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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食眉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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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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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得知:2016年全国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2016年5月14-18日,考试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日-30日。

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6年度全国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釆用无纸化方式,定于2016年5月举 行。现就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 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 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 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2016年度全国初级资格考试于2016年5月14日至18日举行,共10个批次。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 得混用。

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五、考务日程

(一)2015年10月3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6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 考试相关事项。

(二)2015年11月30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6 年度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11月1日至30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报名系统中缴费系统延开至12月5日。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在上述时 间内自行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报名时间及次数。

(三)2016年4月1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初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曰期。

(四)2016年5月14至18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

(五)2016年6月8曰前,下发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并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媒体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把握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 作。

(二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5日前完成对监考人 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 击考试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

(三)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做好各环节考务工作,确保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 考试各项工作顺利平稳完成。

山西会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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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mian10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建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负责检查各单位依法建账情况,监管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确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代理记账。第七条会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各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第九条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必须符合总会计师条例关于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规定。第十条除私营企业外,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配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及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上述范围的亲属不得从事本单位会计机构的出纳工作。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人员参接继续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的时间。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必须通过考试或评审方可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聘任具有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第十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在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前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主管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四条各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由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并按照国家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实行账簿监管制度。各单位建账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管的会计账簿,并向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财政部门对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账簿的印制、销售、使用实行监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胁迫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会计报表。第十七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单位填报国家统一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会计报表。第十八条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所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服务机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委托社会服务机构记账的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并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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