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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六大税种是重点,其他税不要学?
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税法全书有17个税种,除去分值较大、常考的6大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的11个税种到底要不要学,怎么学,这是个问题。
税法是一门中性略偏理的学科,一方面,是各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偏理科),另一方面是企业应交税种各种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税收优惠(偏文科)。话说“会税不分家”,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那一章节体现的最为明显,企业所得税那一章需要以一定的会计知识做基础(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公益捐赠的扣除限额是以企业会计账簿的利润作为纳税调整依据,因此最起码要会算企业的会计利润)。除个别知识点外,税法的复习难度较低。具体大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全面复习,但重点突出
税种有大小之分,但这种划分是相对的。三大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和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传统意义上的大税种,其他税种是小税种,小税种中的土地增值税考察分值也较重。十八个实体税法在命题分值中可以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值在15分左右,分值会涉及各个题型,以计算和综合为主;第二梯队是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土地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分值在10分以内,题型除了选择题,以计算题为主;剩下的是第三梯队,分值在1—5分,考察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根据命题规律可以知道,每个实体法命题均会涉及,只是各个税种命题要求掌握的程度不同,我们应该全面复习,且要重点突出。
二、多做习题,熟练应用
税法在复习过程中依然可以采取“基础—强化—冲刺”三部曲,老生常谈,不再赘述。在此需要和大家强调的税法和其他科目明显不同的一点就是税法的命题陷阱比较多,一般对某个税种理解不是很精准会造成确实也会做,但是拿不到分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就是多做题,多练习。做完后不能扔掉,要多思考,尤其是自己错在了什么地方,哪个细微的地方理解还不到位,依靠做题来达到精准理解知识点的目的。
三、综合冲刺时,打破税种思维,做到融会贯通
税法有几个命题人特别喜欢的物品,希望引起大家注意,并在日常复习中作出总结。房子(涉及到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车船税,关税)、烟酒(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等,这是层次较高的学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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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节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一、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一)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1.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2.继续教育(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3.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4.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5.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6.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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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题中所说的“将自产的一批生产成本为20万元(耗用上月外购材料15万元)的食品发给职工”属于第(7)种情况,应作为销售处理。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所以,题目答案“销项税额=20*(1+10%)*17%=3.74万元”中,20是产品的成本,10%是成本利润率,17%是适用的增值税率。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题中所说的“将上月外购的一批干鱼,海鲜关头(增值税专用发票著名价款25万元)作为过节礼物发给突出贡献的销售职员”,属于第(一)种情况,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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