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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小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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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扁舟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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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一词,系我国法学者1954年翻译苏联教材《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而得。司法会计鉴定一词,“司法”和“会计鉴定”组成,二者在“司法会计”一词中的含义和作用不同:“司法会计”一词中的“司法”二字的含义是指诉讼,它界定了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社会属性,即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使司法会计能够与会计、审计活动中的会计鉴定相区别。“司法会计”一词的“会计鉴定”二字则是指其作为诉讼活动的内容,使司法会计鉴定能够与法医学鉴定、司法笔迹鉴定等相区别。

司法会计鉴定实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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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未成年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目的不同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一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二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三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六、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诉讼模式不同 在法律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人员被称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 )制度原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而且双方就当事人可以同时聘请注册会计师提供专家证言,法务会计提供这种专业服务的管理制度,行为规则,道德规范等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人员通常参与较为复杂的财税权益的案件,并且由于法务会计工作的系统性,复杂性和法律与会计的紧密结合性,他们需要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还要熟悉相关法律,尤其是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因此法务会计人员的要求比一般专家证人要严格。 在法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人员被称为鉴定人,与大陆法系下的会计鉴定人是一脉相承的。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指派与聘请。 从我国司法实践看,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一直以来主要依赖于司法会计来解决。其作为我国鉴定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是专门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而设计的。可以说,我国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最初表现为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很难将二才截然分开。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有关诉讼提供法律支持,为企业防范舞弊提供帮助等等方面,我们将面对法务会计的良好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需求的缺口,这就迫切要求我国建立起法务会计成熟的和具有可行性的理论体系来指导和规范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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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忐忑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概念、主体产生的程序、操作程序和结果的诉讼意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2.1基本概念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其鉴定的对象仅限于受诉讼机关委托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问题或会计问题,只是查明案情,不会对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其他问题进行事后监督或进行相关评价。而审计是一种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往往是受第三方或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对其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会计核算等方面经济监督活动,同时对其会计核算的公允性和合理性进审查,并对投资人和财务报告的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有关财务信息容易产生误解的事项给予评价,往往审计结果是对发现的所有问题,非个别一般问题。2.2主体的产生、地位和承担的责任不同首先,产生的程序和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往往由诉讼机关指派或聘请产生,具备解决诉讼案件财务问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且应符合不具备多种法定要求的回避情形。而审计的主体往往由审计机关派出或者由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审计职能,且专业知识要求比较宽泛,回避要求只要与被审计单位无利害关系就行,没有司法会计鉴定主体要求的回避情形多。从而看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比审计主体的要求更为严格。其次,地位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法定的诉讼义务。而审计主体不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但如果审计主体所进行的审计事项被列为案件事实,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这一差异决定了二者在诉讼案件审计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再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主体承担着与实施鉴定有关的诉讼法律责任,如故意出具虚假结论性意见,就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如过失导致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审计主体承担与实施审计有关的法律责任,如审计主体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不论是故意或过失,均要承担刑事责任。2.3操作实施的程序不同首先,获得证据的途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获取检材可采取搜查强制手段获得,通常由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而审计人员往往由自己来搜集证据材料,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其次,操作实施方面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是先结论后验证,具体的操作程序通常包括鉴定准备(受理、受检、备检)、初步检验(阅卷、测试检材质量、作出初步结论、制定详细检验论证方案)、详细检验、制作鉴定意见四个阶段。审计的基本程序是先审计后结论,具体操作程序通常分为审计准备(接受委托、测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制定审计计划等)、实施审计、制作审计报告三个阶段。这一差异看出司法会计鉴定通常以案件调查为前提,而审计需要从头开始就实施调查,以做出总体评价为前提。再次,处理发现问题的差异。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在鉴定中发现涉及案件的与鉴定有关或无关的问题证据时,总是第一时间告知送检单位或建议送检单位补充证据,由送检单位作出继续调查、收集或固定证据,司法鉴定人员不得自行处理;而审计主体可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自行处理的决定。2.4工作的结果不同司法会计鉴定需要以固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表达鉴定性意见,可能是司法会计鉴定书、司法会计分析意见书或司法会计咨询意见书等,此类文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如不能出具文书则出具终止司法会计鉴定通知书,说明不能出具的理由或原因,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必须对鉴定意见的论证依据和论证过程进行说明。而审计主体出具的文书有多种,往往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通常具有表达评价性的意见,如管理建议书或审计报告等,审计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被对审计结论的理由进行说明。从工作结果的不同可以看出,司法会计鉴定属于鉴定意见,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或确定性,而审计报告是审计意见,不具有确定性的意见,通常只是表达评价或提出建设性的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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