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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眼女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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尛嘴亂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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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法规是会计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是参加会计上岗证考试的必考科目。那么你对会计财经法规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会计财经法规知识重点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考点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①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 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注册会计师法》:规范会计师行为及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②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企业财务 报告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

③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办法为主,一个基本”(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人大或)

考点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

考点3: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①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②会计市场管理;③会计专业人才评价;④会计监督检查;

考点4: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准入、过程监督、退出管理。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范畴。

考点5: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主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考点6:会计工作的行业自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考点7:单位会计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考点8: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考点9: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资格、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考点10: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①单位规模大小;②经济业务、财政收支的简繁;③经营管理需要;

考点11: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考点12: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考点13: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工作。

考点1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考点15: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考点16:财务报表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考点17: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①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②各单位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考点18: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各别需要拆装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考点19: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

考点20:会计工作人员交接范围:①会计人员临时 离职 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派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②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工作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③移交人员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他人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交接的会计凭证、账簿、财报和其他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承担责任;注:未办交接手续,不得调到或离职。

考点21:库存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清,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考点2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①会计凭证:15年;②会计账簿:15年,特殊 日记 账25年,固定资产卡片5年;③财务报表:年度财报(永久),月、季分别3、5年;④其他: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移交清册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5年;

考点2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考点2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考点25:内部控制的原则:全面、重要、制衡、适应性、成本效益原则。

考点26:内部控制的内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考点27: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方法 :①不相容岗位分离;②内部授权审批控制;③归口管理;④预算控制⑤财产保护控制;⑥会计控制;⑦单据控制;⑧信息内部公开

考点28:内部审计的作用:预防保护、服务促进、评价鉴证作用。

考点29: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①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②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③会计核算情况检查;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⑤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检查;

考点30: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中介性、公正性、权威性。

考点31:注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不同:①审计独立性不同;②审计方式不同;③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④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考点32:会计岗位设置要求:按需设岗、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考点33:会计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凡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

考点34: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考点35:会计从业资格证撤销: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②超过法定职权或违法法定程序;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手段取得会从;

考点36:会计从业资格注销: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会计从业证被依法吊销的。

考点3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会计资格。

考点38: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力会计师、会计员。

考点39: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会从);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考点40:不依法设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①由县级政府责令改正,单位罚款3000-5000;②直接负责人罚款2000-20000;③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考点41: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报:①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政府通报,单位罚款5000-100000,个人3000-50000;③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撤职至开除的行政处分;④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资格证;

考点4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报或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①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不构成犯罪,罚款5000-50000;③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点43:支付结算特征:①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②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④是一种要式行为;⑤依法进行;

考点44:支付结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原则;

考点45: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考点4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1、2、10,日:1-9、10、20、30,在前加“零”日:10-19,在前加“一”

考点47: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48:基本存款账户:主办账户,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办理基本户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明。

考点49: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资金收付。该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现金支取。

考点50: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守法合规、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会计法规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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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有雨啊

1、 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 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4、 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5、 会计处理规定。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6、 其他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联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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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的姿态zqr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第五十一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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