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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由于税务会计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也应有其特殊性。1、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某些垂直领导的行业,如铁路、银行,由铁道部、各总行集中纳税,其基层单位是会计主体,但不是纳税主体。又如,对稿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人(即稿酬收入者)并非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作为代扣(或代收、付)代缴义务人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开的。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基本前提,应侧重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和应用纳税主体。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承诺,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基础所在。以折旧为例,它意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定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转回暂时性的纳税利益而经营并获得收益。3、货币时间价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等。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纳税最迟,也说明了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4、纳税会计期间。 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中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各国纳税年度规定的具体起止时间有所不同,一般有日历年度、非日历年度、财政年度和营业年度。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采用和改变纳税年度的办法,并且遵循税法中所作出的关于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类型的各种限制性规定。5、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即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比如在“所得税跨期摊配”中应用递延法时,由于强调原始递延税款差异对税额的影响而不强调转回差异对税额的影响,因此,它与未来税率没有关联性。当暂时性差异以后转回时,按暂时性差异产生时递延的同一数额调整所得税费用,从而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更多的可稽核性,以揭示税款分配的影响额。

静心观海一
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因此,财务会计的一些基本前提也适用于税务会计的核算,例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是,税务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会计学科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也因其特点拥有自己的基本前提。 纳税会计的四个基本前提:1.纳税主体《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也有一定区别。会计主体是会计核算服务的对象或者说是会计人员进行核算采取的立场及空间活动范围的界定,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某些垂直领导的行业,如铁路、银行,由铁道部、各总行集中纳税,其基层单位是会计主体,但不是纳税主体。 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意味着该企业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的前提条件。3.货币时间价值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增值的能力或数额。这一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等。 4.纳税年度纳税年度又称纳税会计期间,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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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性纳税人理性纳税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这一说法类似于亚当·斯密的理性经济人之说,所谓理性即能够随时随地,自觉地,而且全智全能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这一假定为“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或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理论依据。二是该理性还意味着企业对风险会有合理的预期。即它不会一味地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或税收成本最小化而去触犯法律,使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理性纳税人即非风险偏好也非风险厌恶者,它会依据对风险的合理预期去进行税务筹划,理性地权衡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从而寻求最优策略。不难想象,风险偏好者的多半结局是避税过了头,往往是偷漏税的违法下场,而风险厌恶者则会无视税务筹划所带来的利益,加大税收成本,增加不必要的支出,从而使税务筹划失去存在的价值。所以用理性对纳税人加以限定是十分必要的。2.财税分离财税分离即财务会计与税法并存的一种状态,其实质衡量的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关系问题。财税分离意味着纳税主体在对涉税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先以会计制度核算要求作为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在遇到“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时,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④其实质是实施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正是财税分离的存在才促成了企业的纳税调整行为,在这场与税收征管机关的纳税行为博弈当中,企业作为理性纳税人只有选择税务筹划才能达到战略均衡从而实现自身目标。这也就意味着税务筹划只有在财税分离的状态下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如果财税合一,即企业在平时账务处理时完全以税法为导向,那么纳税调整行为便无从谈起,税务筹划的内容将被极大地削减,其存在的价值也因此被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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