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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投资者在某银行存入10万元,期限为3年,其利率为3.5%,则其到期存款利息=10×3×3.5%=1.0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定期存款、大额存款,在没有到期之前取出,按照支取日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会损失一部分利息收益。用户如果同样在这笔存款存满2年后提前支取,银行将按照0.3%的活期存款利率来计息,用户只能获得利息=100000×0.3%×2=600元,与到期取出相比较,用户将损失九千多利息收益。因此,在不需要急用钱的情况下,用户应尽量持有到期,同时,如果用户在进行定期存款时,签订了续期,则在到期之后会按照原有的存期再存一个定期。
用户办理的业务不同,其利息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具体情况如下:1、存款。存款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例如,用户存款1000元,存款期限为2年,存款利率为2.1%,则其利息=1000*2*2.1%=42元。2、贷款。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例如,用户贷款1万元,贷款2年,贷款利率为4.25%,则其利息=10000*2*4.25%=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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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会计制度下,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规定如下:1、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2、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属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记入“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3、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数应当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等相关资产成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方法为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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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 如果借15万元,在借条上写1分钱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借一整年。 那么借款1年的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150000*10%*1=15000元。 扩展信息: 1、利息是指货币持有人(债权人)从借款人(债务人)借出货币或货币资金而获得的报酬。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简单地说,就是从存贷款中获得的本金以外的钱(不同于“本金”)。 2、利息的多少取决于三个因素:本金、存款期限和利率水平。 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X利率X存款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826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因此,暂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的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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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入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借款-本金2、计提利息时:借:财务费用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3、到期还本付息时:借:长期借款-本金长期借款-应计利息贷:银行存款拓展资料:新会计制度与旧会计制度的区别?"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对原有的16条准则进行修订之外,此次新增22条准则。原有的的16条具体准则偏重工商企业,新准则扩展到横跨金融、保险、农业、石油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存货、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企业年金等项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 (1)存货准则。这是对原准则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存货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可能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准则。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取消了后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 (3)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其原因是农林主管部门持反对意见。 (4)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5)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 (6)职工薪酬准则。主要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7)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8)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 (9)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10)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 (11)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12)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 (13)关联方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14)政府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 (15)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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