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之猪
优点会计管理体制,缺点模式借鉴。法国政府在会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国的会计规范都是采用法律条文的形式。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有相当大的差别,其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也存在巨大差异。
请叫我癸小亥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完整,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一、税收制度诸原则 法国税收制度的设立、运转、改革是根据一系列原则来进行的。现分别简述如下: (一)法制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由法律确定税收规则、方式、税率等。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税收制度不仅根据国家利益,还根据地方利益来设立。 其次,整个法国税务体系是由税务总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来进行规定、规范的。所有税务的征收、分配、处罚、检查等均以税务总法为准。而各项政府有关政令实施细则也根据税务总法及宪法规定的税务制度性质来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监督。 第三,对税收范围、征税比率、新税种的设立、纳税种类的取消等,均须以法案形式通过议会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税务争执均须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法律加以解决。 (二)公立原则 税务制度是以国家为代表、对国民各种收入及经济行为课以税务的体制。因此,只有国家的代表才能实施征税行为。整个税务征收部门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中央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一元化领导。 (三)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表现在税务方面,即是个人与国家在税务上有争端、个人与税务机构有争端时,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法律来解决。 还有税务征收平等原则,指的是税收规定如针对某一类型收入,则有该收入者均交同样的税,并无例外。对于已定的税收标准或规定而言,相应的纳税人是平等的。不会发生针对某些人以一个标准,另一些人以另一个标准的情况。 (四)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的原则 这是法国税率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收入所得税即实行高额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反之亦然。 以上是法国税收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 二、税种一览 从大类而言,法国税种可归为四个大类,即收入所得税、消费税、资本税及地方税。 (一)收入所得税(IMPOTS SUR LE REVENU) 收入所得税的概念是指对工作、投资、经营等各类职业、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入进行征税。但是,在有关税收法中未对这一税种的概念作精确定义,看来这是给以后税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够的变动可能性。 具体而言,“收入”这一概念还不仅仅是金钱形式的,如实物等各种非金钱的收入也可被列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为获得这一收入而支付的开支、价格、负担等一般可从收入中相应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净收入才算作“可征税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税分作对法人征收与对自然人征收两部分。 1. 公司税(IS:IMPOT SUR LA SOCIETE) 这是对法人征收的收入所得税。凡是在法国进行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经营活动属何种类型,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均须征收这种税务。而一些人员组合公司类型如集体名义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则上不须缴纳这种公司税。但这些公司的人员可作选择:是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交还是按公司税交,一旦作出决定便不可改变。此外,合作社、协会、公立部门如其活动是盈利性质的,也须交纳公司税。一些互助组织、协会如其经营并非追求高额利润则可享受免税待遇。 公司税是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税。这一净利润是根据会计对公司年度营业成果进行核算而作出资产负债表(BILAN)来显示的。在税法与会计法中,对净利润的计算、折旧、成本、开支、库存等均有明确规定,故在净利润定义上不可能出现混淆。 目前对公司净利润的征税税率为36.6%。至於未有盈利,或是亏损的企业,则只须交规定的基本税类即可。 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税率或减免税: 1)如果是新创公司,则前两年公司税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资产的长期升值部分,则只按18%的公司税率交税。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体民事公司经营房地产或动产,按10%至20%的低税率交税。 