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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指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通俗的说,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的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可这样理解:凡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举两个简单的例子:1、你6月收到客户100万元货款,该货款是5月销售产品发生的。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这笔100万货款虽然是6月收到的,但该销售行为是5月发生的,尽管5月销售时没有收到款项,但这笔销售收入还是应该在5月确认为收入并入账;尽管6月收到了货款,但这笔销售收入不在6月确认为收入入账。2、公司6月支付一年的房租费用12万,尽管这笔费用是6月支付的,但是是从7月开始一年受益,所以该费用应该从7月开始,每月分摊1万的房租计入每月的费用,而不能做为支付所在月做6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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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的一般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也称为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是指以实质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权责发生制是以本期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执行范围:
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处处可见。如本期销售出一批产品,期末款项尚未收到,但在会计处理上应把它作为本期营业收入。再如,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尽管固定资产在本期尚未毁损,不必更新,但它的一部分价值已在本期消耗掉,因此要将这部分价值以折旧的形式提取出来,记入本期费用。
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中还专门设立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递延费用”科目,专门核算某些本期发生但尚未支出的费用和本期已支出但尚未发生的费用。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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