村(挂片)干部负责审核各村组的收支情况,指导、督促和协助所驻(挂)村(组)的报账工作,必要时可由驻村(挂片)干部代收代报。各驻镇工作队员要指导和协助所负责的村(组)完成首次报账工作。今后,各镇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村(组)报账工作和会计代理记账工作顺利进行。5、规范报账表式。统一使用本方案《村(组)财务收支报表》(样板见附件)或财政部门监制的T1式《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日报表》。6、定期公开。各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月(季)首八个工作日内,将各村(组)上月(季)账务处理完毕;打印财务公开表返回各村(组)公开;财务公开的信息资料则在账务处理完毕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区农业局及区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