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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客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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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SHOW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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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三)一般会计人员(含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第三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会计人员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四条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从业与执业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五条会计行业协会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从业资格与执业第六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的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第七条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八条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总资产和总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财务总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比照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的,应当在聘(任)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及从事会计工作情况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应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经本单位书面同意。受聘于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非全日制会计工作,应当与兼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及会计委派制的除外。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委托生效或者委托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报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承接。代理记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代理记账业务,不得由原所及其人员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单位使用电子银行办理会计业务的,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设定操作权限。第三章职责履行与保障第十五条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会计监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财务收支,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并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不予及时处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厦门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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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59444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和处理局日常工作;对局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综治、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应急事项处理和综合性接待等工作;指导市财政学会的业务。(二)综合处参与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资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负责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政策的研究;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及收费减免的审批事务,参与审批收费标准;统一管理全市财政票据;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审批事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三)法规税政处起草地方性财税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审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提出税收政策的建议,办理有关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等事项;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参与税收政策的调研工作;监督检查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承担局机关行政应诉及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工作;参与局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协调办理法律顾问工作具体事务;组织全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四)预算处提出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中长期规划的建议;负责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分析和区级财政体制的管理;分析预测财政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等财政措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工作建议,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汇总全市财政预算;审核、办理市本级预算调整事项;负责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定额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牵头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工作;负责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负责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预算财务管理;指导区级财政工作。(五)国库处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收入缴纳、财政收支和其他相关财政资金拨付的管理;负责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负责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本级和区级财政银行账户管理;指导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六)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政法、城建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牵头拟订驻外机构的生活待遇标准、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标准;牵头拟订因公出国(境)经费财政先行审查政策;牵头拟订办公用房物业费管理相关政策;拟订旅游、人才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拟订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审核。(七)教科文处承担教育、科技、文广新、宣传、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教育、文化、体育等行业的财务制度和经费开支标准;拟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参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负责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预算财务管理。(八)基本建设与债务处参与研究财政性投融资政策和编制财政性投融资计划;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及基本建设、城市维护项目及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基本建设和城市维护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和年度预算执行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金审核拨款工作;承担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性债务计划及偿债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的汇总、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九)农业处承担农办、农业与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对口帮扶资金以及粮食等专项储备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牵头起草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全市农村公益事业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村级“三项经费”、“一事一议”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有关问题的研究;参与拟订农村综合改革涉及的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测算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工作,牵头管理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十)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医疗经费管理和政策;拟订负责离退休以及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有关财政社会保障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十一)企业处承担经济、信息、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支持企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的财政政策;牵头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企业会计制度;承担市属国有工业交通、市政和房地产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上述系统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拟订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编制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十二)外经金融处承担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有关涉外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外贸、对外经济合作、旅游、境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监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参与上述系统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政策及分配政策的研究;编制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上述系统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并负责管理和监督;参与研究设立基金公司相关事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的管理,对其变动行为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负责全市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管理。(十三)会计处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拟订会计管理具体办法;承担对台会计合作与交流基地相关管理工作,开展海峡两岸之间在会计领域的教育培训、资格考试、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条件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管理和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工作;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代理记账监督管理;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负责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信息的发布;组织管理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协会、会计行业协会、会计学会、珠算学会等的业务;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业务的工作。(十四)公共资源监管处研究全市公共资源配置相关问题,拟订公共资源配置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审核公共资源非市场配置方式;负责编制公共资源配置目录,按规定审核公共资源配置目录的调整;负责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案的备案与审查,监督配置方案执行情况;负责对市级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监管;负责受理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各类投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牵头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负责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事务,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事务;按规定权限承办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务;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评价;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六)监督检查处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局机关其他处室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等;监督检查市级财政用于补助区、镇政府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十七)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受理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审批政府项目采购方式;指导区、镇政府采购工作;指导政府采购协会的业务,承担指导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十八)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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