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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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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1.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1)法律:《会计法》(2)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3)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2.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规定。(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①《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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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三个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一、企业会计准则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 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具体准则共计38项。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 18号 2006年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二、企业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 25号 2008年12月28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外合资企业范围内实行,其他企业仍然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共计十四章一百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制度原则、会计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记帐程序、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方法等。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均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 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第二、规范目标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分别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选型标准,可根据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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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种类与适用范围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 3号2006年2月15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具体准则共计38项。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财会[2006] 18号 2006年10月30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应用指南共计32项,并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6项具体准则,财政部未发布应用指南。 上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三个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的三个层次,构成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并具有法律法规上效力,在规定的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强制执行。 二、企业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2008年12月28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中外合资企业范围内实行,其他企业仍然执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共计十四章一百六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制度原则、会计记帐方法、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记帐程序、会计报表格式、报送程序和编制说明、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方法、会计制度的修订、补充权限及其他有关规定、成本核算方法等。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等作出规定,均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均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行业的企业或所有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交易或事项)或特定的报表项目为对象,它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引用概念的定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出处理的规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规范目标不同。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披露或报告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范。侧重于确认和计量,重点规范会计决策过程。而会计制度则侧重于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可操作性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只是有机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即会计制度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与结果。 第三、结构体系不同。统一的会计制度自成体系,它由三个层次构成:《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为第一层次;在此基础上,分别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小企业建立各自操作性较强的有关会计科目的设置、具体账务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办法;对于各个行业、企业专业性较强的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分别制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而各具体准则之间相互独立,分别就企业的某项业务或某一方面核算内容作出规定。 第四、规范形式不同。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第五、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可操作性程度不同,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制度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选型标准,可根据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由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 2001年11月27日)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随着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该制度在我国金融企业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推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和会计要素进一步作了明确,并对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金融企业准确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使企业会计工作有章可循。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时应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按照本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应混用或乱用会计科目;会计帐务处理应做到统一规范,克服实际操作的随意性,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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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变迁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始的。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企业是单一所有制形式,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用的是统收统支体制下的资金平衡会计模式。这一时期的会计制度没有太多的变化,也没有改变会计报告的体系和会计制度的框架,会计理念更没有什么突破和变化,不存在会计准则制度的原则性变迁问题,因此,本文论述的会计准则制度变迁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方面的变化。不同学者对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会计准则制度变迁过程的划分有不同的观点,有“三阶段说”、“四阶段说”,即使同是分为三阶段或者四阶段,其起止时点划分也不尽相同。本文认为,无论划分几个阶段,关键是不同阶段除了准则制度有显著变化外,还要有明确的起止标志以利于区分。因此,可把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变迁历程分为国际会计惯例引入学习、国际会计准则学习借鉴、会计制度统一完善、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四个阶段。(一)国际会计惯例引入学习阶段(1979—1992年)这一阶段的起点标志是1979年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工业企业财务会计问题的若干规定》,终点标志是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简称“两则”、“两制”)。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1979年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工业企业财务会计问题的若干规定》和1985年的《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第一次参照国际惯例设计了会计制度,其规定的会计核算一般要求、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内容均学习、借鉴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通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二)国际会计准则学习借鉴阶段(1993—2000年)这一阶段的起点标志是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1992年颁布的“两则”、“两制”,终点标志是财政部于2000年12月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学习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开始采用会计准则,并结合国情,采取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办法实施“两则”、“两制”。针对“琼民源”等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案,我国于1997年发布了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从1998年起开始实施),到2001年底我国已颁布了16项具体准则,标志着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逐步建立。(三)会计制度统一完善阶段(2001—2006年)这一阶段的起点标志是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制度》的正式施行(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并鼓励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执行),终点标志是2006年2月财政部正式发布39项新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企业会计制度》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实现了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企业的会计制度的统一。2001年颁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颁布《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会计制度体系。(四)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阶段(2007年以后)这一阶段的起点标志是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39项新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一阶段以会计准则全面取代会计制度(除少数准则保持中国特色外),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全面趋同,进一步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是中国会计国际化趋同的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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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accounting system)是对商业交易和财务往来在账簿中进行分类、登录、归总,并进行分析、核实和上报结果的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我国现在并行三套企业会计制度,具体如下:一、1993年发布的分行业14个企业会计制度。(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2)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4)邮电、通讯企业会计制度 (5)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6)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 (7)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 (8)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9)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10)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11)民航企业会计制度 (12)铁路运输会计制度 (13)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1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二、2000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还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2006年颁布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科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1.《企业会计制度》。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3.《小企业会计制度》。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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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行业会计制度系列、《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系列、《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制度》、《深圳市会计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系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其他规范性文件(会计类)。
扩展资料
形成发展
我国最早的一部完整封建法典——战国时的《法经》,即对会计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北洋政府于1913年3月公布《会计法条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订改称《会计法》,这是中国独立进行会计立法的首次尝试;
新中国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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