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打包带走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发展就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不断提高的过程。
(一)制度建立阶段
建立初审制度。
1991年,《第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与考核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命题原则》、《第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规则》相继颁布,初步形成了包括规范考试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考试范围、试题结构在内的基本考试制度和考试组织管理制度。同年12月7-8日,首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举行。23000多人参加了考试,472人通过了普通考试。1991年考试的成功举行,拉开了通过规范严格的考试渠道选拔注册会计师的序幕,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正式建立。同时,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从恢复重建阶段走向规范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
依法建立考试制度。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注册会计师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中注协组织实施考试的职能,明确了考试的报名条件和免考条件,不再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已经成为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
(二)系统开发阶段
不断完善基础考试制度
1995年以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分为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经济法四个科目,其中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内容包括“税收法规”和“其他财经法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许多改革措施相继出台。适应这种形势的需要,从1995年开始,经济法科目分为经济法和税法两个科目,考试科目由四科改为五科。
形成考试组织管理体系。
1999年,财政部发布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考试组织、阅卷管理、成绩管理、档案管理、违规处理、考试保密和安全等制度相继出台,提高了考试组织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保障了考试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在考试组织管理过程中,广泛应用计算机和高新技术,将相对成熟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和互联网技术应用于考试报名、考场安排、试卷审核、成绩发布等相关工作,使考试组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推动考试对外开放和国际接轨。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中注协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会计专业机构的考试经验,充分关注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发展变化,努力实现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与国际公认的考试模式的衔接。同时,我们将继续推进和扩大考试的对外开放进程,推动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国际化发展。1994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对外开放,允许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在mainland China参加考试。1999年,香港设立考场;2007年,欧洲设立考场;2010年,澳门设立考场。截至2014年底,共有555名港澳台和外国公民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所有科目。此外,它还与其他会计专业组织开展了相互研究和咨询。2005年5月19日,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互免部分考试科目实施协议》。2008年1月9日,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签署了部分考试科目互免协议,实现了部分考试科目的互免。
(三)系统改进阶段
2009年,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新要求,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中注协制定并发布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系统提出了考试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不断完善。
分阶段,增加科目,完善基础考试制度。
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发布部长令,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修订了考试层次、考试科目和成绩有效期。主要内容是对原考试制度规定的五个科目进行拆分、补充和整合,明确将一个阶段的考试调整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第二阶段,设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开展计算机考试,改进服务,完善考试组织和管理制度。
为提高考试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和安全性,财政部考试委员会决定从2012年起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2014年4月23日,财政部发布部长令,再次修订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重点修订了考试方式和综合考试时段,确立了计算机考试方式,取消了综合考试时段。以计算机考试方式的确定为标志,实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两年来,中注协本着简化程序、服务考生的原则,在考试组织和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为考生报名和考试提供便利。2014年取消应届毕业生第二次现场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审核由现场申请改为网上申请。2015年取消了首次报名人员和应届毕业生的现场资格审查程序,实行“一站式”报名,使大部分报名人员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报名。
优化机制,提高质量,完善考试质量保障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全面实现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2015年初,中注协启动了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改革,努力巩固基础考试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丰富考试内容,优化考试题型结构,合理界定考试难度,完善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机制,使考试充分体现对职业能力的评价要求。根据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改革的要求,2015年初完成了考试大纲的重大修订工作。考试大纲是考试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修订考试大纲,可以充分发挥考试大纲作为注册会计师考试出题依据、考生复习备考指南、评价考生能力标尺的作用。

美食侦探01
