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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淘的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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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cream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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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书面合同约定了收款日期,则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应该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实际分次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在新会计准则中,分期收款销售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一次性确认收入金额,在销售额与增值税计税基础不相同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从而可见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会计准则分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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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是吃货范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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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inGLess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第一年借:长期应收款9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期末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880①贷:财务费用4880第二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348贷:财务费用3348第三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772贷:财务费用1772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单位:元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B=6.1%A 本金收现C=D-B 总收现D销售日 80 000 0 0 02007年末 80 000 4880 25 120 30 0002008年末 54 880 3348 26 652 30 0002009年末 28 228 1772 28 228 30 000总 额 10 000 80 000 90 000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单位:元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含税)B=5.25%A 利息收益(不含税)C=(B/1.17)×17% 本金收现D=E-B 总收现(含税)E销售日 93 600 0 0 0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2008年末 32 31 174 34 533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总 额 — 10 000 8547 93600 103 600(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会计分录如下:(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10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85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53(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4200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4200(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2871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2871(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4534未实现融资收益1476贷:长期应收款34534财务费用1476(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10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4914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4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4(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3359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287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8(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借:银行存款34534未实现融资收益1727贷:长期应收款34534财务费用147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1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更为合理。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从会计实务上看,税务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一次确认增值税处理,则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分期确认增值税额方式,第一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 17%);第三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 (1476×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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