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是阵疯
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性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鉴证业务主要是审计业务,包括: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国《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审计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办理其他鉴证业务,例如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服务、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即不能用行政监督手段也无法用司法监督手段,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不能也无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只能保证起在遵循《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下做出诚实的审计报告。在当今社会,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是审计报表使用者误解被审计单位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上述行为发表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有被审计单位承担。另外,由于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而债权人和投资者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在被审计单位处得不到补偿就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
(二)区分“违约”“过失”“欺诈”
1.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协定书、保密协定书等。注册会计师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违约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失。在我国刑法学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时,主要表现在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在审计中通常又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必要和充分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做出肯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不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注册会计师不以《独立审计准则》为计据。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重大遗漏”等词。
在审计原理和实务中用“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重要性”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中的定义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在实质性测试中,重要性水平可理解为可容忍误差。重要性水平与审计风险、审计证据成两两反比关系,即当重要性水平为低时,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一系列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获得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同时在对审计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
3.欺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定义欺诈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诈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行为,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在刑法学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舞弊,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弄虚作假”“虚假陈述”“故意提供”等词,并未直接使用欺诈这词。
三、在法律实务中往往很难界定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笔者认为,可结合我国审计实务,综合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心理及其客观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违反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签定的审计业务协定书)对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及承担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受益第三者(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受益第三者)或其合理预期内的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重大过失应以其造成损失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普通过失则应以收取的审计费用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他并无过失或不能合理预见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其工作底稿作为证据。
(三)注册会计师因过失给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除其能证明本身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外应当承担责任。具体以其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整理担民事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本身出于并无重大过失时,法院应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的平均业务水平作为判断是否采信的标准。
(四)注册会计师因欺诈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应与提供虚假陈述或错报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具体司法活动中在判断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时可以借鉴审计实务的判断标准。在审计实务中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遵循公认的审计准则进行鉴证业务。若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审计准则就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其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表示其审计失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判断失败程度(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可以按以下步骤(注1):
第一步:会计报表错报没有查出是否重大?若不重大,则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重大则判断其有过失。
第二步、内部控制失效了吗?
若内部控制失效了则判断注册会计师为过失。判断后看“符合性测试应当揭示出来吗?”,若揭示不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能揭示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
若内部控制没有失效,则看“适用了实质性测试程序了吗?”,若运用了实质性测试程序,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若没有运用了实质性测试程序,则认定为重大过失或欺诈。
第三步、是否有欺骗动机?
若有欺骗动机则认定为欺诈;若没有欺骗动机则认定为重大过失。

重叠的岁月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错报负一定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这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如果未能将会计报表中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应负审计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因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行为惹来官司。1.违约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达到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要求的行为,主要包括:未能完成委托业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未能遵守客户事先声明的保密要求。2.过失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因缺少其应有的合理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过失的基本特征是非故意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过失责任。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根本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即为重大过失。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比如:被审计单位未能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编制纳税申报表所必要的信息,后来又指控注册会计师未能妥当地编制纳税申报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判定被审计单位有共同过失。“重要性”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有助于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发现,但因疏忽未能发现就可能被解释为重大过失,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这些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这一般被认为存在普通过失;如果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注册会计师应调整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获合理确信发现由此产生的会计报表的重要错报、漏报,否则就具有重大过失的性质;如果内部控制制度本身非常健全,却由于内部职工串通舞弊,导致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失效,一般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或只存在普通过失。3.欺诈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行为。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美国许多法院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4.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的界定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并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在实务中也往往难以界定。前面提到了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具体到每一个案例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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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二)过失 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1.普通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2.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三)欺诈
明明来干啥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注册会计师须掌握防范法律责任的方法和技巧.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如何,是关系到整个行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大事。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首先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其次还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不但要熟悉会计、审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的标准与实务,还应具备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第三要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审计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第四要严格遵循专业标准要求,可以使注册会计师通过实质性测试把检查风险控制在理想水平。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审计风险,从而避免法律诉讼或在涉及的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2.增强执业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生命。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能够始终如一地遵循独立原则。但也有少数注册会计师为一些灰色的收入或人情关系等等忽视了独立性,并帮助被审计单位掩饰舞弊,做出虚假的各种证明报告。这种行为足最危险,导致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法律责任的风险是极大的。3.保持职业谨慎。在所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失中,最主要的是由干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引起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没有执行适当的工作程序,对有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未能坚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而是接受过多的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或为节省时间而缩小工作范围和简化工作程序,都会导致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不被发现。4.强化执业监督。注册会计师许多工作的差错,是因为工作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对于业务复杂且风险重大的委托单位来说,执业工作应由多个注册会计师及许多助理人员共同配合来完成的。如果他们之间的分工存在重叠或间隙,又缺乏严密的执业监督,发生过失是不可避免的。5.保持对职业怀疑态度.了解客户以及审计事项有关的个方面情况是发现风险避免法律诉讼的第一步重要环节。注册会计师至少要对一下环境事项保持职业怀疑态度:①现有的政策,法律对客户的经营管理产生的影响及程度,客户经营前景如何。②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理管理人员内部变动及外部流向,客户整体风气,精神状况。③客户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情况,采用换算体系。在保持对审计环境敏感的同时,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是谨慎选择客户及业务,即客户品质和业务的选择,以免陷入客户设定的圈套,或受到客户已有诉讼的牵连。6.必须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跟一般的公司,企业不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核心是质量管理。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可能会因某一注册会计师或某一部门导致事务所遭受法律诉讼,因为很多委托项目都是由多名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共同完成的。所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整套严密、科学的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评价被审单位制度、例外或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质量考核评价与惩罚制度、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
侯丹丹0518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x0a(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x0a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x0a(二)过失 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x0a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x0a失。\x0a1.普通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x0a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x0a2.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x0a(三)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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