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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鬼Ja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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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1、当非常损失发生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等)贷: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

2、结转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营业外支出中的“非常损失”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

4、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决定了是否需要对外购的货物或服务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5、由于税法规定发生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购进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须转出,可以起到抵扣销项税额的作用,不会增加企业纳税负担,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要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转出,抵减发生损失当期的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税负的增加。

非正常损失会计

163 评论(8)

似曾相识SaMa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会计处理对于大多数的生产企业来说,存货是企业生产制造及销售过程中最主要的基础物料,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要发生存货损失,笔者就存货非正常损失有关增值税税务筹划问题进行一些讨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货物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的非正常损失。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存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然而会计上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的账务处理却可以对增值税产生不同的影响。下面通过举例来说明不同的账务处理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影响。【案例】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6年甲公司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该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后来该批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变质导致无法使用,甲企业对其进行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变价收入10万元,假设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1)转入清理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170000贷:原材料1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2)取得变价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547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3)结转清理损益借:营业外支出108453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84530分析: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甲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该批原材料全部转入清理,这就意味着该批原材料全部发生损失,因此与该批原材料有关的进项税额也应全部转出,不得抵扣。同时企业在将原材料清理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还应按17%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然而事实上,企业在将原材料变价时取得收入10万元,我们可以认为该批原材料并不是全部发生损失。由此可以看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将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而对于取得的清理收入部分则可以认为未发生损失,在税法上对此也未作明确的规定,只要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将其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就无须将该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1)转入清理时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金额=1000000-100000/(1+17%)=914530(元)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14530×17%=155470(元)企业实际发生损失时,按扣除取得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70000贷:原材料91453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5470(2)取得变价收入时,将取得的变价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该部分原材料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银行存款1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8547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借:其他业务成本85470贷:原材料85470(假设本例中原材料按成本价出售)分析:相比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少缴增值税14530万元。该文章转*载自无*忧*0考

321 评论(13)

康夫君和小静

举例说明:

【案例】

甲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使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6年甲公司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该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后来该批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变质导致无法使用,甲企业对其进行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变价收入10万元,假设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1)转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170000

贷: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0

(2)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3)结转清理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108453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84530

分析: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甲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该批原材料全部转入清理,这就意味着该批原材料全部发生损失,因此与该批原材料有关的进项税额也应全部转出,不得抵扣。同时企业在将原材料清理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还应按17%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然而事实上,企业在将原材料变价时取得收入10万元,我们可以认为该批原材料并不是全部发生损失。由此可以看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将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而对于取得的清理收入部分则可以认为未发生损失,在税法上对此也未作明确的规定,只要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将其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就无须将该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

(1)转入清理时

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金额=1000000-100000/(1+17%)=914530(元)

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14530×17%=155470(元)

企业实际发生损失时,按扣除取得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070000

贷:原材料9145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5470

(2)取得变价收入时,将取得的变价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该部分原材料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854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借:其他业务成本85470

贷:原材料85470

(假设本例中原材料按成本价出售)

分析:相比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少缴增值税14530万元。

222 评论(9)

哈鲁咕噜

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短少商品10万元(无税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解决。经查明,该批商品为仓库保管员保管不善丢失。责成仓库保管员赔偿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非常损失9.7万元。经有关单位批准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待转处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1.7

贷:库存商品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2)收回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2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2

(3)处理非常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9.7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9.7

大额款项如何能长期挂账分析

某税务机关检查组到当地一家国有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09年8月“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异常。该公司曾与本市A房地产私营公司发生业务,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贷方金额为50万元。该公司在缴纳了16.5万元所得税后,将余额33.5万元转入了“资本公积”。对于这笔大额款项,该企业将其长期挂账,对方企业也放弃了相关权益,会有这样的“馅饼”吗?检查组对此产生了疑问。

检查组随即对相关凭证进行了查阅,在记账凭证后未发现任何说明材料。于是,检查组查阅了以前年度的'账户记录,终于找到了50万元款项的发生时间为20XX年3月,但是在记账凭证后依然没有发现该公司与A公司往来事项的说明。为此,检查组对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

财务人员解释说,由于公司经理等管理人员调动频繁等原因,对这笔往来款项,他也不清楚。检查组将调查范围扩大到销售、拆迁等各个部门。在这个过程中,该公司某人无意中说了一句:“会不会是土地转让的事情?”由此,检查组找到了问题的关键点,这两家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交易,极有可能是以下两种情形,要么是相互拆借资金,要么是进行土地资源的流通。

20XX年,房地产市场土地资源没有当前这么紧缺,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土地资源流通时有发生。检查组准备通过外围检查,寻找切入点。检查组找到了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了到土地资源管理局进行查询的相关文书。经过努力,检查组查找到了该公司编号为“A-0033”的土地转让档案。

原来,20XX年1月,该公司向原国土规划局申请,将面积达12900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A公司,并获得国土规划局的批准,后经权威部门确认,出让金为每平方米339元。据此,该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373100元。合同约定,在20XX年12月31日前,A公司付清该公司全部款项。同年1月,A公司为此项转让缴纳了契税。目前,A公司对该地块的开发已经结束,土地所有权也已分割到具体居住户。

但是这份土地转让合同和A公司支付给该公司的50万元有什么关联呢?为什么公司账上没有反映这项交易?如果50万元就是交易金额的一部分,那么437万元和50万元之间的差额到哪里去了?

带着这些疑问,检查组再次走进了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该公司总经理道出了其中的缘由。原来,事情发生在前任总经理任期内。当时,公司高层不知道出于何种原因,决定将A-0033地块转让给A公司,虽然合同价格是4373100元,但是公司实际的到账款项却是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的50万元。

另外,20XX年12月A公司以协议抵让价格,取得了该公司一辆价值43万元的别克商务车的使用权。两项相加,A公司应支付给该公司93万元,但A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所以,该公司也未在账面上确认该项土地转让的收入及开具相应的销售发票。前任总经理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离职,这笔挂账就变成了现在谁也说不清的烂账。

现任总经理表示,会理解和接受即将面临的税务处罚。但他同时希望,检查组能出面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帮助解决问题。

检查组认为,站在税收法律角度来讲,既然土地转让交易已经成立,这部分销售就应该计入应税收入,该公司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27.81万元后,本案就可以顺利结案了。但是,检查组觉得有责任再次向有关部门印证这宗土地转让交易。于是,检查组就此问题与公司主管部门进行了交流,最终促成主管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整合了公安机关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力量,加大了调查的力度,问题的解决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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