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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渊源是法律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其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并且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的规范性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渊源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其意义在于说明,某一规则如何产生,或者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并成为司法机关判案的权威性根据。
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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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在这里指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历史类型的法的渊源有所不同,而同一历史时期或同一历史类型的不同国家的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
奴隶制社会初期,法律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习惯、宗教教规、道德规范和判例。到奴隶制社会的中后期,开始出现成文法。
封建制社会,法的渊源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种。中国封建制法最有代表性、发展最完备的是唐朝,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有律、令、格、典、科、比、例等。
扩展资料: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具有普遍性的的法的渊源。古今自然法学派者就特别强调这种法的渊源,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仅把这些因素视为最主要的法的渊源,甚至要把这些因素直接视为法的形式。在中国文化传统下,道德规范以及其相关联的正义观念,成为中国自古以来的一种法的渊源。
法律规则中有不少规则来自于习惯,立法机关可以根据习惯形成制定法规则。司法机关往往从习惯中抽取某些规则,据以处理某些案件。一般来说,习惯在历史上比之现今时代,在法的渊源的体系中的地位更重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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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就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法的渊源游客非为有约束力的渊源和虽无约束力却可以有参考作用的即说服力意义上的渊源~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表现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为主的形式,成文宪法在当代中国的正式法院中居于核心地位。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条约,非正式法源包括习惯,判例以及政策~~这是法理相当基础的的东西,上面那段是北大出版社舒国滢老师编的法理学导论教材中的原话~~ 恩~我说的是真的~~我看着书给你扒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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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5)自治区法规。(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8)国际条约。(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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