一、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结构 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历史很短且走过一段弯路,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不太重视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突出表现为审计质量制度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我国目前审计质量普遍低下的局面与此不无关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是提高审计质量、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体系为整个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转提供制度保障:在组织方面,其规定了体系中人的机构设置、人的职责,这是体系运行的基础;在体系的日常运行方面,规定了体系运行的基本制度,比如体系中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质量监控政策、信息收集与处理方面的规定、项目组如何产生、争议的处置、计算机体系的使用管理、保密、奖惩等;在具体项目的执行方面,规定了审计项目执行方式;在体系的维护方面,规定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方式、体系的定期检查和改善等。因此,制度子体系的整体结构主要由体系组织制度、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执行制度和体系维护制度组成。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组织制度 1. 事务所的组织机构设置。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是一个一个的项目,各个项目的内容不完全相同。项目具有一次性的特点,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应体现这种特点。因此,事务所内部的组织结构一般是以项目负责人职权为主要权力的项目式矩阵结构。在职能上,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体系应满足决策、执行、监督的分立与协调,既体现分工的专业化效率,又确保互相牵制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 2. 事务所的职责分工。组织分工主要解决事务所管理层级的设置和职责的分工安排等问题。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及不同的发展阶段设置、调整组织架构。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组织分工一般采取所长负责制和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其主要区别为:前者是由所长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和业务负全面责任;后者则是由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为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两种组织形式的组成人员都包括: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注册会计师、业务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 管理制度 1.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①独立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心态在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人或其它机构。为保证独立性,当存在《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所述的各种利害关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坚决回避。建立注册会计师个人家庭关系、投资参股行为的登记及变更登记制度,特别注意不应因某一注册会计师工作能力强且效率高,或因某一客户是由其自行联系的,而放弃对独立原则的考虑。与客户存在某一利害关系时,也不能因这一关系比较隐秘而心存侥幸地放弃对独立原则的遵循。②客观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对相关审计项目的调查、判断及据以形成审计结论时,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克服主观臆断、注重调查研究,从而作为恰当的专业判断。不应因利益的驱使、客户的许诺、权力方的保证而放弃专业判断或改变审计结论。③公正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以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不为权势和利益所动,以严谨的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执业本领从事各项审计工作。没有公正的执业态度,便没有客观的判断。坚持公正原则,是保证执业质量的起码要求。 2. 质量控制政策。从管理制度方面来阐述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从以下方面来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政策。①全面提高执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执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达到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应该以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全体执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②合理的工作委派制度。在日常审计业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工作分派给那些环境所要求的具有技术训练和业务熟练水平的人员。③完善的督导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分级督导制度,所有层次的工作均应当得到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合理保证完成的工作符合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的具体规定。④健全的咨询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咨询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适当知识和技能的有关专家和学者,并且要善于利用专家的工作。⑤完善业务承接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外承接审计业务时,应该量力而行,既要考虑到自身的实力、经营范围和独立性,也要仔细分析和研究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信誉度和品行。⑥有效运行监控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监控质量控制政策的持续性和其运行的有效性。 3. 知识管理与人员调配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要重视员工的组织学习。由于事务所从业人员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并需要不断地补充以跟上准则和相关财务制度的修改,因此,加紧对员工的培训以及对CPA的后续教育是注册会计师保证执业能力的前提。事务所应当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员工培训。对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部门经理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开展后续教育,加强对新知识、新制度和准则的学习,以跟上实际需要。在对员工的培训中应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风险意识和进取意识。通过员工培训,使员工接受事务所文化的熏陶,将事务所文化根植于每位员工的心中,并用事务所文化统一员工的意志,使其才智得到充分的发挥。 4. 事故处理制度。建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即对审计工作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当审计工作中发生质量事故时,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职责划分找到相应的负责人,并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与其考评挂钩。此外,不少事务所存在质量事故是由于各层次人员之间的同步协调出现问题。同步协调是指事务所中所有相互依赖的环节协调起来,并与事务所的整体目标相联系。当环境发生变化时,同步协调就会对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调整,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这种协调需要事务所高层管理者的参与。因此,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事务所应加强人员之间的同步协调工作。 5. 考评与奖惩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知识密集性的行业,优秀的人才是事务所发展的重要基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员需要从观念上把注册会计师当作资产而不是成本,在考评与奖惩制度的制定上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不要处处讲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要实现双赢的目标,力求事业和员工的共同成长。考评与奖惩制度包括建立合理的分级绩效考评体系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激励机制。 (三) 业务执行制度1. 承接与保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承接是审计服务循环的起点,保持业务即决定客户持续的过程,也是会计师风险管理计划最重要的一项要素。业务的承接与保持在于确保所承接与保持的客户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高品质的企业与高品质的管理阶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最大的单一风险可能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关联的客户的品质不符合事务所的标准。因此,识别客户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防范审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对以前曾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以往的实际情况,考虑此次委托的目的是否与以往一致及对审计过程及结果的影响;对初次接受委托的委托人,应初步考查其业务性质、所处行业及内部控制制度状况,并考虑本所完成该审计业务的实际能力。对即使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业务,应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对近期已更换管理人员的委托人,应着重考查管理当局的人品是否正直诚实。对频繁更换重要管理人员的委托人,应重点考查更换的原因、委托人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是否已陷入财务困境。对委托人示意出具不当或不实证明的,应拒绝接受委托。因此,在接受新客户或继续接受原有客户的委任前,应对该客户进行评估。决定接受或继续接受委任时,应考虑客户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阶层的品德、本身的超然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服务客户的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观念、其他风险因素。其中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阶层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管理阶层品德即客户的诚信;管理阶层对正确财务报告及有效内部控制之承诺与重视;企业之未来性或生存能力。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服务客户的能力包括: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的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承接与保持业务的程序为预备性调查;形成记录;持续考察与评价。 2. 计划与执行业务。执行审计业务有相当多的步骤,通常把整个审计过程分为审计准备阶段、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并把审计实施阶段称为审计外勤工作阶段,把审计报告阶段称为完成审计工作阶段。①审计计划。审计计划阶段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科学、合理的计划可以帮助审计师有的放矢的去审查、取证、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从而实现审计目标。计划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信息体系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确定重要性;分析审计风险;编制审计计划、最后审核审计计划。②审计执行业务。审计执行业务是根据计划阶段确定的范围、要点、步骤和方法,进行取证和评价,借以形成审计结论,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过程。它是审计全过程的中心环节,执行业务出于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与评价,调整审计方案、进行实质性测试。主要内容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及遵守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对交易处理、会计报表项目的数据及其它数据结果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和鉴定。上述两项工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③审计完成阶段。审计完成阶段是实质性的项目审计工作的结束,其主要工作有:整理、评价执行审计业务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期后事项;汇总审计差异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或适当披露;形成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 3. 利用专家工作。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针对评估的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会同被审计单位或独立获取专家的报告、意见、估价和说明等形式的审计证据。实施利用专家工作的监控需要清楚地回答如下的问题:什么是专家;要专家干什么;事务所是否需要专家;所聘请的专家能否有专业胜任能力;这些专家是否客观、独立;如何评价专家工作的结果;如何在审计结论中反映专家的工作。只有对利用专家的工作进行适时监控和规范,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满足审计的需要。 4. 获取证据。审计证据是审计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审计证据在数量上应满足充分性的要求,在质量上应满足相关性和可靠性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运用各种方法如:检查、监盘、查询与函证、观察、计算和分析性复核获取证据,并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要进行综合的整理、分析和评价,以确保审计证据能满足审计目标的要求,形成客观正确的审计意见和结论,并且整个审计过程都必须记录在案即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5. 形成工作记录。审计人员从接受审计任务,到后续审计时检查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都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这些记录反映了审计人员的详细的工作过程、分析判断、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与意见等,构成了审计工作底稿。6. 编制和发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业务的最终产品,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到证据充分、意见适当;审计报告在签发之前必须经过三级复核;签发审计报告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 7. 复核。项目负责人要对助理人员所完成的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复核。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①项目负责人依变化的审计事项对总体审计计划的修订是否适当有效,助理人员是否已及时修订并实施了具体审计程序。②对委托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是否准确,对检查风险的确定是否满足可接受的最低审计风险水平的要求。③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描述及执行情况的判断是否正确,助理人员据此所确定的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范围及具体方法的采用能否保证发现已存在的重大错误及舞弊,结合管理层对已存在的重大审计问题的态度、采取措施的方式及最终对审计结论的影响程度,复核审计意见的表达类型及方式是否恰当。 (四) 维护制度 1. 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减少生产次品和提供低服务的可能性。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执行。执行是一种暴露现实并根据现实采取行动的体系化的方式,执行的核心在于三个流程:人员流程、战略流程和运营流程,它们之间彼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制定一个方面的流程时,必须考虑到其他方面。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制度需要评估考虑事务所现有的人员能力、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和其具体的管理操作方式。事务所最高管理者也必须亲自参与评估过程中,以保证评估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性。 2. 检查与调整制度。