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TJ状妈
你好!首先,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可能的,因为刑法没有一个罪名是关于一般职工失职行为的。其次,你们之间是劳动关系,所以你只能从劳动关系入手: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他属于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给任何补偿,且如果损失弥补不了,可以要求会计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就是你那钱的事,你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如有疑问可追问,满意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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