4)中小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左翼政府规定20万法郎以内只按20.9%税率征税。 2. 个人所得税(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这是一种对自然人即个人征收的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其原则是根据收入不同而采用高额累进制:即依据人们收入数目而划分不同的征税档次。同时,又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而扣除家庭、职业等开支,来计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税参数。 以下三类人须交个人所得税: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 3)凡是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申报纳税。 凡是不属上述三类的人,即不在法国常住者,则须就其在法国所获收入交税。 从1998年起根据新税务法案,其征税税率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纳税。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税率纳税。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税率纳税。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税率纳税。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税率纳税。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税率纳税。 (7)年收入超过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税率纳税。 上述标准均为单身者的纳税标准。法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如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进行计算,标准同上。如有小孩须负担,两人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 因此上述标准只是一个参照标准。还有许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如在工资收入中一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减税,购买房子贷款的利息可减税,消费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可减税,装修、改善旧房设施可减税,抚养老人、向慈善机构捐款、投资人寿保险、投资出租房产业等也可减税。故在事实上,申报的须纳税收入是在享受各种减免后才按上述税率纳税。 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执政,为履行其竞选时的承诺,今年的个人所得税将减少5%,在本届政府任内,减税30%。 以上我们介绍的是收入所得税状况,不管是公司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收入的直接征税上,因此是直接税。 (二)消费税(IMPOTS SUR LA DEPENSE) 消费税是人们在消费时向国家支付的税。这种税包容在商品价格内,由商人向国家交纳,因此是间接税。 消费税分以下三类: 1. 增值税(TVA) 这是法国最主要的消费税,也是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最大的税收。 增值税是指在商业流通领域中,对各种商业交易按特定比例征收的税。这种商业交易可以是实物的(如商品交易),也可以是非实物的(如各种服务)。 增值税税率分为两种: 1)基本食品、书籍、乡村旅馆、戏剧、音乐会、药品等,税率为5.5%。 2)其它商品及服务,税率为19.6%。 2. 酒精、饮料、烟酒税 这种税是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出售方式按不同税率来征收。如烟草税税率高达75.99%,且还不断上调。酒精饮料在交纳了20.6%的增值税外,还要增交15%至20%的税。此外,出售酒精饮料者还须交流通税,数额不等。 3. 燃料税 法国是欧洲对燃料征税最重的国家,税负比率高达80%多。虽然法国汽油不含税价全欧最低,但因税最重,故销售价格很高。 (三)资本税(IMPOTS SUR LE CAPITAL) 资本税包括各项与资本、家产有关的税,如房产转移税、财产继承税、巨富税等。 1. 注册、登记税(LES DROITS D'ENREGISTREMENT) 凡是在官方的注册、登记行为都须向政府纳税:如汽车注册、印花税、公司成立的注册、结婚合同的订立、预售或预购合同的登记、居留证的发放、申请专利、借款合同等,由税务局公布各种标准。民事、刑事所有契约行为,一般都须向政府缴纳登记税,税率不等,由税务局公布各种标准。 2. 财产转移税(LES DROITS DE MUTATION) 财产转移税是指在动产、不动产交易、买卖、赠与、继承等转移行为中国家征收的税,其税率差异很大。例如,旧房买卖的转移税为9%左右,遗产继承的税从5%至60%。这些行为均须公证人公证,除上述转移税外,还要加上公证人公证服务费的增值税。 3. 财产升值税(TAXATION SUR DES PLUS-VALUES) 凡是动产(如债券、股票)与不动产(如房地产)的升值也均须纳税。这与收入税不同:如债券、股票的分红,应算作收入来纳税,但其升值按本税征收。目前动产升值税税率在15%左右。不动产升值税税率,如果在两年内实现的短期升值,则将升值归入收入总额内按收入所得税计算;如是两年以上实现的长期升值,则扣除每年5%升值(减税折扣与货币升值因素)后按收入总额进行“参数计算”征税。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是在升值实现后才纳税:即是在买进和售出这一行动结束、当事人获得升值后才纳税。 4. 巨富税(IGF:IMPOTS SUR LES GRANDES FORTUNES) 这是对拥有一定数额财富者才征收的税务,又叫团结互助税。这一税种设於1982年。 巨富税规定在个人拥有动产、不动产总额超出一定限额时,须纳巨富税,现时这一限额定为461万法郎,税率从0.55%到1.65%,也按高额累进方式征税,即财富越多,征税也越多。 (四)地方税(IMPOTS LOCAUX) 在法国,向中央交的税负远远重于向地方交的税负。地方性的税务收入只占税收总额的20%上下。地方性税收的受惠者是大区、省、市镇三级地方政府。地方税分为以下几种: 1. 建筑地产税(TAXE FONCIERE DES PROPRIETES BATIES) 这是对拥有房产、厂房及其附属地产者按年度征收的税。根据出租价值计算税率,各地标准不一。 2. 非建筑地产税(TAXE FONCIERE DES PROPRIETES NON BATIES) 这是对拥有非建筑用地产者按年度征收的税,税率也各地不一。 3. 居住税(TAXE D'HABITATION) 这是对居民按年度征收的税,不论是房东还是房客,均须交纳。税率根据出租价值、居住者居住面积、收入情况等综合计算,各地差异也很大。 4. 职业税(TAXE PROFESSIONELLE) 职业税是地方对所有从事非工资性职业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税。企业是提供这一税的主要源泉。税率亦按各地出租价值再结合各行业参数等因素进行计算,一年交一次。 5. 扫路税与垃圾清除税(TAXE DE BALAYAGE) 这两种税也是按年度征收的税,由房主或房客交纳。 (五)税种比例 法国的总体税收中,各税种所占的比例是很不相同的,这反映了法国税收制度的一系列基本特点。 1. 公司税(IS),它占税收总额的9%至12%。公司税比例大小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经济好,公司税所占比例就大,反之就小。 2. 个人所得税(IR),一般为16%至21%左右。在国家经济好转,税收来源充足的情况下,政府倾向于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这就使这一税种占总税收的比率下降。而经济不好,税收数额下降,则个人就须交更多的税。 3. 增值税(TVA),这是在国家税收中占比例最大的税种,故国家对此税十分重视,向企业追讨不遗余力。其在税收总额中的比例占30%至45%左右。 4. 石油产品国内税、烟酒税等,这一税种所占的比例一般在5%至10%。 5. 地方税,占税收总额的10%至15%左右。 6. 各种财产转移、金融交易的转移税、交易税等,占税收总额的6%至10%左右。 从上述比例可见,法国对个人收入所得的征税压力不大,但各种间接税如增值税、石油产品税、烟酒税、各种财产转移税、金融交易税等,则税负沉重。这是法国税收制度的一大特点。三、税务部门的组织结构与权力范围 法国的税务机构是个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控制的部门,从上至下有严密的组织结构。 (一)财政部门 法国税务机构从属于国家财政与预算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最高决策者为经济财政工业部。该部负责全国经济政策、经济计划的制订与执行。在财政预算方面,该部预算司负责制订国家预算,提出每年的预算案(财政法案)。该司还要监督预算的执行,以保证各种开支符合预算拨款的项目与数额。该司的财政稽查官作为国家代表派驻各主要行政部门,在经费开支之前进行事先稽查与审计,并会同有关部长共同管理各部的经费活动。 法国税务机构根据预算案及部长的部令,实施税法,进行计算税率、征税、查税等工作。与税务机构直接相联的,还有法国公共会计司,负责税务征收、预算收支等工作。 (二)税务机构 法国税务总局(DGI)隶属于经济财政工业部,与预算司、公共会计司、国库司、对外经济关系总司等平级。该局负责税率计算、税收标准的制定、征税、查税等工作。但是,海关税由全国海关及间接税总署负责。此外,公司税与间接税也由公共会计司负责。 法国税务总局下设四级机构: 1. 全国与国际税务检查局系统,负责对国内、国际税务的核实、检查、处罚等工作。 2. 大区税务局,这是负责大区税务工作的系统。 3. 省税务局,负责省一级的税务工作。 4. 市镇税务所,负责市镇等基层的税务工作。 法国税务系统共有85,000多工作人员,全部属公务员,按公务员等级制划分出不同的级别。各大区、省税务负责官员均由经济财政工业部任命与管理,税务部门由国家统一指挥,地方无权过问。因此,有着很浓的中央集权色彩。 我们上面已提到,税务机构与公共会计机构是密切联系又相区别的。经济财政工业部公共会计司下设省公共会计局,省以下财务区设财务局,市镇设财务所。这一套机构合称公共会计网,专门负责国家预算的收支执行工作。由此,使税务制定、征税(属税务局系统)与收税、退税(属公共会计系统)既相分离,又密切联系,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 作为财政监督手段,法国还在经济财政工业部下设财政总监,其权力很大,一切公共会计事务,不论是国家、地方还是企业个人,均置於其监督之下。此外,法国还设立独立的审计法院,其职权由议会授与,不受行政权力控制,负责审查政府部门的财政账目与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的财务账目。该机构共有250人左右。 因此,从税务到公共会计、国库收支,均置於双重监督、控制之下。 (三)税务部门权力范围 法国税务部门的权力及其范围完全根据法律确定。 首先是根据财政法案的税率计算各种税务的具体数额,并向法人与自然人征税。如个人每年收到一张所得税报税单,填写后寄送税务局,税务局再根据不同税率、根据各人具体情况计算好须纳税额后,寄还给报税人。报税人再在规定日期前,向国家财务局(TRESOR PUBLIC)交纳税金。 其次,税务部门有权对公司、个人查账,有权要求被查者出示所有财会账目、银行账目,有权要求被查者(自然人或法人)对所有细节作出说明。税务部门还要求各行政部门、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与情报。这被称为税务部门的“信息权”。 第三,在查税、税务核对后,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罚款、要求其支付欠税税款的利息等。这些罚款、补税、追交利息等,既是根据法律、规章进行的,又是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而由税务部门来决定的。由此,税务部门拥有一定的自由度。 第四,在纳税人拒绝付税、拒绝罚款时,税务部门有权使用一切金融、经济手段,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抵账,或对纳税人的收入进行强制提取等。有关行政部门,不管是中央的还是地方的,均须协助税务部门行动,否则即是违法,可被控告有罪。 以上四方面的规定,使税务部门拥有很大的税务行动权力,它得到国家警察、国家宪兵、法院等司法界的大力协助,得到各级行政部门的协助。