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影碎片
现实问题
卢某为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某日上班突然晕倒,并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停止了呼吸,经认定为突发性心脏病导致死亡。卢某的父母在伤心之余,找到该事务所,要求该事务所按照工伤对卢某家庭进行补偿,但是遭到了拒绝。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所以,卢某的情形应属于工伤的范畴。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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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活动当中受伤致残的;曾经在部队中服役过,因战争或是因公负伤致残的,且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之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拓展资料: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同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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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的情形,具体如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1、按生活自理障碍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作为生活护理费;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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