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无距离
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虽然是短短的几百字,但是含金量非常大。因为发票与我们的报销息息相关,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这个不只是涉及财务、业务人员,而是涉及到单位所有的人员,涉及到大家出差入住酒店开的发票,超市购物开具的发票,招待客人开具的餐饮发票等等。在此重点提醒一下经常报销的人员以及所有会计人员:2017年7月1日起,出具或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必须详细至品名或服务项目。不可以填写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等。实务中如何理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的要求。笔者将最具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一、2017年第16号公告影响到哪些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适用范围是: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公告针对的是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没有明确,出于谨慎原则,建议有税号的事业单位等还是要写一下。据此,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适用范围可以理解为发生应税行为,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或单位。二、所有的普通发票都要求填写纳税人认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凡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有“纳税人认别号”这一项目的都需要填写,没有的不需要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农产品收购发票,有“纳税人识别号”栏,需要填写;卷式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有的有“纳税人识别号”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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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由员工交园区公积金包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社保是个人交11%单位交20%,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和单位各交8%,基数都是1800,不过基数马上就要变成按你月实际收入交了,不知是喜还是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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