因此有人讲,就税收制度而言,法国不是一个民主国家,而是一个警察国家。 (四)公民权利与税务诉讼 税收体制对纳税人即公民有着强制性的权力,那么公民权利如何保障? 如个人或公司与税务部门有纠纷,便通过行政法庭、行政法院的途径来解决。但是,如是事关间接税,可上诉普通司法系统:如大事法庭,上诉法院,再高一层是最高法院。反过来,如果纳税人有意逃税、漏税,触犯了税法,则税务部门可向刑事法庭起诉纳税人,一般是向轻罪法庭起诉。 上述司法系统,保证了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有争执、诉讼时,可望通过法律、通过独立于行政系统的司法部门来进行仲裁,从而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从具体程序而言,纳税人首先可上诉税务部门上级机关,其次可上诉省税务委员会,这两步是在行政部门内部解决与纳税人的纠纷程序。第三,可上诉行政法庭,这就展开了司法程序。第四,可上诉行政上诉法庭,这是对行政法庭判决不服的上诉。第五,可上诉行政法院。这是最高一级的上诉。这是许多纳税人在与税务部门发生争讼时的步骤。一般而言,从查税一开始,人们便可要求律师的协助。这也是保证纳税人权益不受侵犯的一个重要步骤。 四、社会分摊金体制与征税举例 我们以上扼要介绍了法国税收体制。但是,对于一个纳税人、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这还不是全部的。要真正了解整个法国税制,就不能不涉及社会分摊金体制。税与社会分摊金相加,才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强制性赋税体制,它对法国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与普通纳税人的日常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社会分摊金(COTISATIONS SOCIALES) 法国是个福利国家,人们的生老病死、失业、退休、入学、住房等均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为了支撑这一沉重的社会保障体系,便须依据“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原则,让所有人均根据收入交纳社会分摊金。 社会分摊金是由获得工资、退休金等收入者根据特定比例从收入中支出的。而雇主也须缴纳雇主的相对分摊金部份。我们以下列出工资中主要的分摊金比例。 1. 疾病、生育、残疾、死亡保险:雇主交2.8%,雇员交6.8%,共9.6%。 2. 养老保险:雇主交8.2%,雇员交6.55%,共14.75%。 3. 养老保险:超出就保上限的部份,交1.6%。 4. 家庭补助:雇主交5.4%。 5. 鳏寡保险:雇员交0.1%。 6. 工伤保险:雇主交2.36%左右。 7. 住房补助:雇主交0.1%,9人以上企业交0.4%。 8. 失业保险:雇员交3.22%,雇主交5.34%。 9. 补充退休金:雇员交2%至5%,雇主交3%至10%,视何种行业、何种职务而定。 10. 普遍化社会捐金(CSG):3.4%(若斯潘政府拟从1997年起将之提高至7.5%)。 11. 社会债务偿金(RDS):0.5%。 12. 非受薪人交纳分摊金比例:12.85%,根据收入来决定。退休人员交3.4%,再加老年保险等分摊金。 上述社会福利分摊金,虽与税收体制相区别,由社会分摊金联合征收机构征收,由全国社会保险金库与养老金金库管理,但已日益变为一种“直接税”,与其它税一起成了法国经济的沉重负担。而且,法国社会保险开支还不断上升,由此政府不断提高普遍化社会捐金(CSG)的比例,以填补赤字,这又加重了人们的负担。目前,法国社会保险开支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至30%左右,负担十分沉重。 五、存在的问题与前景 面对二十一世纪,法国税收制度将进行一系列的改革。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经济与社会层次、结构的急剧变化,人们观念、思想、心态的演进,均对税收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存在的问题 1. 沉重税负与经济发展不相容 面对激烈的国际性竞争,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已成为各国企业的优先关注目标。而正如我们上面所述,法国沉重的强制性税负体制已严重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腿,使企业难以降低成本。举例而言,如一名受薪者拿到净工资10,00欧元,则雇主总共要付出1800欧元。加上与受薪者人数、薪水总额直接相关的职业税等,这一负担更重。因此,雇主宁愿以机器取代人,轻易不雇人。此外法国劳工保护法律十分严密,雇人容易解雇难,更使企业不愿多雇。这也是法国失业率高的结构性因素。因此,经济学家一致认为,虽然法国经济将会以2%至3%的增长率回升,但对减少失业影响很小。 2. 税务平等与“杀富济贫” 法国收入所得税采取了高额累进税制,最高税率高达56.8%,比其它工业化国家均高。相比之下,德国这一最高税率为53%,瑞典51%,英国40%,美国仅为39.6%。於是,越富的人交税越多。还要加上巨富税,其税率也比其它工业化国家高。结果是,富人与高收入者千方百计用各种手法来减税、避税,甚至将财富转至国外,自己移居国外等。 对此,左、右翼有不同思路:左翼认为多收入、有钱者本应多交税,这是社会互助的基本原则。而右翼认为经济的主动力来自企业与企业家,只有减轻税负,让高收入者乐意留在法国,吸引更多投资者与高收入者来法国,才能振兴经济、减少失业,使法国更富。因此,以社会党为代表的左派势力及以戴高乐派保卫共和联盟与法国民主联盟为代表的右翼势力,便在各自执政时推行了不同的改革政策。 此外,由於法国将征税线订得较高,故缴纳收入所得税的家庭只占家庭总数的51%。而德国这一比例占62.3%,美国更高达94%。相比之下,高收入者成了收入所得税的主要税源。 3. 税务部门权力与公民权利 税务部门虽有法律为依据,但鉴于税收是国家经费的来源,故历来当政者均不断强化税务部门的权力,造成在税务领域公民权利受到削弱。如根据宪法、欧洲人权法,任何公民在遭到法律处罚前均可申诉理由、法官在争诉双方处于平等条件下进行裁决。但税务罚款却非如此。如往往只根据迟交这一条便自动加上罚款,而被罚者也难以上诉。在这方面,行政权取代了司法权,可擅自处罚纳税人。对此,法官公会曾提出异议。 4. 税收体制过於复杂 直接税、间接税、所得税、转移税……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法国的税制发展至今已十分复杂繁琐。维持这一庞大的税务部门,本身也耗费国家大量预算。如何改革?这也是政界、司法界人士正在思考的问题。 (二)改革前景 这是近年左、右翼政府相继在做的事。意识形态不同,对税务调整的思路也各异:右翼政府推行的改革旨在降低收入所得税最高税率,使高收入者获益,同时也提高税收起征率,使更多生活不富裕者可免交税。在职业税方面,则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提高增值税,以补税源。其宗旨在于刺激投资,带动经济回升。左翼政府则相反,拒绝降低最高税率,反而在社会福利方面限制高收入者获得权利,同时加大低收入阶层的补助。企业税方面,对盈利丰厚的大企业加重税率,对中小企业则维持原状。其宗旨在于更多照顾社会平等,减少贫富分化加剧现象。 至於中国的税收嘛,欢迎查询中国税收咨询网(好像做广告=_=||):而剩下的中法对比,lz你就加油吧!
