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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元。初级会计受疫情影响,采取先邮寄后现场的领取方式,本地的邮寄费用为14元,偏远地区会达到22元甚至26元。初级会计证书邮寄采取自愿原则。考生根据相关通知填写地址和信息,等待邮寄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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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地区不同,报考费用不用,年份不用报考费用也不同。我给你看看11年的全国报考费用安徽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财会考[2006]9号文件规定,按照省财政厅财会考[2006]9号文件规定,201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6元。海南省:报名费按琼价审批[2010]212号文执行。考试科目为2科时,每人收费90元,考试科目超过2科时,每增加1科,每人加20元。河北省:根据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冀会考办[2007]8号文件,每人报名费10元,每科考务费41元。江西省:按省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文件精神,考试考务费每科50元。湖南省: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收费的批复》(湘价函[2005]130号)文件精神,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我省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45元。江苏省:2011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暂定为: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科52元。云南省:2011年报名费按每人每科40元收取。 宁夏: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2004]65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发[2005]122号文件执行,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0元。陕西省: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2]2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门科目40元。山东省:按照鲁价费(2004)1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务费每人每科46元。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的规定执行。广东省: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精神,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 湖北省:按照鄂价费字[2000]335号文件,每科考试收费40元。贵州省: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6]294号)的规定执行,报名收费标准每科50元。河南省:2011年考试报名费按照豫财会〔2003〕82号文件规定,每科按40元标准收取。广西: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0〕98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35元。上海市: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目40元。四川省:按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函[2004]4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科50元。吉林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6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执行。每人交报名费13元,每考一科交考务费36元。内蒙古:报考初级、中级考生均需交报名费20元,考务费每科70元。甘肃: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科收取考务费45元,另收每名考生报名费10元。浙江省:考务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44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按每科40元标准收取。辽宁省:报考收费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38号)规定,按每科4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天津市:根据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8〕第614号文件及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567号文件批准,报名费:4元,考务费:每人每科36元。黑龙江: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9]339号)文件规定,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费为每人次15元。初级资格考务费:经济法35元;初级会计实务35元。中级资格考务费:财务管理30元;经济法35元;中级会计实务35元。拿证时不需要缴纳别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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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工资 通常不很高的,一般就是三四千左右,慢慢经验多了就会待遇高起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资通常和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一致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绩效考核、加班时间、用人单位补助等相关。《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一、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二、如果用人单位工作拖欠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2、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3.劳动者有欠条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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