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77

A广州淘上居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中级会计识别合同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kele870401

已采纳

.履约义务的定义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2.履约义务的内容 (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3.识别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4.根据合同内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

中级会计识别合同

176 评论(11)

汉朝文帝

“合同法”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的订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64 评论(10)

小于吃饭了

生活中,借款合同可能会以房贷、消费贷、网贷等等情况发生在我们生活中。如果想考得很难,可以和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混合起来考。但个人认为,中级会计职称会考的比较常规。主要是考察的最高利率、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利息,以及借款利息不能预先扣除的基本概念。 生活中,诈骗分子往往就是利用民众可能不知道一些特殊情况其实是法律不支持的,所以达到了他们诈骗的目的。曾经,我朋友问我:她的朋友想不要给家里添麻烦,于是找网贷借了一笔钱。结果网贷公司说她填错资料,涉嫌“贷款诈骗罪”,并收走了她几百块的“手续费”,并要求她赔偿5,000块钱,不然就告她诈骗。我跟我朋友说:你让你朋友千万别给他们转钱。诈骗的是对方,那个绝对是个假网贷公司。你只是填错资料不可能就构成“贷款诈骗罪”。后来,我朋友还是成功地劝这位姑娘报警,虽然最终还是损失了几百块的“手续费”,但是没有进一步陷进犯罪分子的圈套,还是好的。 题外话扯远了。我意思是,有些时候有些法律知识,还是能够帮忙提高自己的反诈意识,减少自己的损失。 1、借款合同的成立 如果是和企业,比如银行,或者正规网贷公司,就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书面合同。 但如果是和自然人借钱,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都是贷款人把钱交给借款人时开始。自然,利息也从贷款人收到钱时开始计算。 2、贷款人的义务 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贷款人(一般指的企业机构,因为自然人间借款是交付款项时成立,所以一般不存在这种问题)没有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款项,造成了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可以追究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要求金融机构赔偿损失哦。 3、借款人的义务 这个不用说了,俗话说得好:“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借款合同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借款人就应当在约定的期限里还钱。如果没约定什么时候还钱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4、关于利息的规定 利息并不是随便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在合理范围内法律会保护,超出合理范围借款人愿意给就给,法院是不会保护不合法的利息的。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刚才故事里的姑娘,连借的钱的影子都没看到,就先交了几百块钱“手续费”。事实上,如果大概了解法律的话,她是有机会意识到不对劲了。正规的金融机构是不可能因为借这么几万块,就要几百块钱的“手续费”的,这根本就是变相利息。算一下,这手续费算一下,比例已经高得吓人。感觉已经接近“砍头息”了操作了。如果日后有机会学财务管理学,就仔细讲讲,这种操作的实际利息的年化利率能有多高。 (2)利息的计算和利率的规定 一定要树立一个观念:高利贷是违法的。怎么算是国家认为的高利贷,也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超出国家规定利率的借款,就是高利贷,超出部分的利息,国家是不会帮放高利贷的那个人的。 我们知道,利息的计算基于这样一个公式: 利息=本金*利率*借款期间 所以法律就基于这3个层面进行规定了 。 ①关于借款时间 借款时间越长,自然利息就越多。所以要解决的问题一个是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利息,一个是什么时候终止计算利息。 一般就是以约定的借还时间作为起止时间囖。但是或许买房的人都遇到过,需要提前还贷的。那么提前还贷按什么时候停止计算利息。按照《民法典》的要求是,如果有约定就按约定的来。没有就按提前利息当日作为停止计算利息的日子。 ②关于借款利率 自然人之间如果没有约定,是没有利息的。但如果想要利息,只要脸皮厚,开口达成约定还是可以有利息的。而企业,通常我们都是默认企业是盈利的,所以可以根据当地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一个利息。 从2020年8月开始,新出台了新的法规。之前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24%受法院支持,对于现在新签的就借款合同就不管用了。如果是去年参加过“经济法”的考生,请务必注意这里的变化。 按照民法典最新的要求,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这一条对逾期利息也同样适用。而且,如果发生逾期时,不但约定了逾期利息,还约定了违约金和各种各样的“费用”,那么可以试着把这些“逾期利息”、违约金和费用都加起来。看看是否超出签合同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千万不以为,只有叫做“利息”的部分才是利息。 ③关于本金 正常一笔借款,借完了,还了就没什么事情了。循环借款时出现一种特殊情况。比如,我找某贷款公司借了一万元,年利率8%,一年后我还不起。于是我连本带利一万零八百元借了一次,年利率仍然是8%。那这个合同的本金应该算多少呢? 这个时候有没有想起一个熟悉的词“定投的力量”,可惜在这里就不是什么好词了。 那要看这个一万零八百元结算出来了的利息864(10800*8%),重新按照一万元的本金计算利率(864/10000=8.64%)是否超出了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没超过,那么法院会支持你这么干,如果超出了,那么法院不会支持超出的部分。 (3)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如果有另行约定的,就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看看借款是否超过1年。如果借款期限是超过1年的,每届满一年支付利息。如果期限是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本息一并支付。

