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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四条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六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第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八条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下列事项的组织实施:(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考试教材,报财政部备案;(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三)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四)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命题,并于考试结束后报财政部备案;(五)其他考务工作。第十一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布和管理。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第十四条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三十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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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四)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五)本通知所述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六)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七)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师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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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实行中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中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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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一般报名条件不会大变!根据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报考要求来看,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⑴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⑶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⑷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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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内蒙古:报考初级考生每人需交报名费20元,考务费每科70元。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44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科40元。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每科40元,初级资格(两科)总计收费95元。河南省:按豫发改收费[2013]326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考试报名费。天津市:考务费每人每科51元。云南:初级职称的收费标准为40元/科。山东:考务费每科56元。四川:初级资格考试每科收取考务费6元,考试费50元,共计每科收取56元。北京: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费用为每科目56元。重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考试报名考务费》(渝价〔2005〕507号)文件规定执行,每科50元。陕西: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每人每科目70元。江苏: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科60元。海南: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按琼价费管[2014]105号文执行,每人每科55元。报名收费统一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并上缴国库。广东:2017年度我省初级资格考试费按75元/科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安徽:按照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2〕85号和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6元。广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14〕113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每科65元。上海: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初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每科应交考务费40元。报名费、考务费以及订购考试用书的款项等,均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青海:初级资格考试每科58元。贵州省: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6〕294)号规定执行(每科收费50元)。宁夏: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2004〕65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发〔2005〕122号文件,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0元。福建省: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6元。吉林省:考试费每人每科44元,考务费每人每科6元,合计每人每科50元,考务费向考生收取后上缴财政部。黑龙江: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费为每人次15元。初级资格考务费为经济法基础35元,初级会计实务35元。另代全国会计考办收取每人每科6元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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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证书是没有具体的有效期的,但是初级会计证书需要每3年登记一次,并进行继续教育,如果未登记或没有进行继续教育的,就无效了。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扩展资料: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人事考试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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