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7

  • 浏览数

    95

靓掣魅影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会计垂直管理

7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小呆呆321

已采纳

垂直管理含义:审计、环保、安监部门垂直管理。

垂直管理是我国人民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而且在行政体制改革中作为中央对地方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有不断被强化的趋势。

是一种由上到下,由下到上的管理模式,一个部门的管理需要有机制,有条理的运行,那么采用垂直管理模式就可以起到上传下达,层层落实,级级把关,提高效益和质量。

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

参考链接:

人民网:省以下环保垂直管理意义深远

会计垂直管理

133 评论(12)

lingshan1226

管理上的结构一般分为分层管理和垂直化管理。(1)分层管理是我们常用的一种管理方式,也是一种经典的管理方式,它根据不同的职能、不同的人员以及管理的幅度进行管理。优点:是管理责任明确,管理的幅度不大;缺点:是管理指令传达的准确性不够准确。(2)垂直化管理,是有上面的老板直接管到底层员工。优点:指令信息传递到基层的有效性会很好,公司层面的执行力会非常好;缺点:管理的幅度会很大,这样会给管理者造成很大的管理压力。垂直管理即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以老板为基础点,单方向向下延伸,具体表现就是老板、总经理、经理、主管、员工。这种组织体系很传统,但是却不能形成立体架构,受单一链条的影响,绝大部分员工之间无法产生直接关系。没有关系就无法产生竞争,没有竞争就无法产生活力,久而久之,纵向的管理方式,可逐步导致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瘫痪甚至坏死。何为扁平化管理?扁平化即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以老板为中心点,全方位向外辐射,具体表现就是老板以下多个总经理,总经理下多个经理,以此类推。坚决杜绝一岗一人的人事安排,换句话说就是除咱们老板以外任何环节都不能有寡头。出现寡头就代表“一人独大”,而一人独大极有可能导致此人不思进取。做市场也是一样,如果本区域同类型行业仅此一家,就会形成所谓的商业垄断,进而就是不求上进、得过且过,最后没有竞争对手也会“死”在自己手上。人的惰性源于没有对比就没有精进。老板管理企业一定要打造各层级员工的关系网,让他们在纵横交错的管理体系中有监督、有对比、有竞争。

338 评论(9)

喵星的哚朵

比如一个县里的教育局,它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同时也受上级教育部门的领导,是双重领导,双重管理,我国大多数部门都是这种双重领导模式。而在双重领导的部门中,大多数地方部门实际上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更紧密些,因为他们人财物都归地方政府解决。 还有一部分部门,法律明确规定不归地方政府管理,而是从上到下一层层垂直管理,这就是垂直管理部门,他们与地方政府基本没什么关系,只是代表上级部门在那个地方行使职权,垂直管理部门有一部分是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垂管,还有一部分从省里开始垂管。 中央垂管的主要有海关、国安、安监、国税、人民银行等,省级垂管的主要有工商、监狱、地税等。不过法律虽是规定垂管,现实中,有些垂管部门却仍需地方政府财政保障,所以虽然名义上不归地方管,其实还是与地方政府有些牵扯,不能完全脱离地方政府的实际干涉,比如你说的煤矿安监就是很典型的这一类垂直管理部门。而另一些垂管部门就是真正的垂管,因为他们的人财物都是完全由上级部门掌控,与地方基本不沾边,典型的如海关、国安。

313 评论(12)

