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定格
1.具体业务描述由书本上的文字变成了单据,有时会有很特别的单据,有的单据我们在学习的时候不会见到;有时刚刚到单位对单据的分类会感到头是晕的。2.其次,特殊业务分录不会做,或者以前会计做法会跟你不一样;3.财务软件的操作不熟悉,特别是新手,一定要很小心;4.财务报表的编制,新人的方法与以前会计会不一样。会计实训属于会计专业能力提升的主干课程,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课程,实训是对此课程内容的进一步完善和必要的补充。《会计实训》是为了缩短理论与实际的距离,加深对会计理论的理解,培养会计操作能力,是验证熟悉掌握会计方法的一种教学方法,同样也是检验会计核算知识是否掌握的最佳方式。通过本实训,可以使学生全面掌握会计各项技能,并运用这些技能熟练地处理各种业务和巩固自己的会计知识,同时也是对自己会计水平一个考验与测试。它对于完成《会计实训》课程教学任务,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本课程实训对象是会计及相关专业学员(或有会计证学员)。会计实训是为了巩固、应用《会计学》的理论知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对经济业务进行记账、算账、报账等账务处理,特别是围绕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等企业会计事项进行核算,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通过模拟实训,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巩固和掌握,有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对会计政策的理解水平,从而也缩短了学生毕业后从事实际工作的“适应期”。《会计实训》的前置课程是《基础会计》,后续课为《财务管理》、《成本会计》等课程。会计实训是配合《会计学》课程所开设的一门后续实践课程,本实训为以后学习财会专业知识,奠定了良好的账务处理基础。会计实训的流程会计实训工程中会先分组,每个小组4-6人,让每个人扮演不同的角色。在团队中进行该工作。(1)原始凭证的核签;(2)记账凭证的编制;(3)会计簿记的登记;(4)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5)会计用于企业管理各种事项的办理;(6)内部的审核;(7)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8)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的会计事项。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首先,就是会计的连通性、逻辑性和规范性。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根据其原始凭证,一一登记入记账凭证、明细账、日记账、三栏式账、多栏式账、总账等等可能连通起来的账户,这为其一。会计的每一笔账务都有依有据,而且是逐一按时间顺序登记下来的,极具逻辑性,这为其二。在会计的实践中,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允许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制度为前提、为基础。体现了会计的规范性,这为其三。其次,登账的方法: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将其登记记帐凭证。然后,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其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最后才把它登记入总账。结转其成本后,根据总账合计,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等年度报表。这就是会计操作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流程。负责记帐的会计每天早上的工作就是对昨天的帐务进行核对,如打印工前准备,科目结单,日总帐表,对昨日发生的所有业务的记帐凭证进行平衡检查等,一一对应。然后才开始一天的日常业务,主要有支票,电汇等。在中午之前,有票据交换提入,根据交换轧差单编制特种转帐,借、贷凭证等,检查是否有退票。下午,将其他工作人员上门收款提入的支票进行审核,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录入。在本日业务结束后,进行本日终结处理,打印本日发生业务的所有相关凭证,对帐,检查今日的帐务的借贷是否平衡。最后有专门的会计人员装订起来,再次审查,然后装订凭证交予上级。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会计理论知识扎实较强,正如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照芦葫画瓢准没错,现在才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离开操作和实践,其它一切都为零!在实习中感到虽说理论源于实践并且指导实践,可是实际与理论还是有很大的差异的,特别是像会计实务这样的与金钱直接挂钩的业务。会计本来就是烦琐的工作。在实习期间,可能会觉得整天要对着那枯燥无味的账目和数字而心生烦闷、厌倦,以致于登账登得错漏百出。愈错愈烦,愈烦愈错,这只会导致“雪上加霜”。反之,只要你用心地做,反而会左右逢源。越做越觉乐趣,越做越起劲。梁启超说过:凡职业都具有趣味的,只要你肯干下去,趣味自然会发生。因此,做账切忌:粗心大意,马虎了事,心浮气躁。做任何事都一样,需要有恒心、细心和毅力,那才会到达成功的彼岸!更多和资格考试相关的考试信息,欢迎登陆高顿财经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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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有明确规定,内容较多,话语较复杂:运费同企业日常购销活动息息相关,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运费,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运费并入销售额是否需要价税分离?支付运费的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应按何种比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收取或者支付运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许多财务人员来说,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是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一、销售额中包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销售方负担的运费,如果通过提高所售商品的价格来回收,而不单独收取运费,则所负担的运费通过提价已经并入销售额中,不必单独处理;如果委托运输公司运输井取得运输发票,支付运费后不单独向购买方收取,则取得运输发票后按照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之和(以下简称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其余作为销售费用。 支付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条件有四:一是所运输的货物(不包括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取得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三是准予计算进顶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四是在法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进项税额。 二、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经购销双方约定由销售方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达购买方,同时先由销售方垫付运费,货物运达购买方后,购买方再归还销售方垫付的运费,对销售方而言称为代垫运费。代垫运费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由于销售方只是代垫运费,无论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多少,都不征收增值税,但代垫的装卸费等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方代垫运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收到购买方支付的运费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购买方支付运费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运费的7%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余金额作为采购物资的成本。 例1: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乙,甲企业在向运输单位代垫运费后,收取货物款项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运费1170元(包括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下同),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向运输单位代垫运费时,借记应收账款1170元,贷记银行存款1170元;收到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1170元,贷记应收账款1170元。乙企业收到运输发票并支付运费时,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1088.1元(1170-81.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9无(1170×7%),贷记银行、存款1170元。 (二)不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代垫运费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如果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向运输单位支付的运费可以按照运费的7%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销售方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收取的运费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销售额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作为收入处理。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可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销售增值税低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收取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收取的运费。 当销售方销售货物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并取得运输发票时,按照运费的7%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销售方销售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的货物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17%)×17%;销售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货物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13%)×13%;销售适用简易办法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固定资产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4%)×4%÷2;销售免税货物收取的运费不用缴纳增值税,即运费的销项税额为零。购买方有关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同二、(一)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例2: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在向运输单位支付1170元的运费后,运输单位将运输发票开给甲企业,甲企业除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货物价款外,还开具1170元的普通发票给乙企业,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费时,借记销售费用1088.1元(1170-81.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9元(1170×7%),贷记银行存款1170元;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117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1000元(1170-17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元[1170÷(1+17%)×17%].购买方有关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同例1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三、混合销售行为中包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贷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在税法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可以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销售增值税低税率货物收取的运费、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收取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收取的运费。 