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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优米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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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都是对资产的折旧,定义上没有区别,原理也没有区别,只是说法有所不同,直线法只是税法折旧的方法,其原理与会计上的平均年限法一样。实务中,对于同一项资产税法和会计的折旧规定有可能会不同,于是就会出现税法与会计上对于所得税的确认的差别,这就产生了所得税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准则(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给你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就明白了:一项固定资产买价80万,会计上折旧年限为8年,税法上为10年,税法与会计的折旧方法相同,都是直线法计提。那么税法年折旧额为8万,会计为10万,产生2万的差异,这个差异便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本年会计利润为100万,那么所得税做账:应纳税所得额=100+2=102万(税法)应交税费=102*25%=25.5万(会计)所得税费用=100*25%=25万借:所得税费用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0.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5

会计原理折旧概念

325 评论(15)

liyingyong

1.会计准则对折旧范围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从两个方面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予以规定的:(1)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①所有固定资产。这里所称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会计准则对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②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①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论使用与否均不得计提折旧。②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单独入账的土地应当作为无形资产处理。③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报废了也就不再满足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了,自然不能计提折旧。2.所得税法对折旧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只是采用排除法将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予以明确,即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3.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定的比较。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虽然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文字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具体的内容却可以认为是一致的:(1)企业所得税列举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允许提取折,虽然会计准则上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实际上由于企业对这两类固定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因而在会计上实际上也是不能计提折旧的。 (2)会计上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对自建的固定资产使用了“竣工使用”的概念,虽然现行税法对什么是固定资产“竣工使用”及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其“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的规定分析,税法真正使用的标准是“投入使用”,因而,只要企业投入使用了即可以计提折旧。由此也可以认为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除非有关方面出台文件进行明确的解释或者规定。

208 评论(15)

wxb2066472463

计提折旧是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弄的。将他们的价值平均每月摊销到成本里去。

344 评论(12)

荷兰白瓷猪

税法的折旧只能按照年限平均法来计提。而会计的折旧可以按照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法来计提。实务中会计上你按什么方法计提折旧就按什么计提就得了,只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按照税法的折旧计提规定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不能超过税法计提折旧的数字,如果超过了要做纳税调增。比如会计折旧你计提了100,但是税法算下来只能是80,那么20要做纳税调增。还有就是会计折旧年限和税法折旧年限可能不太一致。税法有自己规定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这个年限,但是大于是没有关系的。所以在最初进行会计估计设定折旧年限是最好能大于税法规定的那个值!

211 评论(8)

周某某先生

计算现金流量的主要原理是收入减费用支出,而费用中的折旧不是实际的现金支出,因此要调减费用,从而计算的现金流量会增加。同时,折旧能少交所得税,少交的部分也变相是现金的节约。

326 评论(15)

好奇怪的样子哦

折旧不会直接增加现金流,但就财务整体来说,会间接引起现金流增加。这是因为因计提折旧产生的折旧费允许税前扣除,使现金流出减少,从而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增加。

122 评论(9)

星不所在

只有固定资产要提折旧的

178 评论(14)

珊珊来了

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

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两者的计提方法不同,要按税法规定的计提方法:

(1)因为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才处置设备(即变现),所以,不论税法的折旧年限比会计折旧年限长或者短,都应该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

(2)因为涉及折旧抵税问题,所以,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3)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变现时的折余价值=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变现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折旧总额)。

(4)变现净损失抵减所得税支出,变现净收益增加所得税支出。

例如:

(1)假设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设备实际使用了5年,设备原值为6万元,税法规定无残值,直线法折旧,企业预计净残值为0.2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则应该在第5年末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年折旧额=6/6=1(万元),只不过这个时候,设备变现时,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并有全部计提,还剩1年的折旧δ计提,计入变现时的设备折余价值中,此时,折旧抵税只能抵税5年。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0.2-(6-1×5)=-0.8(万元),变现净损失抵税=0.8×25%=0.2(万元)。

(2)假设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4年,其他条件不变,则也是应该在第5年末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这个时候,年折旧额=6/4=1.5(万元),设备变现时,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全部计提(第5年计提的折旧为0),折旧抵税只能抵税4年,变现时的折余价值=6-1.5×4=0;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0.2-0=0.2(万元),变现净收益纳税=0.2×25%=0.05(万元)。

强调:(1)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2)确定折旧抵税的年限时,按照税法折旧年限和企业预计使用年限中的短的确定。

230 评论(15)

熊熊去哪儿

计提折旧。就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按一定方法计提的,因逐步损耗而转移的那部分价值。有工作量法、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一般都是直线法。使用的科目是“累计折旧”科目,可以下设二级科目,对应固定资产的二级科目。

356 评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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