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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以理解为现在少交了税,将来需要多交税。这种情况下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比如:固定资产原价为12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会计按照4年计提折旧,税法按照3年计提折旧,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第1年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0万元,计税基础为8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以理解为现在多交了税,将来需要少交税。这种情况下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上例中如果会计按照3年计提折旧,税法按照4年计提折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比如计提产品三包费用走预计负债,那么负债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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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carrying value、book value)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原理和方法反映计量的企业价值。《国际评估准则》指出,企业的账面价值,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体现的企业全部资产(扣除折旧、损耗和摊销)与企业全部负债之间的差额,与账面资产、净值和股东权益是同义的。
计税基础(Tax Basis)是2006年发布的《企业新会计准则》中提出的概念。它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两类内容。通俗的说计税基础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还可以再抵扣或应纳税的剩余金额。分为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
扩展资料:
1、资产的计税基础
举例说明,企业拥有一项资产(比如说存货),账面价值80万元,企业为了收回账面价值80万元的存货,必然将其卖出(转让),这样企业就取得了经济利益,假如说得到的经济利益为90万元。企业得到这90万元的经济利益应该上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让企业按90万元直接乘以所得税税率(假定为25%),企业肯定是不乐意。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9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80万元的主营业务成本后的余额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所得税税率,所得到的结果就是该企业应该上交的所得税。这样做企业才会觉得合理。那么这里被税前扣除的80万元,就是税法规定的这项存货的计税基础。
2、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余额-资产折旧或摊销-资产减值准备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账面价值
百度百科-计税基础
mrs探险家
补充一下第一个人的答案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抵扣金额。也就是说,负债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之宰的差异就是未来期间可抵扣金额。这句话有两个理解,一是现在不可抵扣,二是未来可抵扣。你的例子中,3000万是现在已税前抵扣,1000万是现在不可抵扣但未来也不可抵扣,因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举个应付职工薪酬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例子。新准则下需计入辞退福利,比如对于不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人员,如果企业需要负担其从提前退休至正式退休间的退休工资,那么,需要在该员工提前退休日的时候即将所有将来需承担的工资全部进行计提,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而从税务的角度,只有在实际发放的时候才能在税前列支,即这笔费用是在将来实际发放时才可以抵扣,这种情况下,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就会出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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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的计税基础 举例说明,企业拥有一项资产(比如说存货),账面价值80万元,企业为了收回账面价值80万元的存货,必然将其卖出(转让),这样企业就取得了经济利益,假如说得到的经济利益为90万元。企业得到这90万元的经济利益应该上交企业所得税,如果让企业按90万元直接乘以所得税税率(假定为25%),企业肯定是不乐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9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80万元的主营业务成本后的余额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所得税税率,所得到的结果就是该企业应该上交的所得税。这样做企业才会觉得合理。那么这里被税前扣除的80万元,就是税法规定的这项存货的计税基础。 举过例子后,我们回过头来,再理解资产计税基础的定义可能就会感觉到相对容易一些了。 所谓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如果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纳税,则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为其账面价值。 仍然接着上面的例子,假如,这批存货已经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按照会计的处理,存货的账面价值应该是80万元减去2万元,也就是78万元,因此,我们在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也应该是78万元。那么,这笔转让存货的会计利润就是12万元(90-78)。在这种假设情况下,这项存货的计税基础是否也是78万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我国税法上除了允许“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也仅仅是部分允许扣除,有规定比例5‰),其余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这笔存货的计税基础依然是80万元。 2.负债的计税基础 仍然先举例子,比如说某单位生产电视机,大家知道电视机都有保修,保修属于售后服务,而售后服务又称为产品质量保证,在会计上属于或有事项,企业应当根据产品以往保修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当年的销售数量进行预计负债的确认。假如2008年全年确认的预计负债为60万元,并将此列做了当年的销售费用,于是当年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假定该项以前没有余额,同时当年也没有使用任何保修费)。按照会计上的处理,既然列作了销售费用,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就可以作为利润的减项,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税法上却规定:该项保修费要在未来实际发生时才能在税前列支(扣除),由于今年没有使用这笔保修费,因此这笔60万元的保修费今年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将来逐步扣除。按照负债计税基础的定义,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 看了上面的例子,再来理解一下负债计税基础的含义: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由于今年没有使用保修费,今年计税时就不扣除任何保修费,也就是说这笔保修费要在未来计税时扣除,所以,该笔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60万元-未来计税时可予抵扣的金额60万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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