背信弃翊
优化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为效率1.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提供“公共物品”。在这里所学的公共物品包括国防、基础设施建设、文化、科技、教育、公共卫生、环保等。这些只包括了公共物品的实体层次,而忽略了重要的制度。实际上,市场经济作为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其制度基础是经济决策自由、个人权利、政法环境和法律制度。因此,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保护产权,为市场经济的运作提供必要的制度框架。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所提供的一种能为全体公民共享有“公共产品”。所以,政府必须保护产权和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给予应有的保障 2.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行为效率,使政府真正成为“服务型政府”。市场经济中有引入政府管制、发挥政府职能是必要的。但政府必须在法律框架下保护产权,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公共物品,也就是说政府行为也要受法律约束。因此,在法律框架下要提高政府行为效率。提高政府效率时,一要以所服务的公众需求为中心,了解公众的不同情况,区分不同的公共需求,提供多元化的公共服务。要重视公众的抱怨、建议和政府对公众的承诺,积极迅速做出反应,建立政府与公众的互动机制,形成新型的诚信合作关系。二要增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在任何一项涉及社会全体利益的重大决策做出之前,应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他们的参与程度,增强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实现政府服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三要以公众满意度为服务标准,全面提升公共服务品质。全面推行服务质量管理,在对公共需求进行准确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公众服务标准和申诉处理办法,提供最便捷的服务方式和申诉渠道,改善服务态度,树立全新的服务形象。3.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大力压缩行政经费。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是财政支出的范围,但是,也必须注意到,行政机构的数量与规模,行政经费供给的数量也必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供给规模过小,不能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供给规模过大,在财政收入一定的情况下,阻碍其它事业的发展,导致财政支出结构的不合理和财政收支矛盾的恶化。我国1993年和1998年进行了机构改变,但行政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稳定在10%以上,甚至在“九五”时期平均在14%以上,特别是2000~2001年不降反升,达17~19%,不仅高于10%以上的国际一般水平,而且也高于同期我国财政收入增幅11%的水平。深化机构改革,精简多余人员,关键是要通过调整结构、发展经济,为精简出来的公务人员找到新的就业出路,否则,精简难以成功。县、乡两级机关的富余人员,可以循着农业产业经营的路子,组织他们去搞各种形式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这既可以为千家万户的农民提供服务,引导他们走向市场经济的大市场,提高农民生产经营水平,增加农民的收入,又可以为县、乡两级公务员开辟更为广阔的发挥自己才能的工作途径和生活出路,还可以从中选出一些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较高的青年去充实农村基层组织。(二)深入研究和发展“公共财政”理论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建立的财政收支活动的一种新机制和新体制。公共财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公共财政是一种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或分配活动,不应该成为超越市场的力量去满足社会成员的私人需要;其次,公共财政活动的对象是公共物品;第三,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效率;第四,公共财政的立足点是非市场赢利性;第五,公共财政是运行机制法制化的财政。