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cherisii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已经全文失效,现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改制涉及到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相关的税收处理?财税字[1997]77号已经废止,目前涉及企业改制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执行。根据该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从这条规定来看,企业改制,从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因此,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如果会计上已经调账,但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依法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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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对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能把增值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而是应当把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部分计入权益,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增值部分),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记“递延税款”。这部分税款可据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期限不得超过10年),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同时借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从而体现企业资产的实际增加情况。
但在实际操作中,除某些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一定的随意性之外,不少企业对资产评估后的会计处理也不尽规范、正确,多延用老的`做法,一般在资产评估增值时全额增加“资本公积”,这样,既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改制后的资产情况,也造成了部分税收流失。如一家实施股份制改制的企业,由某会计师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一笔对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就存在误差,印染专用技术一项,帐面价值35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为420万元。会计处理误为:借:无形资产70万元,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70万元。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借:无形资产70万元,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46 9万元,贷:递延税款23 1万元。假设该企业按10年期综合调整递延税款,则以后10年中每年做以下分录:借:递延税款2 31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 31万元;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4 69万元,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4 69万元。
为保证企业审计评估后资产的真实性,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中介机构在评估企业资产时要慎重,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企业资产。
2 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要扣除未来应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后进“资本公积”,必须杜绝随意扩大资产额的情况。
3 对于折旧年限在10年以上的资产,“递延税款”必须据实逐年调整,以体现资产在使用期内企业效益与税负的一致。
4 对于核销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得从“资本公积”中减少,从而削减企业资产总额。
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其目的是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在改制过程中,如果只是为了达到规定的资产总额,而在资产评估时不实事求是地增值资产或核销资产,这不仅无法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的总额,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国有企业改革的正常发展,因而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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