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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网校答疑老师D.Beckham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诉讼引起的财产损失,不属于可以直接扣除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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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
1. 购买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符合规定的发票。
2. 从境内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其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3. 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金融企业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发票。
(2)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符合规定的发票,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为向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4)在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中,资金使用单位向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借方)支付的利息,应取得统借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免税发票。
4. 支付高铁等铁路运输费用,取得的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如高铁车票)等,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票据,允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以出租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 发生的应税项目支出,收取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的,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7. 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8. 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
9. 拨缴职工工会经费,上级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10.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机关开具的财政票据。
11.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关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12.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征缴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3.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的,应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取得接受股权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股权历史成本开具的捐赠票据。
14. 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5.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税前扣除凭证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执行。
16. 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7. 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将相关合同、收款方签收单据、付款证明资料等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8. 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
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加计扣除。
19. 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可将另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另一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本企业扣除,且可以不计算在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内,但必须提供分摊协议且按协议归集。
20.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对外分摊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1.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对外分摊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2. 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
23. 境内居民企业按所接受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的,该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2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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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枫 一、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在会计实务中,不符合会计准则精神、不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均属于失真的会计信息。而造成失真会计信息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层舞弊,即在企业管理当局的授意下,利用会计规范给予企业的灵活性,有偏向性或诱导性地提供信息,甚至违背会计规范制造假账。事实上管理层舞弊是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也最难以察觉和防范的会计舞弊行为。会计舞弊的通常做法是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费用。主要包括: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虚增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等等。在会计实务中,会计舞弊有多种方式。利用集团内部架构进行关联交易,从而进行利润操纵。公司溢价采购控股子公司产品及劳务形成固定资产,由此,子公司的收益可确认为当期合并报表利润;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控股股东和非控股子公司,对于公司而言,销售收入会因此增加,同时应收账款和利润亦增加;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从而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此外,利用虚假合同虚构收入在关联交易中也非常普遍。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调节收入和利润指标。如果公司销售的产品需要实施安装与服务,销售过程持续时间长,收入并非一次实现,特别是对于跨年度实现的销售,需要在年度间分配利润。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的收入或利润指标,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即在账面确认收益。在各个会计期间内转移费用,推迟费用的确认。通过计提折旧、存货计价、待处理挂账等跨期摊配项目来调节利润。通过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将应该反映在当期报表上的费用挂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或"预提费用"这几个跨期摊销账户中的借方,以推迟确认成本费用,实现对利润的调节。虚列期末存货从而减少销售成本,通过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等方法来调节利润。在银行业的公司中不完整地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利息收入时,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未实际收到的利息;同时,不按权责发生制预提应付利息,从而虚增利润;人为修改贷款等业务资料,期末在没有办理任何贷款手续下,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将实际已逾期的贷款调整为正常贷款,或人为调整贷款五级分类资料,从而达到调节资产减值或不当确认应收利息的目的;隐瞒表外业务利润或亏损,不确认当期诉讼赔款损失、承兑汇票或信用证受骗垫款损失及其他银行内部诈骗案件损失等,将上述损失款项挂账处理。另外,银行也有可能隐瞒外汇期货交易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损失。二、防范会计舞弊的内外部环境尚待优化以上市公司为例,其内外部环境存在如下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从目前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来看,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薄弱,缺乏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权威性较高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更是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内部审计机构定位不清;董事会交叉任职情况严重、缺乏独立性,董事责任淡化,无法对“关键人”进行有效制衡;监事会的功能弱化,未能履行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股权过度集中于国家股,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独立审计体制存在缺陷。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距离市场和投资者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独立审计的执业标准须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有待加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过程也是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已出台了《证券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起了规范作用。实践中也依据法律、法规对某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制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依然存在以下问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不完善,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只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造成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另外,我国1993年颁布了基本会计准则,有关具体会计准则正逐步推出。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现有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尚需进一步完善,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信力。三、加大处罚力度是当前防范化解会计舞弊风险的关键针对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的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加强对中间机构的外部监管仍然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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