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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驴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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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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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点说《审计法》是国家法律法规,是对全国范围内所有审计行为的规范性法律,具有普遍强制力。而《注册会计师法》是对民间(事务所)审计行为的规范和行业标准,两者是上位法对下位法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读后感

129 评论(10)

DP某某某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你好!这里有会计师职责,可以参考

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  第 1 号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 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 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章程》 ,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维 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 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保持应有的 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 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诚信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 守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 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 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应当采取措 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 不被视为违 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  独 立 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 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 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 性.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 <>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 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第四章  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 实事求是, 不得由于偏见, 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 或对职业判断产生 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 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 技术和实 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 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 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遵守执业准则和职 业道德规范 <>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 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第六章  保密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 <>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 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 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 <>或关系密切的人员 泄密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 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 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 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 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 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的涉密信息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 <>的利 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 <>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  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避免发生任何 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守则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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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评论(13)

小龙女kelly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的;(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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