“公共财政”理论是我国财政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即一方面“公共财政”理论能够化解在国家财政改革中出现的有关矛盾,同时也能够指导国家财政改革向纵向发展;另一方面,这一理论更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虽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共财政”,而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公共财政”,既然都是“公共财政”,那么就必然有许多相同之处,这无疑为各国财政支出之间进行比较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我国吸取世界财政的先进经济的效益统计口径提供了基础。今后,要在公共财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的公共化程度。财政管理的公共化实际上就是提高公共选择的民主决策程度和公民的普遍参与水平。(三)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应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标准参与社会资源的配置,政府公共支出范围必须以社会公共需要为标准来界定和规范。社会公共需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只有政府出面组织和实施才能实现的事务;二是只有政府举办才能有效协调各方面利益的事务;三是企业和个人不愿意举办而又是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须的事务。凡属于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和事务,财政才能提供资金支持;凡不属于这个范围的领域和事务应逐步推向市场,由市场机制去调节。按照这一标准,政府公共支出的范围界定如下:(1)消耗性支出。一般是指资源置于政府直接配置,直接消耗的支出。主要包括:国防支出,对外事务支出、各级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支出、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卫生保健等公益性事业支出。(2)转移性支出。一般是指政府不直接消耗,而是通过再分配转移出去由社会消耗的支出。主要包括价格补贴等补助。(3)公共工程支出。一般是指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支出。(四)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西方的财政实践表明,公共财政模式与预算体制密不可分的,即政府预算制度为该模式的形成和存在提供了基础形式。1998年以来,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必须进一步创新。(1)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这既是优化支出结构的需要,又是实现依法理财的客观需要。目前,部门预算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30个月),解决预算编制时间的不合理现象;采用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即采用(标准收入测算)、(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先进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以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科学地划分政府收支,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管,为综合预算创造有利条件。(2)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可以避免公共资金使用者与最终商品和劳务提供者“合谋”,是国库单一账户核心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配套措施,是加大预算执行监控力度的重要手段。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的工作力度:一是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应该以商品采购为主,并将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项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可先进行区域联网,当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全国联网。三是优化组合采购方式,以招标为主,辅之以其他采购方式。(3)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会计集中核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按照国际惯例,公正、公开、公平和优化政府收支行为,提高其效率。这是我国公共财政改革取向。当前,美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把政府公共会计核算作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重要部分,以保障和促进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有效运作和取得最大效益。其中政府公共会计核算实行统一与分散核算相结合的模式。例如,政府采购支出通常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各国通常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对政府集中采购支出通常是要用政府部门统一支付统一核算。对于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法国由公共会计对单位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支付、核算。目前我国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适应部分地区行政事业部门和领导法制意识不强,管理技术比较落后、财政性资金紧缺等实际情况的。