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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 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
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③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考点2: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 单位分立
(1)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 单位合并
(1)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2)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3. 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的会计档案的交接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
(1)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2)交接要求
①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③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④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考点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规定
1. 主体与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监督主体)依法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监督对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2.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2020年调整)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考点4: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 一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2)重要性原则:即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3)制衡性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4)适应性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即企业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 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①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②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A)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B)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C)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D)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E)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2)授权审批控制
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3)会计系统控制
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财产保护控制
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5)预算控制
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6)运营分析控制
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7)绩效考评控制
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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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4)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1、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真实性要求、相关性要求、明晰性要求、可比性要求、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重要性要求、谨慎性要求、及时性要求。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包括:(1)依法建立账册(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4)明确会计核算内容(5)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6)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我国规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号止。(7)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8)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9)正确使用会计文字记录。我国境内所有单位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3、会计凭证(详见《会计基础》)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 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 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 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1.代理 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 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 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 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 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 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会计专业职务会计 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七)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1.交接的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交接的程序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六,法律责任违 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七,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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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初级会计职称报名中,毕业证编号需要填写你最高学历上的毕业证编号。1.如果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需要填写毕业证编号、学校名称、所学专业及毕业时间等具体信息。2.如果没有,是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证编号填写0000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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