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1942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当工资收入为9800元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800-3500=6300(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目前来说的话,出庭的规定把个税起征点上调为5000,所以是需要减去5000,在交税的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按照这个计算标准的话,您需要缴纳的个税为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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