与国际接轨建立和健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会计集中核算和监督功能将融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完全能够有效地对行政事业部门的财政性收支进行规范的控制、管理、核算和监督。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作为独立的财政会计制度将完成其历史使命。(五)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制度财政支出绩效监督作为提高财政支出绩效的有效手段,是当前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和公共财政框架构建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作为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绩效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与使用效益为目的,在有效开展财政支出合规性监督的基础上,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监督方法,按照绩效的内在原则,对照部门预算要求,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地制约和反馈。其本质是在实现财政分配基本职能过程中体现的国家主体对其他相关主体的一种效益性制约功能,其目的是促进国家财政资金配置与使用效率的提高。财政支出绩效监督的内容从动态角度分析,可以理解为财政支出资金运行链条。在整个链条中财政支出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个运行环节,具体可分为财政支出资金的分配环节、财政支出资金的拨付环节、财政支出资金的使用显效环节。财政支出资金的使用显效环节又将涉及到财政支出活动的四个方面即成本、投入、产出、效果。这些环节构成了财政支出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这一资金运行全过程都需要进行有效性的监督。所以,财政支出绩效监督的内容,从动态上说是财政支出的行为过程及其结果。财政支出绩效监督时要遵循的原则为“3E”原则。所谓“3E”原则是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的总称。“3E”实质上是三种关系,涉及到财政支出活动的四个方面即成本、投入、产出、效果。要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中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分析,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因此,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是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财政资金真正用于维持公共需要并取得预期效果。
啊阿阿陽不是阳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完整,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一、税收制度诸原则法国税收制度的设立、运转、改革是根据一系列原则来进行的,现分别简述如下:(一)法制原则首先,法国宪法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由法律确定税收规则、方式、税率等;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税收制度不仅根据国家利益,还根据地方利益来设立;其次,整个法国税务体系是由税务总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来进行规定、规范的。所有税务的征收、分配、处罚、检查等均以税务总法为准,而各项政府有关政令实施细则也根据税务总法及宪法规定的税务制度性质来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监督;第三,对税收范围、征税比率、新税种的设立、纳税种类的取消等,均须以法案形式通过议会立法才能生效;第四,所有税务争执均须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法律加以解决。(二)公立原则税务制度是以国家为代表、对国民各种收入及经济行为课以税务的体制。因此,只有国家的代表才能实施征税行为。整个税务征收部门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中央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一元化领导。(三)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表现在税务方面,即是个人与国家在税务上有争端、个人与税务机构有争端时,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法律来解决,还有税务征收平等原则,指的是税收规定如针对某一类型收入,则有该收入者均交同样的税,并无例外,对于已定的税收标准或规定而言,相应的纳税人是平等的,不会发生针对某些人以一个标准,另一些人以另一个标准的情况。(四)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的原则这是法国税率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收入所得税即实行高额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是法国税收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二、税种一览从大类而言,法国税种可归为四个大类,即收入所得税、消费税、资本税及地方税。(一)收入所得税(IMPOTS SUR LE REVENU)收入所得税的概念是指对工作、投资、经营等各类职业、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入进行征税;但是,在有关税收法中未对这一税种的概念作精确定义,看来这是给以后税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够的变动可能性。