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麦舞雨
农村财务管理指的是对直接归农民集体占有、支配、管理的各项资产所发生的收入、使用、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核算、计划、监督与控制。下面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农村财务管理的模式是怎样的。
“村里面的账村里面管”的模式是农村最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该模式诞生于改革开放的初期。“村里面的账村里面管”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能够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就要求村委会聘请相关的财务人员来进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村委会聘请相关的财务人员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时候。相关的财务人员要对村委会负责,接着村委会再向全体村民负责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该模式在运行的时候,要与当时的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相适应。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改革和深化,这就使得该模式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比如:建立一个不规范的农村财务会计制度;在聘任财务人员的时候过于随意以及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财务人员与村干部私吞公有财产。该模式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这就使得该模式不能够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因此它会被其他的模式所取代。
1.“村里面的账让乡镇来管”的模式
“村里面的账让乡镇来管”的模式的特点是有乡镇经管来成立会计代理中心.对于招聘财务人员要采用公开的招聘方式,然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要实行统一的管理,统一记账的财务管理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的资金所有权、核算权、管理权以及债权债务的归属权没有改变、能够合理的规范会计核算工作、财务人员的能力以及素质得到了提高。然而,该模式在运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相应的问题,那就是财务人员只负责记账,日常的资金核算工作不能够与记账区分开来,这就使得会计管理的只能被弱化。
2.“村里面的账双代管理”的模式
“村里面的账双代管理”的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的时候,一般由乡镇和村来共同管理。这一模式主要是指在村里只留下一部分的备用金.其他的资金由乡镇政府通过经管站来掌握好每一笔经纪业务,并且能够对每一笔经纪业务进行记账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该模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能够加强乡镇政府对农村财务的监督。然而该模式的缺点主要表现在:不能够实现村民自主管理的权利、打击了村民参与村级财务管理的积极性等。
(三)“村级会计委派制”的模式
“村级会计委派制”的模式的特点主要是指在乡镇村官站设计会计委派中心.并且村委会与会计委派中心签订了委派记账协议,并且会计委派中心能够委派财务人员,其中的财务人员能够对农村经济的财务进行记账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该模式的优点主要是指使得财务人员的聘任制度不断完善,并且能够使得财务人员能够更好的严格执法以及遵守一定的财经法律。然而该模式的缺点主要表现在:由于委派的财务人员对农村的经济情况不了解,从而在处理会计实务的过程中失去了合理性、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不能够受到合理的监督,不利于会计账务的真实性。
(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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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财务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第五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监督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六条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财会人员与职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配备财会人员。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帐目。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第八条农村财会人员的职责是:(一)遵守财经纪律,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二)做好会计业务,搞好会计核算和分析;(三)实行会计监督,拒绝不合理开支;(四)参与拟经济计划、财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五)整顿、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六)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七)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第九条会计、出纳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会计、出纳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会计的任用,应分别经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第十一条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和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派员监交。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帐方法,采用统一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农村财务的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不得入帐。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库存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时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农村财务实行帐款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第十四条农村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开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但下列开支项目应经领导成员会议提出意见,由该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一)购买高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补贴人员的范围和标准;(三)超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审批限额的。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和保证正常开支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在合作基金会会员内部融通。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专用基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度终了应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有价证券由出纳保管,除在会计分类帐上设立帐户外,应设立证券登记簿。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及时转入现金帐。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用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和重置更新。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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