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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三、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为新设科目。事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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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会计监督机制
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会计工作具有很多职能,其中会计监督是其最基本的职能,良好的会计监督是企业单位获取经济利益和做好财务工作的必要基础与重要前提。下面是我分享的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会计监督机制的不足之处
(一)国有企业不具备健全的会计法律监督机制
当我们没有把国企的所有权完全分离出来的的时候,其一方面需要对监督财务的责任进行承担,而另一方面也需要对企业的管理事宜进行承担。国有企业的不断深化改革使得其内部的会计职责随之发生一定的改变,很大一部分仅仅重视会计财务方面的工作,然而监督管理权力同时被大大减弱。归根结底,上述问题的出现都可以归结到会计法律监督机制的缺乏中去,要想使国有企业适应自身的不断改革并满足市场的需求,建立健全会计法律监督机制是当务之急。
(二)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
就目前来说,不在少数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就算建立了制度也仅仅是流于表面形式,并没有予以彻彻底底的实践。顾名思义,所谓的内控制度指的就是进行内控的控制和管理,而一旦这一制度流于表面形式,将直接导致其监督管理的作用无从体现,而内控制度的缺乏也扰乱了会计市场的秩序,导致一部分会计人员暗箱操作、谋求私利,对国有企业的发展产生致命性的伤害,严重者则导致国有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和生存下去。
(三)会计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工作中最为活跃的因素,同时也是最具决定性的因素,会计监督中之所以屡屡发生问题,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不负责任、缺乏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造成的。有些会计人员缺乏足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自我约束力极其低下,在开展会计工作的时候一再听从上级的要求,丧失了会计工作的价值。
二、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缺失的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历史原因
国有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实现了从政企不分到自主发展的历史转变,随着机制的变化,领导体制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同时实现了从工厂制到公司制的转变。国有企业在很长的时间内形成了很多的弊端,而这些弊端的消除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与此同时,新型管理机制和体制的建立也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需要不断地完善、探索和前进。而改革过程中存在着两个方面的敏感问题:第一是新型管理体制的建立;第二是对于各方利益的调整与协调。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权力监督比较滞后,权力和利益没有实现较好的调整,更严重的是权力监督丧失基本的功能与作用。
(二)产权结构不合理,治理结构不健全
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在国有控股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企业的治理结构一般来说不是非常合理。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都远远达不到要求和标准,进一步导致健全的法人治理机制的或缺,股东和经营人员的关系不合理、决策人员与经营人员之间的关系不合理、监督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的关系也不合理恰当,不利于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监督作用的发挥,导致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无法取得预期的监督效果。正式因为特殊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和利益,我们必须要进行具有适应性的国企治理机制的建立,即法人治理结构。然而现实恰恰相反,大部分企业单纯的追求形式上的`公司制,法人治理没有得到和好的落实,也没有建立共同治理机制,使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效果。
(三)制度安排不合理,权力配置不恰当
首先是产权制度的安排不合理。即由谁代表国有产权利益与出资人利益组成股东会及由谁出任董事和监事。其次是人事制度安排不恰当。如果人事安排制度不够恰当,将直接导致执行层和监事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重叠,使得二者同时受到不利影响,不符合现代法人治理权力制衡的要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人之间的制衡和监督的失灵。最后是监督制度安排存在问题。企业内外负有监督责任的有关各方是国有企业的监督主体,董事会、总经理和执行层则是监督的主要对象。一旦不能健全监督体系,就会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导致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四)委托代理问题和激励约束不足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客观存在着委托代理链较长,出资人虚化或者不到位问题,加之监督机制不健全,很容易引发“内部人”问题。如果经营者自身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风险约束和道德失范,就会损害出资人利益。
三、相关解决措施
(一)促使会计法律监督机制得到完善
1.促使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得到完善
第一,健全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体系。让每一位工作人员牢记会计法中的规定,无论是从财务人员,还是会计机构中的其他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我国国企的会计人员其主要责任是对会计账簿的统计记录和实物两者之间,款项和相关资料之间进行分析和校对,确保他们之间是相符合的,不会出现失真的问题。第二,强化对于企业资产的监管。要坚强监督企业各类资产损失的力度。如果审批程序比较健全,国有企业对于限额以内出现的资产损失有权进行自行处理,对于超出范围的,需要上交到上级部门进行审批,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对于出现损失的原因一定要查清楚,要加强监督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其在展开对外投资之前,应该先将这种可行性报告认真做好,并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才可以做出决策。
2.将外部会计监督作用发挥出来
第一,政府应该发挥会计监督作用。政府的会计监督是整个会计监督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所有应该把政府的监督与体系中的其他部分实现有机的结合,以期共同发挥会计监督管理作用,提高会计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政府会计监督有很多种方法。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为了保证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可以采取全面或者是定期的抽查。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都要自觉的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将各种资料和会计真实地展现出来,不能弄虚作假,不得出现拒绝、隐匿以及谎报等行为。第二,充分的利用社会的会计监督功能。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都属于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一些社会审计工作做好会计监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的深入发展和完善,而注册会计师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监督职能表现的越来越明显,我们要把握并更好的发挥其在会计监督方面的作用。
(二)健全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只有建立并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才能使会计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在监理内控制度的前提下,应该对于每一位会计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和规定。制定完善的审计程序和流程,确保工作人员按照流程进行会计监督与核算,而不是自作主张。在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保障之下,财务监督工作会顺利的完成。
(三)增强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只有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大幅度的增强,才能做好会计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国企高层领导要不惜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对于财务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丰富其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增强其专业技能,满足财务工作对他们提出的严格要求。同时要锻炼他们的自主意识,对财务监督工作有自主性的意见,而不是一味的听从领导的命令。
四、总结
笔者在文中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限制了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最终阻碍的是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此,国企相关领导一定要予以足够的重视,要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机制,一定要注重人员素质的提高,从根本上提高监督的水平,为决策提供科学有用的会计信息,促进国有企业的长远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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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结合国有投资公司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除本《规定》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第五条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三章资金运用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参股、控股投资和委托贷款等。参股、控股投资是指公司以法定可支配的资产对其他企业或建设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拥有其相应股权的经济行为。第七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金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第八条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公司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第十条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损失要按规定的冲销条件、办法和审批权限分别从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中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冲销委托贷款本金,其应收委托贷款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第十一条经国家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可自主决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金额应控制在公司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单项责任额超过25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担保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价,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担保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成本。第十二条公司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上报年度财务计划时,同时上报办公用房、宿舍、交通运输工具和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等购建资金计划。第四章成本和费用第十三条公司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第十四条公司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利息支出。指公司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二)固定资产折旧。指公司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三)委托贷款手续费。指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四)业务招待费。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五)业务宣传费。指公司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六)各种准备金。公司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1、投资风险准备金。为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公司发生投资损失,可以用投资风险准备金冲销;如果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投资损失,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损失指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含1年)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本金,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本金,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2、坏帐准备金。公司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公司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及逾期贷款利息。公司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1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公司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利息,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利息,增加坏帐准备金。公司当年发生已计入损益的坏帐损失,超过当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在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七)管理费。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投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开办费摊销、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外事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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