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宝宝0328
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过了保管期限的会计凭证可以监督销毁,但要建立“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这个永久保管。如果不销毁,岂不是越积越多,会计档案柜或库还放得下吗?当然,也可以不销毁,会计凭证保管期限是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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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销毁是指 凭证连同凭证所附的一些附件 比如发票之类的 一起全部销毁吗?是的。但是会计档案中如果保管年限要求不一致的,以时间最长的为准。例如,银行对账单(原始凭证)要求保管年限为5年,会计凭证要求保管年限为15年,这张会计凭证及其附件就要15年后才能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特殊规定外,销毁程序: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有两种情况,即使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1)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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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凭证和帐薄保管期限:1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保管期限: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保管期限: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原工厂应将其保管的凭证和帐本移交给现在的财务部门,而不应私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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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是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期限销毁的,则没什么问题,向税务说明情况即可。但如果按规定还未到期,你们就销毁了,会面临比较严厉的处罚。我记得,账簿凭证销毁期好像是15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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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这种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资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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