非你莫属88

垂直管理只是一个不得已的办法,不是什么好办法,说白了,这样的垂直管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垂直。我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垂直,应该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都应该向法律垂直,在管理意识上敬畏法律,在管理行为上自觉地依靠法律,使法律在各级政府行为中得到“垂直”;另外,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向老百姓垂直,让老百姓参与监督管理。以环境保护为例,必须既注重增强老百姓守法意识,做到不破坏不污染环境,又要增强他们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意识,只有全民的环保意识增强了,真正形成了人人关心环保,人人爱护环境,才是最佳办法,这一点非常重要。 回答者:诸葛司马曹 - 助理 三级 12-26 12:12通俗一点说,垂直管理就是由上级或中央直接管理,地方政府管不着,吃的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没有关系 近年来,在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方式上,垂直管理一直是个颇为热门的趋势。且不说早就垂直了的海关,近年来,先后“垂直”的就有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土地等多个行政部门;而一直不断被呼吁、暂时尚未“垂直”的对象还有审计、环保、统计等部门。一时间,行政改革“垂直管理”成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应当承认,垂直管理确实有一些好处,如摆脱来自地方政府的掣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等。海关、国税等部门,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对其进行垂直管理具有某种天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这种源于职能特殊性的垂直管理,是否可以被无限夸大并推广?其实,凡事都有利有弊,垂直管理也有其不容忽视的弊端。 首先,科学健全的行政管理需要保持行政效率和行政监督的平衡,如果其中一个方面太过突出强调,就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弱化。 其次,从行政组织体系健全完备、运行角度来看,通过垂直管理不断上收权力、弱化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和责任管理方式,也是不合适的。既然地方政府也是一级政府,其组织体系的健全、部门配置完整,就是其履行一方公共管理责任的制度前提。如果过多的职能部门被“垂直”、划归上级管辖,必然带来地方政府组织功能的残缺,影响其行政效能的发挥。 司法机关的分级管理指的是各级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司法官员归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挑选和管理、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司法赖以运转的资源也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划拨。正是这种对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的分级管理目前已被普遍认同为司法改革在推进过程中步履缓慢的最主要障碍。 分级管理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分级管理是滋生地方保护的温床。司法机关在赖以运转的司法资源的配置上都有求于当地政府,地方司法受制于地方也就难以避免了。由于背负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重担,只要司法行为涉及到具体的地方利益,来自地方的压力与阻力便会飘然而至。“端人的碗,受人的管”,这在“管人的”和“被管的”看来,不都是那么自然而然么。于是,地方司法机关便真正成其为地方的司法机关,而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这种司法权的地方化几乎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俯手可拾:在案件管辖上,为抢占处置相关财产或利益的有利地位,有的司法机关授意当事人虚构合同,人为制造假案予以受理;有的明知外地司法机关已依法受理,仍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立案,甚至更改立案时间,使本地立案合法化;在案件审查上,有的司法机关为保护本地区当事人的利益,不惜故意混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有的司法机关为减少本地当事人的损失,亦不惜先来个违法的诉前保全,强行冻结或先行划拨以不让本地资金外流。在司法协助上,有的司法机关对异地协查、协助或置之不理,或向协查方收取种种费用或提成;有的对外地司法机关在本地办案明协助,暗拆台,为本地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策划,帮助当事人逃避或隐匿财产。至于基由地方保护而造成同一财产被不同司法机关重复查封,同一事实被不同司法机关作出不同判决的混乱状况更是屡有可见。多年来,这种种怪现状就在国家的三令五申下禁而不止、除而不绝。 其次,分级管理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司法受制于行政的一大恶果,就是令司法官员在缺乏必要保障的司法环境下被动地背斥了尊严的法律,而造成了就国家而言,法官只知有地方,不知有中央;就地方而言,法官只知服从地方利益的“大局”,而不知服从宪法和法律这个“大局”。从世界各国的司法体制来看,司法官大部分由国家任命,而不是由地方任命。许多国家司法官的任命是直接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国事行为的方式进行的。任命本身就是一种国家荣誉,这有利于强化法官对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从而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权。同时,由于任命司法官的主体地位相对较高,有利于防止地方势力的干扰,从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避免司法腐败行为。然而在我国,除最高人民司法机关以外,所有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官员,也是分级任命。这种任命方式,削弱了司法官对国家整体的认同感和使命感,认为自己只是地方的司法官,而不是国家的司法官。效忠于地方也就成了绝大多数司法官的最高理论。 再次,分级管理的导致了司法的“泛行政化”。司法机关的工作本在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分级管理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地将当地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对司法机关而言,党委组织的下乡扶贫要支持,计划生育要抽调,文明机关创建要参加,招商引资任务要完成等等,与检察、审判有关无关的种种活动使得司法机关疲于应付。而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对宪法所明文规定的“一府两院”毫不避讳,硬生生地将“深化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入到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全无有“违宪”的察觉。这也难怪,在地方政府的眼里,由他们供给的地方司法机关可不就如同政府内一个普通的职能部门一样么。不得不提的是,司法的“泛行政化”不但表现在这些外部表征上,更造就了司法机关内部的机构雍肿,效率低下,甚至司法官员的管理也被过份公务员化。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各地不恰当地机关都开展了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评定工作,但每位法官和检察官都清楚地知道,这些“业务等级”只是个“虚名”和“摆设”,搞搞形式而已,“副科”、“正处”等行政级别对他们才更有意义:工资、福利、劳保,甚至连配坐什么车辆、有无专职秘书等都由司法官的行政职级来决定。而且司法官的衔级评定也是与行政职级相对应的,不少地(市)级司法机关都规定,只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级者才能被提请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或助理检察员,只有正科以上行政职级者才能被提请任命为审判员或检察员,而在省级司法机关,提请任命法律职称的行政职级限制还要高。如此高度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了司法的官僚化,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既不利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与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司法保障体制便是垂直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党中央选配和管理;省级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最高司法机关党委主管,地(市)级司法机关和基层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省级司法机关党委主管。在财、物等司法资源的供给上,则应将司法经费单列,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管理。自然,司法机关的垂直管理体制并非是在与海关、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部门的类比之后的简单效仿,而是司法的性质和特色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要保证,也是理顺司法管理体制的前提和关键。 不得不提的是,实现司法机关的垂直管理首先还在于应扭转思想认识,要勇于打破过去那种一说到垂直管理就认为这是在党内闹独立,是脱离党对司法的领导的错误思想。应当看到,分级管理和垂直管理都是党的领导,只是实现的方式不同,都是一级服从上一级,最后统一服从于中央。这不仅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还是在体现司法管理规律的同时切实加强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的表现。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垂直管理的认识并未得到统一。 在新中国52年的司法制度史上,垂直管理的命运可谓坎坷。以检察制度为例,从1949年12月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的垂直管理,到1951年9月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的双重管理,到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新规定的垂直管理,再到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双重领导,中间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否定之否定再否定的过程。法律规定的变化无常本身无疑正表明着国家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和摇摆。时至今日,随着人们对司法性质和特色的进一步认识以及对对法治的深入探讨和理解,我们理应果断地在分级管理和垂直管理中作出应然的选择——分级管理实不能适应司法改革发展的需要,更与司法规律格格不入,而垂直管理如得到建立,将大大加速司法改革的进程,进而更好地促进十五大所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

