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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会计兼任采购员是违法的,违反了财务规定。采购员批款应由财务负责人和法人审批,会计付款,会计同采购员应该分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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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采购和出纳,三者是必须分开,不可兼职,即三种抄职务不能由一人担任。由职务的不相容原则:(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百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5)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个人兼管;(6)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度管人员相分离;(7)负责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由此可见,会计问、采购和出纳不能由一人担任,必须分开。扩展资料:不相容职务的原则:答①对每一项业务不能完全由一人经办;②钱、账、物分管,例如,仓库保管员负责原材料的收、发、存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登记原材料的数量,而相关的账务处理则由会计人员负责;③有健全严格的凭证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相容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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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会计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即:会计、出纳人员应该和审核、经办、采购、保管等人员相分离,不能是同一人。
举例说明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财务人员又是兼任采购,和供应商私下里谈妥了价格,10万支笔假设以每支1元采购,实际上可以谈到0.9元每支采购。
但是为了在供应商那里吃回扣,自己拿好处,就可以暗箱操作。长年累月,这样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只是简单的一个例子,如果财务人员兼任采购,还有很多不妥之处。
以上内容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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