具体而言,“收入”这一概念还不仅仅是金钱形式的,如实物等各种非金钱的收入也可被列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为获得这一收入而支付的开支、价格、负担等一般可从收入中相应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净收入才算作“可征税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税分作对法人征收与对自然人征收两部分。1. 公司税(IS:IMPOT SUR LA SOCIETE)这是对法人征收的收入所得税。凡是在法国进行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经营活动属何种类型,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均须征收这种税务;而一些人员组合公司类型如集体名义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则上不须缴纳这种公司税;但这些公司的人员可作选择:是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交还是按公司税交,一旦作出决定便不可改变。此外,合作社、协会、公立部门如其活动是盈利性质的,也须交纳公司税;一些互助组织、协会如其经营并非追求高额利润则可享受免税待遇。公司税是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税,这一净利润是根据会计对公司年度营业成果进行核算而作出资产负债表(BILAN)来显示的,在税法与会计法中,对净利润的计算、折旧、成本、开支、库存等均有明确规定,故在净利润定义上不可能出现混淆。目前对公司净利润的征税税率为36.6%。至於未有盈利,或是亏损的企业,则只须交规定的基本税类即可。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税率或减免税:1)如果是新创公司,则前两年公司税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2)公司资产的长期升值部分,则只按18%的公司税率交税;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体民事公司经营房地产或动产,按10%至20%的低税率交税;4)中小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左翼政府规定20万法郎以内只按20.9%税率征税。2. 个人所得税(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这是一种对自然人即个人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是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其原则是根据收入不同而采用高额累进制:即依据人们收入数目而划分不同的征税档次;同时,又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而扣除家庭、职业等开支,来计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税参数。以下三类人须交个人所得税: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即183天)的人;2)凡是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3)凡是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者;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 )申报纳税,凡是不属上述三类的人,即不在法国常住者,则须就其在法国所获收入交税。从1998年起根据新税务法案,其征税税率为:(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纳税;(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税率纳税;(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税率纳税;(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税率纳税;(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税率纳税;(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税率纳税;(7)年收入超过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税率纳税;上述标准均为单身者的纳税标准,法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如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进行计算,标准同上;如有小孩须负担,两人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因此上述标准只是一个参照标准。还有许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如在工资收入中一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减税,购买房子贷款的利息可减税,消费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可减税,装修、改善旧房设施可减税,抚养老人、向慈善机构捐款、投资人寿保险、投资出租房产业等也可减税,故在事实上,申报的须纳税收入是在享受各种减免后才按上述税率纳税。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执政,为履行其竞选时的承诺,今年的个人所得税将减少5%,在本届政府任内,减税30%。以上介绍的是收入所得税状况,不管是公司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收入的直接征税上,因此是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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