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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雨霏霏nz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单位会计不及时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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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的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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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会计法》,按照《会计法》规定,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违反本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现金会计收到钱后未记账就是收入不入帐,属于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规定,任何法人对各项收入都要及时进行核算,该上缴的要及时足额上缴,严禁截留、挪用,否则依照《财财违法处理暂行规定》对涉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会计法》相关规定:1.《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情况实施监督。3.《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司无论用何种方式收取款项,都应该进行入账,如果公司会计收现金不入账,是违法行为,公司的账目是记载公司所有的收入与支出,包含了每一笔账目,每一笔经济往来都应该在账目上提现,如果有费用或收入不入公司账目是不合规的。拓展资料:收到现金未入账会有什么影响公司收入不入账会计担刑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会计不及时记账

93 评论(13)

咪咪妈咪贝贝哄

行政单位没有及时记账违反了《会计法》相关规定:1、《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情况实施监督。

3、《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120 评论(8)

MidnightAngel

要看数额,情节 轻重等

216 评论(14)

长虫虫的橘子

违背的是会计准则,行政单位没有会计规定,只是影响了单位财务核算的准确性

342 评论(12)

武汉碧海蓝天

难道相关的审计法没有对这种状况有规定!?《审计法》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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