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纸没烦恼
1、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国内购进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入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材料采购/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计入货物的购进成本中。
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业务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已交税费的账务处理:
企业预(上)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冲销的会计分录。
注: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账务。
3、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关于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的问题,根据以下五种不同的情况有相应的处理方法: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增值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天秤座朱丽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敖货物的购进成本。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等科目。4、接受应税劳务。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5、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6、购入免税农产品。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注:如果的运输发票,则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则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二、“已交税金”的帐务处理: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注: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入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帐务。三、“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四、“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五、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六、“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帐务处理: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当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这样,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入库的增值税。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七、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八、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九、企业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时间较晚或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而当月不能抵扣的帐务处理。十、纳税检查的帐务处理:企业经常遇到税务检查而调整帐务。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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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企业的账务处理(1)增值税是就货物(生产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加工劳务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应该注意的是,除上述两种劳务外,其他劳务缴纳的是营业税。增值税按月缴纳,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科目设置。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应交增值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3)进项税额的处理。进项税额分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处理如下:①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三个来源: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了完税凭证、计算得出(按运费的7%、购进免税农产品按买价的13%和废旧物资按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价税分离入账,见下例:【例4】甲公司于2008年6月2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付清,材料已验收入库,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代垫)贷:银行存款 117【例5】甲一般纳税企业收购农产品一批,适用扣除率为13%,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50万元,收购的农产品已入库。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则:借:原材料13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0×13%)19.5 贷:银行存款 150 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即用于应交营业税的项目)、购进的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如古旧图书)、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果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价税合一入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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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实录:
1、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村料/库存商品
贷:实收资本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4)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他业务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6)购入免税农产品。应按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计税价格是成本价或确认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计税价格是公允价或确认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贷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相关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计税价格是公允价或成本加利润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
(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等(计税价格是公允价或成本加利润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
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科目
3、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5、辅导期企业或者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迟到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或者认证不能在当月抵扣的账务处理。购进时或者辅导期: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下月论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纳税检查的账务处理(企业经常遇到税务检查而调整账务)
(1)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时:
借:有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7、年(月)末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月末转出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扩展资料:
1、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1)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2)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3)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3、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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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及案例解析
论文摘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到底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多少,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认真分析,正确判断损失性质,严格区分“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两者界限,避免因账务处理错误而出现纳税纠纷。 论文关键词: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会计;税法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1)企业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作抵扣。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来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到底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多少,在实务中是需要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的。本文就以下几种情况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进行探讨解析。 一、存货购进短缺毁损进项税额转出 (一)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应分别按情况处理。情况一:属于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如:购入中的自然损耗,即正常损失,材料按实际成本结转入库,原材料的总成本不变,但原材料的单位成本提高,其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情况二:属于购入中的不合理损耗,即非正常损失,在尚未查明原因前,损失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待查明原因后再作相关的账务处理。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发生霉烂质变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畴。因此企业购进原材料如果发生短缺毁损,财会人员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的损失性质,即正常损失或是非正常损失,然后再按相关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日从乙公司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材料数量500千克,单价200元,金额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另支付运输费300元(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15日材料验收入库,发现短缺20千克,属于不合理损耗,原因待查。 (二)首先该笔经济业务已明确了短缺属于不合理损耗(非正常损失),该业务的账务处理是:1、在查明原因之前先将A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为100000+300×93%=100279元,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购买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为17000+300×7%=17021元,借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账户。此步骤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2、核算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于是购料阶段发生短缺毁损,短缺材料不应负担该批材料的运杂费用。所以短缺材料成本为20×200=4000元,验收入库材料成本为100279-4000=96279元,进项税额转出为4000×17%=680元,账务处理为: (1)借:原材料—A材料96279.00 贷:在途物资96279.00 (2)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680.00 贷:在途物资4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 从以上账务处理可以看出,企业实际只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16341元,而不是17021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但从税法上来讲是符合规定的。 二、存货盘亏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存货应定期进行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之前,其成本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而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说明,在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但在存货尚未查明原因前,财务人员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如果在查明原因前将盘亏存货的进项税全部转出,有可能造成企业要多缴增值税,会损害到企业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只应将盘亏的存货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至于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之后再确定是否转出。至于以什么作为基数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2009年财税主管部门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其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后的余额作为基数,计算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该文规范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结果和税收负担。在实务中企业许多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失误之处,不在于处理办法和程序不当,而在于对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存在着不少误区,即把正常损失当成非正常损失处理,或把非正常损失均认为是正常损失,前者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该转出却作了转出处理,即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又在税务机关审批时得不到认可,产生不必要的税务纠纷。而后者应转出却不作转出处理,往往造成企业存在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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