346 评论(15)

虎潜山林

(一) 掌握存货的确认条件 (二) 掌握存货初始计量的核算 (三) 掌握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四) 掌握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一) 掌握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二) 掌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 (三) 掌握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 (四) 掌握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五) 熟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 掌握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二) 掌握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 (三) 掌握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条件和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 构成 (四) 掌握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五) 掌握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核算 (六) 掌握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七) 熟悉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区分标准 (一) 掌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二) 掌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三) 掌握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四) 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 (五) 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六) 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的核算 (七) 掌握合营安排的认定及分类 (八) 掌握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核算 (九) 熟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核算 (十) 熟悉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核算 (一) 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和范围 (二) 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三) 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核算 (四) 掌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的核算 (五) 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核算 (六) 掌握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核算 (七) 熟悉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核算 (一) 掌握认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 掌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 (三) 掌握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原则 (四) 掌握资产组的认定方法及其减值的处理 (一) 掌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特征和分类 (二) 掌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计量的核算 (三) 掌握采用实际利率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摊余成本的方法 (四) 掌握各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后续计量的核算 (五) 熟悉金融资产之间重分类的核算 (六) 熟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一) 掌握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容 (二) 掌握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三) 掌握借款费用的范围和确认原则 (四) 掌握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和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五) 熟悉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一) 掌握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二) 掌握预计负债的计量原则 (三) 掌握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产品质量保证和亏损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的处理 (四) 熟悉或有事项的概念及其特征和常见的或有事项 (五) 熟悉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概念 (六) 熟悉债务担保和重组形成的或有事项的处理 (一) 掌握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 (二) 掌握交易价格的确定及分摊 (三) 掌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及其收入确认 (四) 掌握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五) 掌握附有销售退回及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以及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及客户未行使的权利的会计处理 (六) 掌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区分 (七) 熟悉与客户之间合同的识别 (八) 熟悉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及其相关资产的摊销和减值 (九) 熟悉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的会计处理 (一) 掌握政府补助的定义、特征和分类 (二) 掌握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 掌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四) 掌握综合性项目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五) 掌握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一) 掌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认定 (二) 掌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条件 (三) 掌握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四) 掌握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五) 熟悉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 掌握债务重组的方式 (二) 掌握债务重组中债权和债务终止确认的条件 (三) 掌握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四) 掌握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五) 掌握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债务重组的判断 (一) 掌握所得税核算的基本原理和程序 (二) 掌握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的计算 (三) 掌握暂时性差异的分类和具体情形 (四) 掌握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五) 掌握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六) 熟悉特定交易或事项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七) 熟悉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八) 了解所得税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的确认与计量 (一) 掌握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二) 掌握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三) 掌握境外经营处置的会计处理 (四) 熟悉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一) 掌握租赁的定义和识别 (二) 掌握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三) 掌握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四) 熟悉租赁的分拆和合并 (五) 熟悉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 掌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件 (二) 掌握延长一年期限的例外条款 (三) 掌握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原则 (四) 掌握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五) 掌握终止经营的定义 (六) 熟悉持有待售类别和终止经营的列报要求 (一) 掌握企业合并的界定条件、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 (二) 掌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非同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三) 掌握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 (四) 熟悉企业合并的三种方式 (五) 熟悉构成业务的要素和判断条件、集中度测试 (六) 熟悉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 (一) 掌握财务财务报表的概念、构成、分类和列报的 (二) 掌握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构成和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 (三) 掌握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四) 掌握合并利润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五) 掌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六) 掌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 (七) 熟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则、前期准备事项和一般程序 (八) 了解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披露内容 (一) 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二) 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三) 掌握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四) 掌握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一) 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概念 (二) 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涵盖 的期间 (三) 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 容 (四) 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方法 (五) 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处理方法 (一) 掌握公允价值的定义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总体要求 (二) 掌握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市场参与者、公 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输入值、公允价值层次等与公允价值相关的基本概念及 般应用 (三) 熟悉非金融资产、负债以及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 掌握政府会计核算模式、政府会计要素及其确认和计量 (二) 掌握政府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特点及政府单位特定业务的核算 (三) 熟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及其适用范围 (四) 熟悉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一) 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和特点、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和财 务会计报告构成 (二) 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定业务的核算 (三) 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我是寡言少语,一个怀揣梦想的小伙伴 感谢~点赞~关注~评论~转发~ 每天与您分享更多干货 您的支持,是我前进的动力

152 评论(9)

吃得圆圆的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二者的区别:1、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比如,"到北京奥运会时生效"就是附期限,因为这个期限肯定会到来;2、附条件不一定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该事实能否发生是不确定的。比如,"某人试用期结束后涨工资"就是附条件, 因为该人能否干完"试用期"是不确定的,也许他中途就离职了,所以这是附条件而不是附期限,注意这个区别。做题时就看这个期限是否是必然到来的,如果是必然到来的,那么就是附期限的,否则就是附条件。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358 评论(8)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