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微姐22
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适用第2号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改为: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比如说,由于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低于20%,即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现在会计处理有变化了,不再适用第2号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新修订的准则适用范围的变化,相应成本法也仅适用对子公司的投资。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再采用成本法核算。所以,不管是以后的工作还是考试中,大家都要注意这一变化,不能再用成本法核算了。会计准则修改之后,适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形成控制的情况下,一般是指企业合并的情况。如果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视同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权益法核算,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由《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转换为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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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向增发,A是上市公司,股票市值20元,A于是向B定向增发股票,该股票只有B能买,那B不就是得到钱了吗2、B的会计分录是不一定的,看B的领导层把这部分股票归为什么,比如可以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如果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400贷:股本 B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价额计入资本公积拓展资料股票发行配售是上市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体投资者增发股票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是发行前某一阶段平均价格的一定比例。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收益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率支付股息,这是有风险的。在公司经营管理、利润和财产分配中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是在满足全部要求和优先股东要求后,对企业利润和剩余财产享有索求的权利。它是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基本形式,也是流通规模最大的最重要的股票。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普通股是一种随着企业利润变化而变化的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结构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票,是股份公司资金的基础部分。普通股的基本特征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股息)不是在购买时约定的,而是事后根据发行股票公司的经营业绩确定的。如果公司的经营业绩良好,普通股的收益就会高;相反,如果经营业绩不好,普通股的收益就会低。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结构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票,也是风险最大的股票,但也是最基本、最普通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普通股。普通股代表着对公司资产的剩余索求权。在公司的所有其他财务合同完成后,普通股所有者有权拥有任何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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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就股权出资以公允价值计价、原账面价值计价两种不同情况,对股权出资涉及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差异等实务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就股权出资以公允价值计价、原账面价值计价两种不同情况,对股权出资涉及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差异等实务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一、以公允价值计价情况下的股权出资
在非企业合并方式下,股权出资的实质是以对一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对另一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对被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在具有商业实质且出资股权或换入股权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股权的成本,同时将公允价值与换出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接受投资方则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如果股权出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的股权出资,投资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而出资的股权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投资方以出资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为投资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对被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009年1月1日,A公司持有E公司30%的股权账面价值23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损益调整30万元)。根据投资协议,A公司以其持有E公司30%的股权作价250万元,与B公司出资现金7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25%股权,B公司持有75%股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250
贷: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成本)200
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损益调整) 30
投资收益 20
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成本)250
现金750
贷:实收资本1 000
从以上账务处理分析,A公司在会计上已经实现了股权转让所得,但应注意此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所得与税务上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主要因为会计上原按照权益法将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已经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务处理并未确认投资损益,也未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从而导致会计与税务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规定存在差异。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的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A公司在结转对E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以上账务处理时转出明细科目“损益调整”30万元,而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投资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上例中投资方A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以及接受投资方C公司对E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均相一致。
二、以账面价值计价情况下的股权出资
如果股权出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原则上不应引起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发生变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同时,投资方因进行企业合并的股权出资而发生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如果非企业合并方式下以股权出资的行为,不能满足该项股权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条件,或者在出资股权或换入股权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投资方则应当以出资股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股权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以上情况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均不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损益,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合并业务中涉及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外,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定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股权出资属于文件规定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需要按规定确认转让股权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出资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仍可以按合同或协议价值来确定。但由于股权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未确认实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应按原出资股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从而产生纳税调整差异。
另外,在会计处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务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因而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做好备查登记,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同时,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也会产生纳税调整差异。
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账面余额25万元,无减值准备。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公司持股比例10%。A公司以其持有的该全部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入股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A公司持股比例3%。不考虑相关税费。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为:
1、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30万元(1 000 * 3%)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5万元
贷:投资收益 5万元
2、B公司
借:实收资本——A公司 10万元(100 * 10%)
贷:实收资本——C公司 10万元
3、C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30万元(1 000 * 3%)
贷:实收资本——A公司 30万元
另外,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企业,相关会计处理有别与上述处理,这里就不再介绍了。
借:长期投资—(被投单位)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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