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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逸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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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针坊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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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哪些企业需要交?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样的组织包括很多,像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各位考生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一定有很多参加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在这里被各式各样的限定条件绕晕了,其实大家只要抓住两个关键的判定标准即可: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例如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就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以大家可以看出来,抓住注册地与管理机构的差异,是不是就非常容易区分了呢?

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青藤小编要为大家敲敲黑板啦!重要的事情多说几遍!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呀!有很多考生背着背着,把其中一个名词少几个字,这两个概念就记混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间接法)。

企业所得税的后续众多调整项目,其实就是在反映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之间的差异,我们需要按照税法的口径,将会计处理调整为税法认可的应纳税额。所以这里就体现出初级会计考试内容上的关联性,考生们还要继续加油啊!

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资讯、备考经验、每日习题等,小编都会及时进行更新,请大家持续关注起来,祝愿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初级会计考试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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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哈哈喽

“营改增”的免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4)婚姻介绍服务。(5)殡葬服务。(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3)个人转让著作权。(1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15)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16)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18)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9)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2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2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23)个人转让住房的征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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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处

直接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8.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9.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蔬菜罐头不免征)10.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1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12.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自产自用的制剂;13.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14.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15.供电部门或企业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16.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宠物饲料不免征)营改增过渡政策规定免税项目(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四)婚姻介绍服务。(五)殡葬服务。(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十九)以下利息收入。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二十七)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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