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的原罪
法律分析: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可单独或明确区分,可以明确区分的,为单项履约义务,不可明确区分的,属于多项履约义务,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认,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2、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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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单项履约义务:
(一)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新准则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此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劳务派遣到另一家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代理服务、租赁服务、常年法律服务等大部分劳务行为,均符合此条件。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这种情形比较少,主要是在客户控制的地方建造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不动产而发生的建筑劳务。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二)属于某一时点内履行履约义务
本准则采用排除法,如果不符合某一时段内履约义务的情形,就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三)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这时候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以下方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1、产出法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2、投入法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根据以上方法还是无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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