当销售方混合销售适用增值税基本税率的货物时,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17%)×17%;销售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的货物时,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13%)×13%;销售适用简易办法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已使用固定资产时,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运费的销项税额=运费÷(1+4%)×4%÷2;销售免税货物收取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运费不用缴纳增值税,即运费的销项税额为零。购买方有关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同二、(一)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例3: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并负责运输,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收取货物价款(不舍税)300000元,运费1170元,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应当与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甲企业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352170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301000元[300000+1170÷(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170元{[300000+1170÷(1+17%)]×17%}。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运费时,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301088.1元[300000+1170×(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81.9元(300000×17%+1170×7%),贷记银行存款352170元。 四、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有关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4:甲生产企业主营货物销售,兼营运输劳务,甲企业为乙工业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单独收取运费,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收取乙企业运费5850元,开具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销售货物外兼营运输劳务收取运费的行为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585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5850元;核算运费应纳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175.5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75.5元(5850×3%)。如果未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2340元,其余运费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3510元(5850-2340)。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585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5510元[3510+2340÷(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元[2340÷(1+17%)×17%];核算运费应纳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度附加105.3元,贷记应交税费——应变营业税105.3元(3510×3%)。企业因未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多缴纳税款269.8元[(340+105.3)-175.5],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运费时,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5440.5元(5850-409.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9.5元(5850×7%),贷记银行存款5850元。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因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必须将之前已计入该货物采购成本的运费(这里指购进货物取得合法运输发票时已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和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的运费÷(1-7%)×7%。 例5:甲企业上月购入原材料一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价款20930元(其中930元为购进时计入成本的运费),本月因管理不善致使该货物全部毁损,本月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为3470元[20000×17%+930÷(1-7%)×7%]。甲企业结转毁损材料的损失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24400元,贷记原材料2093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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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枧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9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于上述规定,2019年版的细则对原细则进行了两处修改:一是第①项由原来的“当月”变为“最近时期”,实际上表述的意思可理解为企业视同销售以本企业的同类货物销售价格为标准;二是第②项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上两个字“其他”,这两个字就允许纳税人比照市场上其他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价格。(二)消费税1.内容未发生变化。新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的描述是一致的,都在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除一般性规定外,仍然沿用以下特殊规定:对于金银首饰视同零售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①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单位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从价计征或复合计征方式的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2.涉税处理的变化。2019年版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九条分别较旧条例增加了复合计税及相应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等。而这些规定在2001年5月就开始相继实施。目前,实施复合计税的产品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三种,金银首饰视同销售仍按原规定执行。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接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三)营业税1.内容发生了变化。2019年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新规定取消了“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对于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方面规定更加严密,而用“单位和个人”代替了原规定中的“他人”,解决了旧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难题。旧细则只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作为“视同销售不动产”,而对单位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和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规定,也就是说,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这些行为是免营业税的。新细则扩大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2.涉税处理的变化。2019年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新细则将旧细则第①项“当月”改为“最近时期”,使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更强。将列举法“同类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条文改为“同类应税行为”,避免了列举不全造成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争议。第②项增加了“其他纳税人”,这样可以适用市场价格,同样可以避免原来规定带来的自己单位不生产又不销售的外销商品视同销售过程中人为提高成本利润率带来的税基增大的问题。二、视同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变化从2019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实现了统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28号)明确了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与原适用外资企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970号)相比,视同销售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
怀疑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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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做慈善家
会计实习过程中一般会遇到如下问题:
1、具体业务描述由书本上的文字变成了单据,有时会有很特别的单据,有的单据在学习的时候不会见到;有时刚刚到单位对单据的分类会感到头是晕的。
2、其次,特殊业务分录不会做,或者以前会计做法会跟你不一样。
3、财务软件的操作不熟悉,特别是新手,一定要很小心。
4、财务报表的编制,新人的方法与以前会计会不一样。
1、每个月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做记账凭证时一定要有财务(经理)有签字权的人签字后再做账),然后月末或定期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之所以月末登记是因为要通过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保证记录不出错),每发生一笔业务就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
2、月末须注意提取折旧,待摊费用的摊销等,若是新办企业开办费在第一个月全部转入费用。计提折旧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或是制造费用,贷:累计折旧,这个折旧额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和使用年限计算出来的。月末还要提取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
3、月末编制完科目汇总表之后,编制两笔分录。第一笔分录:将损益类科目的总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贷:本年利润。第二笔分录: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
转入后如果差额在借方则为亏损不需要交所得税,如果在贷方则说明盈利需交所得税,然后做记账凭证,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金,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虽与利润有关,但并不是亏损一定不交纳所得税,主要是看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是正数,如果是正数就要计算所得税,同时还要注意所得税核算方法。
4、最后根据总账的资产(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等)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编制资产负债表,根据总账或科目汇总表的损益类科目的发生额(发生额是指本月的发生额)编制利润表。
5、剩下是装订凭证、写报表附注、分析情况表之类的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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