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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火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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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ia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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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是这确认的工程收入,正常情况下是走工程结算,这里只是把应收的款确认了无形资产或

bot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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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明媚1618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企业收到外单位投资的无形资产,按经过评估的协议价格,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例:A公司收到投资方B公司以场地使用权方式投入的资本,经各方协商场地使用权作价500000元。办理法律手续并取得场地使用权时,编制的会计分录如下:借:无形资产——场地使用权500000贷:实收资本——B公司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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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小孩儿

BOT建设项目具有民营化、全额投资、特许经营期和垄断经营4个基本特征,是一种典型的“以权换权”的融资经营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项目建设投资商不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即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主体)并非项目产权主体。因此,这就对其会计实务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在BOT模式下,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如何确认投资形成资产的属性,决定着投资成本的计量和摊销方法,进而影响到项目运营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合理性。但是,无论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还是会计实务上,对于BOT模式下建设项目所形成资产属性的确认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至今尚没有明确和规范统一。会计实务中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建设项目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建设项目作为长期债权投资处理;项目建设成本作为长期应收款处理;建设项目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对BOT建设项目资产属性确认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三条“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BOT方式下,项目建设投资商经济活动的实质可以描述为:通过投资建设“自创”取得了项目一定期限的专营权和收益权。因此,应当确认其投资形成资产的属性为无形资产。而且,资产成本的计量也不应等同于一般自创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进行计量。因为专营权是在项目建成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授予的,开发建设者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应视为取得专营权的完全(外购)成本予以资本化。况且,项目建设成本在本质上属于代建成本,相应地,用于项目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也应当予以资本化。同时,BOT项目的建设成本最终形成并按“无形资产”核算这一理论成立后,投资商就可以以项目合同约定的经营收益期为期间,按年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成本。笔者认为,这种会计处理办法应当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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