295 评论(9)

sweetdream8

垂直管理是各级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呈金字塔结构。直线型组织结构中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其优点是:结构比较简单,责任分明,命令统一。

351 评论(11)

先米团子

中央和省级直管部门,也称“垂直管理部门”、“一条编单位”,是国家适应社会发展与进步客观要求,深入开展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

实践证明,新的垂直管理模式不仅在统一行政执法、队伍控制及管理和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且对经济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下将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简称为“垂管部门”,政府垂直管理系统简称为“垂管系统”。

目前实行了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大多沿用了传统的管理手段,其典型特征如下:

1. 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并逐级下发,下级单位接收后遵照执行;

2. 信息批露不及时。上级主管部门很难及时、准确、方便的了解到整个垂管系统的财务状况,还要依赖各级垂管部门层层上报各自的会计报表,导致财务风险加大。

3. 会计账务处理质量不高。各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自行建账,独立进行财务处理,一方面财务处理的质量依单位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不同而参差不齐,另一方面上级单位下发的标准贯彻执行困难;

4. 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受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领导对信息化认识程度的不同,有的单位已经实行了会计电算化,有的单位还是手工操作;

5. 信息系统不统一,难以集成。已经实行了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各自选用了不同的财务软件,这些五花八门的软件系统体系结构不尽相同,数据标准不统一,难以集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垂直管理单位

218 评论(11)

snowmemory098

管理上的结构一般分为分层管理和垂直化管理。(1)分层管理是我们常用的一种管理方式,也是一种经典的管理方式,它根据不同的职能、不同的人员以及管理的幅度进行管理。优点:是管理责任明确,管理的幅度不大;缺点:是管理指令传达的准确性不够准确。(2)垂直化管理,是有上面的老板直接管到底层员工。优点:指令信息传递到基层的有效性会很好,公司层面的执行力会非常好;缺点:管理的幅度会很大,这样会给管理者造成很大的管理压力。垂直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大特色,通过垂直管理,将“人、财、物”的控制权由地方上收到国家,从而强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调控,近年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把垂直管理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调控手段而不断被强化。据笔者调查的西部某县来说,属于垂直管理且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有: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注:西部很多省已经把质监局在省以下这个层面和工商局合并成新的机构,各省机构名称不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气象局、人武部、烟草局、人民银行、银监办、邮政局。而一直被呼吁“垂直”的对象,至少还包括环保、统计等部门。这些单位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必须由中央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包括银监、人民银行等;第二类是行业垄断部门。包括烟草、邮政等;第三类是“多事”的权重部门。包括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第四类是特殊部门和专业部门:气象、人武等。就历史沿革而言,第一类机构一直实行以条条管理为主的体制。第二类机构由于行业垄断的需要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亦已实行垂直管理。第三类机构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因各种原因陆续开始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第四类是早期归属地方,后以业务技术要求及当时的政治环境等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近年来,许多微观的事务,由中央,或者省以下垂直管理,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其上收的原因大致相同,由于存在地方保护及管理不力。如:在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中,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假冒伪劣,食品医药生产中的掺杂使假、有害物超标,销售中的短斤少两、价格欺诈,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销售中的以次充好、坑蒙拐骗,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土地被大量的违规滥用等现象层出不穷。从一个国家事务的宏观和微观划分,这些都属于微观事务。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具有很强的保护主义色彩,于是乎一些高层领导和学者认为,应当将工商、税务、质监、医药食品监督、土地、公积金,甚至审计、环保、统计等部门都垂直管理。实践中也只是垂直到了省一级。殊不知,哪日哪个部门又出现什么问题,又要上收了。从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该权责明晰。应由中央管理的国防、外交、安全、武装警察、经济稳定(包括货币、金融监管)、海关等,这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部门必须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而工商、质监、食品医药监督、土地、公积金等如果地方人大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方式的作用发挥到位,中央政府就不要事无巨细的来管理。应当下放给地方政府政府。理由是: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不断完善基层政府的职能《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中央政府要加强经济社会事务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地方政府要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可见,中央改革的方向是不断完善基层政府的功能。二、行政机关垂直管理亟需以法律作为支撑宪法中明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法中明确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而垂直管理的权重部门,行使本行政区域的重要职权,是地方政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门,没有哪一样不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所以地方行政机关垂直管理与现行法律精神相违背,削弱了地方人大的权力。其次,人员任免违法。宪法第九十六条、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权力,如“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而“条管单位”的人事任免完全是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来决定的。这一做法既剥夺了同级政府首长的提名权,也剥夺了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这是与宪法和组织法的立法原意的。

135 评论(15)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