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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不知道你所问的资产重组是哪种类型,具体又产生了什么样的收益。会计是根据经济业务来处理的,税务也一样,首先要清楚业务才好处理,请把问题做补充说明。楼上说的是债务重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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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重组的方式: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二、破产重组的会计处理 破产重组的债务重组完成日,应以重组计划监督期结束、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或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为确认标准,才能终止确认有关债务、并确认有关债务重组损益(营业外收入).破产和解的债务重组完成日,应以和解协议被完全履行为确认标准,才能终止确认有关债务、并确认有关债务重组损益(营业外收入).以破产重组为例,具体而言,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认为债务重组已完成(有关协议履行完毕)、债务重组收益已实现:1、按期制定并表决的重组计划,经人 民法 院裁定批准或直接批准情形包括:各表决组均通过重组计划,且人 民法 院裁定批准;或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组计划,但经申请后人 民法 院直接批准(应符合《企 业破 产法》规定的六项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并不能保证债务人依法不再承担对计划减免债务的清偿责任,如《企 业破 产法》第93条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组计划,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组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组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2、债务人在规定的监督期内(包括经人 民法 院裁定延长的监督期限内).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或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 重组计划的执行期间很可能在一年以上,因此不能下"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的结论.如会计仍坚持在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时确认重组损益,则又不能反映债务人未来很可能的债务清偿金额,不利于反映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债务人的未来经营.而破产法规范重组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若会计不确认很可能的负债,则直接影响债务人的经营,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或者说,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证.因此,可以考虑替代的标准,这就是要求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有能力的标准包括:(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可行的;(2)债务人取得了第三方,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财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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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资产重组的几个不同方式,有不同的财务处理。第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第二是以非现金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本书“收入”相关规定,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3) 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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