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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存货发出(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否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应当以上述规定的确认条件为准。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税法上属于非应税项目),不符合上述第一、二个条件(商品的所有权、继续管理权、控制权均未转移),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再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给职工,符合上述各项条件(自产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职工、企业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自产产品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即职工向企业提供了职业劳务、自产产品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他项目也可以按照上述方法,根据具体发生的业务进行具体的分析,从而判断是否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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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实.如果发出货物超过180天仍然没收到代销清单,也应该确定收入.(二)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货物时做销售收入(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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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会计准则》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时方可予以确认: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针对会计和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不同,现通过案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谈谈个人看法。 【例1】某上市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从2009年开始全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为简化核算,这里假设该工程项目不属于抵扣范围),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为30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4种情况,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时,按生产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 251000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例2】某上市公司以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计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130万元。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5种情况,按原材料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 1221000贷:原材料 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0【例3】某上市公司,年终为奖励10名先进工作者,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2000元的洗衣机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该型号冰箱的计税价格为每台3000元。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7第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 3510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5100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5100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贷:库存商品 20000【例4】企业将生产的一批产品无偿捐赠给福利机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000元,市场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8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184000贷:库存商品 1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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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解答: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解答:这种情况下一般是要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原则处理的。若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若是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的分录 解答: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接受方的账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营业外收入借:固定资产贷:营业外收入4.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分配股利 解答:都是视同销售处理。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解答: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个人消费 解答: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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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是对的。之所以视同销售,是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引起的。如果会税之间没有差异,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了。视同销售可以区分为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和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只是在税金核算上按照视同销售的金额,确定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成本8000,售价10000(不含税),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会计处理:借:营业费用9700贷:库存商品8000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是通过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进行处理的。但是,所得税上对于权属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除境外分支机构),可以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请看国税函(2009)8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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