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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的原则有一是归并统一原则,归并统一了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和各项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继承创新原则,充分继承现行制度中合理的、共性的内容,同时在会计科目设置和报表体系设计上力求创新;三是充分协调原则,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务制度、部门预决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等要求保持协调;四是提升质量原则,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五是务实简化原则,在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设计、报表设计等方面,力求做到贴近实务、方便操作、简便易行;六是适当借鉴原则,适当吸收和借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改革的成功经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最新成果以及国外有关国家政府会计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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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3.《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7.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拓展资料政府的业务活动可分为政务活动、商业活动和信托代理活动三类。政府会计的基本目标应以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主。不同的政府业务活动对会计系统所期望达到的境界也是不同的,因此政府会计目标的定位也应从政府业务活动的特点方面来进行考虑。政务活动的计量和报告重点是本期财务资源的来源、使用和余额;商业活动的计量和报告重点集中于运营收入、净资产的变动、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量的流动;而信托代理活动计量和报告的重点是净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也就是说,商业活动更关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成本等信息,通常不太关注预算比较信息或有关资金流入流出信息。政府会计内容包括三部分:概括起来可称为“一项制度,两个体系”即: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政府会计制度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会计有三个特征:一是政府单位执行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就是说,无论是政府的行政部门、非行政部门或是其构成实体等,执行的准则和制度是统一的,不是分类的(比如,我国预算会计就是分类的,包括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建设会计等)。另外,所有政府单位使用的政府性资金和管理的政府性资产,所有的政府活动形成的财政资源和财政责任,都要纳入政府会计的核算和管理。二是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全面、系统地反映财政预算执行和政府单位的财务活动及财务状况,综合披露政府及政府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真实信息。三是提供科学有效的政府会计信息。政府会计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及政府的种类经济活动状况,这些科学有效的信息有利于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有利于强化政府的会计责任,有利于政府自身的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推进宏观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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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利息已列入其他收入,说明已结转到累计盈余和非财政拨款结转里面。上缴财政时会计分录:借:累计盈余。贷:银行存款。借:非财政拨款结转。贷:资金结存一货币资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等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3.《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7.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实施时间和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政策解读: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基本上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2010年以来,财政部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先后对部分会计标准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各个行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满足了现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但因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同样业务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标准不同,会计政策不同,导致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由于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家底",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制定出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改革方案的重要成果,对于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撑作用,在我国政府会计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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