事务所应当制定检查计划,项目负责人要对助理人员执行的审计程序及所形成的审计结论实施必要的检查,以确定其所完成的具体审计工作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及本所业务规范的要求进行;是否对已完成的审计工作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予以记录;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审计问题或重大审计事项并判断其对审计结论的影响程度。如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决定是否追加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从而达到最终审计目的。检查计划通常包括检验和复查两个方面。检查通常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完成的,也可以委托所外人员来执行。检查程序主要依赖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权责划分。事务所应设计、制定检查程序的目的和程序表,有关检查范围的指引,建立检查活动的时间表及为检查者与审计小组提供解决异议的程序。 三、 结论 制度体系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子体系之一,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得以健康、高效运行的基础。本文首先探讨了制度子体系的整体结构,认为制度子体系主要由体系组织制度、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执行制度和维护制度等四个方面组成,然后阐述了各类制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从体系的角度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是提高审计质量、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大南瓜小咪咪
学习制度为了不断提高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和培养一批适应税务代理事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如下学习制度: 一、学历教育 1、事务所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 2、凡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原则上要求利用业余时间非脱产形式进行。要求学习的员工应选择对口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领导批准。面授辅导、考前复习、考试时间与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先以假期冲抵,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学习费用平时由员工自付,毕业后凭毕业证书由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报销相关费用,奖励标准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确定。 3、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送员工到高等院校进修深造,照发基本工资、报销相关学习费用。员工个人要求脱产学习的,经所领导批准,作停薪留职处理,费用自负。 4、员工未经所领导同意自行报考或参加专业不对口的业余学历教育,占用工作时间作事假处理,学习费用自理。 二、执业资格和职称考试 1、 事务所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员工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职称考试。 2、 执业资格、职称考试和考前辅导培训时间作出勤处理,考前给一定的复习时间。 3、 凡考试合格的员工,报名费、考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等给予定额报销,事务所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后续教育培训 事务所应认真贯彻执行《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分期分批安排注册税务师,相关费用应予以报销。回所后注册税务师应向所领导汇报学习收获,并对全所员工辅导传达。 四、政治、业务学习 1、 学习时间。每月应不少于1天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2、 学习内容。政治方面,主要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业务方面,主要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相关法律知识等。 3、 学习方法。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分散学习,学习日组织集中学习,采用传达文件、上课、联系实际讨论等方式。 4、 组织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方式,独立完成,考试成绩可作为员工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5、 学习要求。学习日一般不安排业务工作,全体员工积极参加,集中思想,集中精力,勤学勤思考,联系实际认真学习讨论。所长办公会议制度为了提高议事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从本行业实际情况出发,特建立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参加人员 所领导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 会议内容 1、 研究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合伙人)、董事会的各种决定,决议; 2、 汇报交流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和进度,安排部署业务工作计划; 3、 研究提出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案; 4、 研究提出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的意见; 5、 研究解决执业过程中发生或遇到的各种情况、问题,协调解决内外部各种矛盾; 6、 研究决定业务拓展方案和实施方法; 7、 其他重要问题。 三、 议事原则及其他 1、 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主持人根据多数与会者意见集中决定相关事项。 2、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所长(或所长授权指定的其他人)主持,特殊情况即时召开。 3、 会议应有专人作记录,以供备查。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文明服务用语和服务禁语一、文明服务用语: 1、 请; 2、 您好,请坐; 3、 请稍等; 4、 请多提意见; 5、 对不起; 6、 麻烦你; 7、 谢谢; 8、 没关系; 9、 再见,欢迎下次光临; 10、请问办理什么事; 11、对不起,让你久等了; 12、对不起,麻烦你跑了几趟; 13、你的XX项目填写有误,请重填一下,谢谢; 14、对不起,电脑出故障,请稍等; 15、很报歉,由于XX原因,你要求办的事暂无法解决,请见谅; 16、对不起,你要办的事还需要补充XX资料,麻烦你补一下,谢谢合作。 二、服务禁语: 1、 我不知道; 2、 我不清楚; 3、 不归我管; 4、 不是给你说了吗?怎么还问; 5、 没看见我正忙着吗? 6、 急什么,等着; 7、 电脑故障,不能办理; 8、 我解决不了; 9、 不是这里的,到那边去; 10、谁叫你这么晚,明天再来; 11、怎么这么迟,都下班了; 12、有意见找领导去; 13、我的态度就这样,你能怎么样; 14、我没空; 15、还没上班。注册税务师奖惩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的作用, 明确注册税务师的职责,提高其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务所可从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注册税务师奖励基金。 第三条注册税务师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嘉奖: 1、 对改革事务所经营管理,开拓业务渠道,提高执业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 在对外服务和具体执业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奖励: 1、 在对外接待和工作中,服务(工作)态度良好,为事务所在社会上创造极佳影响者; 2、 发现质量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发生者; 3、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践有显著成效者。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受到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外罚的,事务所应即暂停执业并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并由事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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