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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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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会计在线信仰编《初级会计实务》 将原“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基础”内容删除,将原“第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为“第十章 事业单位会计基础”,进行了重新编写。其他章节变化如下: 1、第一章增加了:(1)持有至到期投资;(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3)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 2、第二章增加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修改了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融资租赁费等。 3、第三章增加了集团股份支付产生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修改了盈余公积用途的表述。 4、第四章删除了政府补助一节内容。 5、第五章增加了:(1)费用的特点;(2)几道例题。修改了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内容。 6、第七章增加了:(1)每股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的填列说明;(2)附注的作用;(3)其他综合收益应用披露的信息等。删除了主要财务指标分析一节及综合举例中相关内容。 其余章节基本没有变化。《经济法基础》2013年教材唯一没有变化的是,还是7章。除第一章《总论》的变化相对较小之外,其余各章均进行了重大调整。具体变化如下: 1、第二章:新增了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2、第三章:新增了第四节“预付卡”。 3、第四章:新增了“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4、第五章:新增了“企业所得税”。 5、第六章:新增了“关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船舶吨税”五个税种。 6、第七章: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删掉了“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税款的追征和补缴”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全部内容。《中级会计实务》 新增一章政府补助;将原“预算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拆分为两章“事业单位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增加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部分内容。《财务管理》 2013年的考试大纲和考试用的辅导教材与2012年相比变化较大。由原来的8章变为10章,删除了税务管理的内容,增加了财务管理基础知识的内容,另外每章的内容均有较大的调整与变动。具体变化有: 1、第一章增加了企业与企业财务管理一节的内容,修改了财务管理目标的相关表述,增加了社会责任的有关内容,增加了内部控制环节的内容,对金融环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 2、第二章新增章节。 3、第三章删除了目标利润预算的有关内容,重新编写了业务预算与现金预算的有关内容。 4、第四章为原有筹资管理一章分拆为两章,增加了筹资动机、筹资管理内容、筹资方式,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发行的暂停、终止的有关规定等相关内容,修改了筹资特点的文字表述。 5、第五章为原来筹资管理一章分拆为两章,个别文字有调整,但总体变化不大。 6、第六章除保留了投资决策评价的评价指标外,其他内容均为重新编写,并且增加了证券投资的相关内容。 7、第七章增加了现金管理的存货模式,增加了存货陆续供货模型,增加了短期借款实际利率确定的有关内容,调整了个别文字表述。 8、第八章将2012年教材中成本管理一节的内容扩充为一章,增加了本量利分析的内容,扩充了作业成本管理的内容。 9、对收入与分配管理进行了重新表述,增加了企业定价目标的内容,将成本费用管理的内容调到第八章,增加了股权激励的有关内容。 10、第十章增加了基本财务比率的计算与分析的相关内容。《中级经济法》 2013年教材唯一没有变化的是,还是八章。具体变化为: 1、对第一章《总论》又一次进行了翻天覆地的调整,将原教材中80%以上的内容删除,只保留了少数几个考点;新增了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和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2、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N+1处考点。 3、对原教材第四章进行了天大的调整,将其番号由《证券法律制度》更名为《金融法律制度》;将原“证券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大幅删减之后,新增了“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此外,将原隶属于第八章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经缩减后转移至本章。 4、在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论述,新增了大量规定;此外,对“抵押”的内容进行了重写,复习难度“倍增”。 5、对原教材第六章进行了重大调整,删掉了“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新增了“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经调整后,将其番号由《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更名为《增值税法律制度》。 6、对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本章本来就是“东北乱炖”,把土豆换成茄子还是扁豆都可以随意。2013年教材干脆删掉了“价格法律制度”的全部内容,然后一口气新增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专利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和“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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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都是为了解决争议的,但是也是有区别的: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有规定。仲裁费比诉讼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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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共8章46节。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六节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第七节公司财务、会计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九节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第五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八节具体合同第六章増值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节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四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第五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第八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二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三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四节政府采购法第五节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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